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票據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合法票據有哪些?

一張合法的銷售票據(發票),應具備條件包括:銷貨單位資料、購貨單位資料、貨物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以及銷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等。

以上回答你滿意麼?

票據是什麼意思

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資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據到期前以貼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出售票據。對於貼現銀行來說,就是收購沒有到期的票據。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都較短,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而且可以辦理貼現的票據也僅限於已經承兌的並且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編輯本段]票據貼現的種類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編輯本段]票據貼現的辦理條件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係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並提供複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複印件

經濟糾紛中收款提供合法票據是什麼意思

代收款票據是:提出方保留支票原件,提入方得到進帳單之類的收款憑證或據此製作補充貸方報單。提出方借記存款人帳戶,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提入方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貸記存款人帳戶。

代付款票據是:提出方保留進帳單之類的收款憑證,提入方得到支票原件或影印件,因此製作補充借方報單,並借記存款人帳戶。提出方待提入方下一場不退票時,將收款憑證貸記存款人帳戶。

取得票據服務、票據買賣合法資格需什麼部門批准?

票據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貼現,再貼現業務。銀行承兌匯票是指接受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開設一個存款賬戶存款門票,以及開發銀行的發展銀行接受,無條件保證在指定日期來確定的金額支付給收款人或票人的法案的審查和批准。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產品功能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與長期應付款功能,減少營運資金的佔用; 2票據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如果該法案所需的資金,可以申請折扣;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可以轉讓代言。產品功能包括:1,賣方(收款人),現有或新客戶的長期應付款,你可以增加銷售,提高市場競爭力; 2,為買方(出票人),利用有限的遠期付款資金購買更多的商品,減少營運資金的佔用和需求,並擴大生產規模; 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費低(票面金額的5),操作方便。適合作為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要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資格標準包括:1,根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發展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並與開發銀行有一個真正的委託付款關係; 3,管理是正常的,良好的信用,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4,真實和合法的交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結算銀行承兌匯票的工具和支付方式; 5,按照規定提供有效的,可交付保證金或全6無逾期貸款,不良信用記錄的欠息,不存在未決訴訟或其他事項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嚴厲譴責事宜。所需材料包括:1,基本信息(1)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樣本(原件)簽署的證書,證明合法授權書籍和簽字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2)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結等。接納申請人要支付100%的保證金要求僅在去年和最近期財務報表;(3)檢查結束後有效的信用卡(或借記卡)(4)如果申請人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合資或合資企業,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並應提供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驗收的決議或授權文件。 2,受理業務信息(一)銀行承兌匯票應用;(2)申請驗收的基礎上,真正的交易和原合同的副本,並在合同中指定的事務作為結算銀行承兌匯票的工具和支付。 3,根據需要提供保證數據的安全程序,並提交擔保人的資料(包括原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原來,第一個三年,目前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的規定語句)或信用卡收費的問題(質量)的相關信息(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 4,開發銀行需要額外的信息。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商業票據的票據持有人在到期前獲得資金,以支付一定的利息轉移到發展銀行票據行為的權利法案,是開發銀行融資作為一種承載。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期內貼現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到期日。產品類別包括:買方權益票據貼現業務; 2,賣方利率票據貼現業務。產品功能:合法持有票據應收票據的早日復甦,解決經營流動資金需求。產品功能包括:1,對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為客戶提供新的融資渠道; 2,短期貸款,貼現業務簡單; 3,降低企業的應收票據,增加現金流; 4,降低融資成本,減少企業融資成本; 5,提高其流動速度和資金使用效率。用於:凡在生產過程中,合法的商業票據持有人持有的流動性,在需要的時候,可以申請開發銀行票據貼現業務。資格標準包括:1,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的持有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工商登記,根據(3)律師事務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營業執照由工......

什麼是合法有效憑證?

一、“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二、“合法、有效憑證”的釋義

所謂“合法、有效憑證”,是指填制內容、方式符合有關稅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其中,合法的原始憑證包括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的發票以及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不套印發票監製章的專業發票和財政部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經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

只有完全具備以下“三性”的發票才是合法有效的發票。

1、合法、有效的發票是指:

(1)合法性。

發票的確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機關——稅務機關統一監製,依法印製、使用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它的流通、傳遞受法律保護。

私印、私購、盜竊、搶奪、代開、借用的發票是發票的來源非法;弄虛作假開具發票,是開具發票非法;用其他票據代替發票、擅自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是發票載體非法;取得“白頭單”(也稱白條)等非法憑證付款入賬,是受理非法憑證。這些都是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只有依法印製、依法領購、依法開具、依法取得的發票,才具備發票的合法性。

(2)真實性。

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對經濟業務進行如實、客觀地記錄;對接受的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去偽存真,以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變造、虛開的發票是違反真實性的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經濟業務活動原貌的。

