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11-13

法院判決過了 上訴期了怎麼辦

上訴期已過憨判決發生效力,敗訴方如不主動執行判決會被對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認為確實判決有誤,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期間不影響判決的效力,裁定再審後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上訴期已過,我們應該怎麼辦?

訴訟法規定,上訴期內不提出上訴,過了上訴期以後,判決或者裁定已經生效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訴,由法院依法決定是進行再審還是駁回申訴。如果是法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上訴或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上訴的,法院應當糾正。如果是當事人原因沒有上訴的,就是前面的處理方法。如果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現象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提出申訴。

過了上訴期該咋辦。

你好!可以依法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以下條文供參考。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案件過了上訴期,我該怎麼辦

錯過上訴期有兩種補救辦法:一是申訴;二是抗訴。

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行為。但申訴僅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僅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因此,申訴與起訴是不同的:起訴和上訴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只要符合起訴和上訴的條件,一、二審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而申訴卻不同,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訴書並經審查後,須由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在多數審判委員會委員認為原審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再審程序,並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如果原審沒有錯誤,申訴無理,法院即通知駁回申訴。因此,申訴必須確有理由,否則,還是以息訴服判為好,省得勞神傷財。

民事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之一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行為。《民訴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由此可見,如果你確有理由,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你就可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途徑而提起案件的再審程序。案件經過再審,判決後一方或雙方不服判決,又可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

申訴有時效規定,我國《民訴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而檢察院的抗訴,卻未有具體時效。

總的說來,民事案件在規定的15天上訴期限內上訴最好。過了上訴期限,雖然申訴或抗訴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但比起正常上訴來就麻煩多了,因為啟動再審程序畢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的。

法院一審判決,過了上訴期怎麼申訴

一般是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收到已超過上訴期限的上訴狀怎麼辦?

此份上訴狀是否在15日上訴期內提交,必須看上訴人的繳費發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訴期為上訴人受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當天不計算到上訴期內,本案上訴期限截止為9月12日0時,法院繳費收據可以在訴訟卷冊內找到,看一看對方判決書的送達時間是否是2010年8月27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你必須搞清楚,對方書寫的時間不等於真實情況,如果真是過了上訴期的案件,二審法院你只要提出,二審依法立即會審查當時的送達回證時間和對方繳費發票時間,直接可以認定是否過期,應當不會產生超期上訴的情況,如果超期,二審法院依法不能受理,上訴超期是程序問題,建議你實體問題一樣應當答辯。

民事一審上訴期已過,對判決不服應該怎麼辦

向上級法院申訴要求重審

法院判決過了 上訴期了怎麼辦

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的期限是簽收判決書之次日起15日內,判決書最後一段話,就是告知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份,上訴於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並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如果上訴期己過本人對一審不服該怎麼辦

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程序的提起,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同級檢察院抗訴,三是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髮現確有錯誤提起。因此,你可以申請原審法院再審,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或者上級法院反映,請求他們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不與受理的裁定書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過了上訴期後,裁定即已經生效,當事人即使對該裁定不服的,也不可以再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沒有在十日的上訴期內上訴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即生效。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的規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後,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而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情形的,可以選擇另行向法院提交訴訟材料,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如果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法院仍應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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