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工齡怎麼算?
年休假工齡計算
理論上是從第一次入職開始計算工齡,中間如有辭職或被辭退的情況,則不在職期間算工齡間斷,按月計算,予以扣除,比如你從08年辭職到09就入現職的期間。
但有的單位為了少給職工年休假,可能會不承認你之前的工齡,那你就只能認倒黴或者與公司理論了,認倒黴自己會吃虧,與公司理論可能會丟掉工作,其中利弊只有你自己權衡取捨了。祝好運!
帶薪年假中的累計工齡怎麼計算
是所有單位累計,具體累計時間按工資條工齡算。一般而言,工齡應該連續記載,只要是我國合法用工形式,只要發叮工資關係,都算作工齡。
請問年休假的工齡怎麼計算?
不懂不要裝懂,年休假檔次分為:5年--10年的為5天;10年---20年的為10天;20年以上的為15天。沒有20天的檔次。
按照工齡規定年假公式怎麼計算 10分
職工累計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享有帶薪年休假。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請問,國家規定的年假的工齡是以社保為標準的嗎?
你好!工齡這個詞現在已經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規範用詞為: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就是你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就是俗稱的工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中斷的前後可以合併計算。1993.1.1年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9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可以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明。
你是02年參加工作的,要實際繳納社保的年限,才能計算工齡的。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年休假工作年限該如何算?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問,休年假到底是算工齡還是算到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年休假有二個規定,一是累計工齡,也就是你已經有27年的累計工齡了;二是連續工齡,指的是你在這個單位已經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你在這個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早已經超過了.
根據上述規揣,你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具體,你查閱一下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吧.
企業年休假該怎樣計算
我國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裡說的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應當是在同一單位連續滿一年。
公休假的工齡怎樣定的
公休假的工齡以該員工實際工作年限為準,比如此人2009年7元參加工作,到2011年7月為2年工齡計算。和工資中計算工齡按年頭來叮是不一樣的。
年休假中的累計工齡如何證明?
一、何謂累計工作時間 在國務院的法規中,對本單位工作期間用的是連續工作,對非本單位工作用的是累計工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依照這一規章,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包括失業、個體或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僱傭或勞務關係。 二、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等同於連續工齡 令人奇怪的是,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采用人們熟知的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天數,而是提出了一個模糊的概念累計工作時間,既然不是連續工作時間,從字面上講,累計就是相加,就不考慮中斷,而連續工齡則考慮中斷,這兩個概念計算出來的年休假長短是明顯不同的。 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單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檔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都很好認定,但勞動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動性加大,誰能證明你在某一單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連續工齡認定誰說了算,總不能就根據自己填寫的簡歷就認定吧! 現有規章中有連續工齡認定程序,但這種認定只是作為職工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依據,不適用於年休假。本人認為,目前階段能作為連續工齡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認定比較公允的依據是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中如果都是單位繳費,連續工齡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如果跳槽後沒有馬上找到工作,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了一段時間,問題又來了。 依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都可以累計,個人窗口繳費時間對累計工作時間影響不大。但如果按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則一旦在個人窗口繳費,則產生工齡中斷,就不能連續,要重新計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單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後找到工作,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到新單位一年後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連續工齡計算則只能休五天。 張紹明,武漢律師,法律碩士,代理過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等多件有影響案件,對公司法、侵權法、勞動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過首部系統研究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專著《反擊性騷擾》,現擔任武漢十餘家中外企業常年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