(3)時效性。

開具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不得擅自提前、滯後開具發票,人為調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原始憑證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包括: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編號、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基本內容、有關人員的簽章等。原始憑證所填制的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各項內容填寫正確齊全、文字簡要、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符合規格,並有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簽名蓋章,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符合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準的預算,必須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原始憑證方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原始憑證按照來源可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如購買貨物時從銷售方取得的發票)和自制原始憑證(如工資單、領料單等)。

3、記賬憑證則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整理,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賬簿的憑證。記賬憑證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填制單位的名稱,憑證名稱、編號、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

票據的合法性,合規性以什麼為原則

貼現與貸款所適用的基本原則相同,即應遵循:Ⅰ.合法性,合規性的原則;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Ⅲ.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Ⅳ.以及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一)票據處理合法性,(二)票據製作的合規性

票據的合法性,即票據本身是合法票據、票據取得程序是合法的。不得開具虛假髮票,套取學校資金。

票據的合規性,即財務票據符合票據開具的基本要求。

財務人員在收取報銷憑證時,怎樣識別哪些是合法的票,哪些是不合法的票據呢?也就是說哪些票據才能報報銷?

要報銷費用首先要填費用報銷單,其次還要粘貼上原始單據,比如搐坐車的車票,吃飯的發票,買辦公用品的單據,如果沒得這些,就需要有總經理的簽字,表示這單報銷是他認可的,如果以後查起來,也有依據

票據的背書是否合法以什麼地法律來解釋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 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後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出票以後的行為如背書不連續等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但背書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在票據法理論、司法實踐和銀行業務中頗有爭議。有人認為:背書不連續則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其理論根據有三:1、《票據法》規定了背書應當連續,那麼違反規定的不連續自然當屬無效背書了。2、《票據法》第31條既然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那麼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3、《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的過失付款責任自擔。所以,對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不應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背書不連續並不絕對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理由如下:

一、我國《票據法》並未作背書不連續則背書無效的明確規定。誠然,我國《票據法》第29條第1款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第30條又規定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這兩條結合起來看,反映了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空白(無記名)背書。不記載背書人名稱或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就難以反映背書人與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籤章的依次前後銜接,也即背書不連續。但是,背書不連續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是否屬於背書無效,《票據法》未明確。我們從《票據法》關於背書的第二章有關條款看,除第33條2款規定了“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和“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二人以上”這兩種情況的背書無效外,而並未規定背書不連續則屬背書無效。

二、從“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推論不出背書不連續則喪失票據權利。《票據法》第31條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如何理解該條的實質含義呢?法學界眾口一詞的認為該條本義是指:背書連續的匯票最後被背書人,只要他持有票據,就推定他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他在行使票據權利過程中,沒有證明票據權利轉讓過程的義務,票據債務人亦無向他索要其它證據的權利;票據債務人對形式上連續的背書即使不是真正所有人(明知的除外)付款後可以免責。這即背書連續的證明效力、行使效力和免責效力。從以上內涵解釋中,並不能得出背書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的結論。即使作逆向推理,至多隻能得出背書不連續會使票據的證明效力和行使效力受到影響的結論,亦即對票據權利人的確定不能“推定”,而應用其它證明方式;票據權利人有義務舉證說明取得票據的情況;票據義務人享有向持票人盤詰、審核並索要其為真正權利人證據的權利。背書連續既然作為票據權利的一種證明方式,那麼背書不連續的後果僅僅是“不生權利證明效力”或“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和義務人履行義務有影響”。而當連續方式不足證明時,亦可用其它方式來消除“影響”,證明票據權利,如舉出票據實質上的連續,證明自己為合法持有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

三、《票據法》第57條之規定不足說明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票據的真正權利人的追......

稅前扣除票據怎樣合法,完整

稅前扣除票據怎樣合法、完整

(一)合法票據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新《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所要具備的四個特徵:

a.發票的合法性;

b.發票的真實性;

c.發票的統一性;

d.發票的及時性。

2.國稅發[2008]40號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3.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國稅發[2008]88號

(1)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

(2)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徵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

(3)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4)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5.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6.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季度申報時,只要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即使沒有取得發票,也可以申報扣除(70%限額);

(2)如果在年度申報前實際取得發票,不需進行納稅調整,不考慮發票粘貼在哪個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報後才取得發票,一般情況下在實際取得年度申報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除外;

(4)三年後取得發票的,不得申報扣除。

(二)企業主要存在問題

1.白條、收款收據

2.假髮票

3.第三方發票

4.逾期取得發票或跨期費用票據

5.國、地稅發票種類混淆

6.不符合規定發票:項目填寫不全、大頭小尾、善意取得假髮票、發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費用發票

(三)合法有效憑據的判斷原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蘇地稅規[2011]13號:

(1)稅前扣除項目從其憑證來源可分為外來憑證扣除項目和內部憑證扣除項目

(2)外來憑證扣除項目根據其是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可以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3)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企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時,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的憑證。發票管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4)非應稅項目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收入方不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納稅人發生非應稅項目,以依法取得的稅票、專用票據以及證明其真實支付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什麼是合法有效憑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含應稅和免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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