法院初審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法院判決初審和終審的區別

民事初審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滿意,還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上訴的。超過上訴期不上訴的,法院判決自動生效。

對於民事終審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權,法院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法院要開庭證會是什麼意思需要申訴人蔘加嗎

法院對案件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召集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聽證。聽證會與正常開庭審理案件差不多,主要是審查法官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所以,無論是案件的申訴人,還是被申訴人,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要參加。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對其再審事由一併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併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四百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 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案件審查期間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法院審查與法院審理室同一個意思嗎

1、法院審查是指立案時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所作的程序性工作,有時也用於審理的具體程序,如審查證據,證人身份等。

2、法院審理室是指礎門用的審理案件的辦公室,這裡的審理包括開庭、審理、判決。如民事第一審判庭,刑事第二審判庭等。

申訴照樣是在初審法院嗎?一

申訴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立案由那一級法院初審

《刑事訴訟法》

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提示〕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初審法院敗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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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包括那些方面?

主要是審查證據及證據線索,是否達到立案的條件。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平衡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案件,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法院是否受理,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核。具體為:1、當事人的申請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2、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提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只有滿足以上兩項主要條件,法院才能正式受理。另外,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再審。

初審判決不服上訴中院都什麼承序.請業內人氐解答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立案審查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你起訴到高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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