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糾紛

你好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為: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

建築施工合同無效有什麼後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係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係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覆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後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糾紛經常遇到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尚缺少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少有論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而且發包人也未使用此種情形下,形成三種意見:1、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沒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上述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可以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應當受理,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擅自實際使用 意見一(也是實踐常見做法),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主體參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視為驗收合格”。 意見二,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同第一種情形的意見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後應獲得的主要對價。然而,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市場不規範的現象至今杜之未絕,大量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甚至直接承接工程仍非常普遍。這類由包工頭個人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由於施工方不具有相應的資質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工程款該如何支付?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建設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付出的勞力、材料已經物化為建築工程,無法適用返還的原則,因而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方式。

那麼按照何種標準進行補償?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當事人之間關於工程款的約定當然無效,因而對工程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即通過審價確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系其真實意見表示,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那麼該價款便符合當事人的的合同預期,因而可以參照該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後一種觀點。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同時,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進行結算。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工程款也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支付。第三,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後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如何正確處理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係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係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覆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怎麼結算

律達網:

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及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已經明確規定。

但工程合同糾紛涉及問題繁雜,即使通過《解釋》能夠得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的結論,但工程價款如何確定、鑑定問題、無效帶來的不利後果如何承擔等都是該類案件中應當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由於案涉合同僅約定了單價,而在確定單價時沒有工程施工圖,也沒有工程預算,因此對於已完工程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價格進行工程造價和成本價的核算。……應當將該鑑定報告作為確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價款的證據。……由於世邦公司與川康西藏分公司對案涉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不應僅由承包人承擔全部不利後果,而使發包人獲得全部工程利潤並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審判決按照鑑定結論中的工程成本費用確定工程款數額不當。

雖然規費和利潤在性質上並不相同,但鑑於根據鑑定報告的內容,無法在案涉工程造價和成本費用的差額中具體區分規費和利潤的數額,故只能將其視為案涉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本案中合同無效損失的具體分擔比例,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情況和相關案件事實,本院酌定為川康西藏分公司與世邦公司各自負擔50%。

思路探析

1.合同雖有約定但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應當進行鑑定。

2.以利潤的扣減體現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各方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價值取向。

|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聶綺對其掛靠行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其主張利息應從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進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不予支持。鑑於該項市政工程已於2010年5月26日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及滿州里市審計局進行結算,並作出工程造價審定通知書,故實際施工人聶綺的利息損失應當自結算之日起予以保護。

最高法二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確。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約定的應支付日為利息起算日、以在後的結算日為利息起算日”來體現承包人對合同無效承擔過錯的價值取向。

|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儘管當事人簽訂的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已竣工並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託代理人簽訂的、簽署時間均為同一天、工程價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價款分配沒有規律且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該三份合同均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審法院為解決雙方當事人的訟爭,通過委託鑑定的方式,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價款作出司法認定,並無不當。

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如何適用“返還財產”

原告劉某是沒有任何建築資質的個人,其與被告中鐵某局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總承包人)簽訂了一份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中標段鐵路建設土石方工程,合同約定工程項目計價採用綜合單價一次性包死。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後,雙方進行了決算但沒有達成結算協議,原告認為被告尚欠99萬元工程款,故訴至法院。

原告劉某是沒有任何建築資質的自然人,被告將鐵路工程建設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如何適用財產返還?如何具體確定工程折價補償呢?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由於處理無效合同時採取折價返還而使違法行為人實現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折價補償不能按發包人(被告)和承包人(原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計算,因為這會造成合同形式上無效,實質上卻有效的結果。應分兩部分折價返還:(1)根據原告的實際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按其實際價格返還;(2)對原告所花費人力折算為工日按國家勞務定額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即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其價格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應當適用國家價格標準,根據承包人的實際資質適用國家工程造價定額計算,由司法鑑定部門重新計算價款。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的處理結果,雖然保護工程總承包人的利益,但卻極大地損害了分包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則。這樣處理不但不能有效地防止違法分包的發生,反而鼓勵總承包人將工程故意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鼓勵總承包人轉包和肢解分包,不利於建築市場有序競爭。如果按第二種處理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刺激沒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想盡一切辦法先包下工程,工程完工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便能按國家定額計算工程款以獲取豐厚利潤,這樣將使建築市場更加混亂。

比較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解釋的方法是:(1)承認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當初意思自治的一種變通辦法。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價格,往往充分考慮了市場的變化,其價格有一定的合理性雙方才會予以確認。(2)從審判實踐來看,建設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每月都進行驗工計價並給付工程進度款,有些無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對價款對工程等進行了收方決算驗收,並已履行了部分工程款,只要這種價款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則處理時同樣可直接參照這些價格予以裁判,而無須去按市場價甚至委託鑑定部門來重新定價。(3)承認原施工合同的價格約定與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沒有矛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效力。因此可以將雙方當事人對價格的約定視為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內容。

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於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戶為代表參加大會,製作會議紀要,那麼,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一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願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幹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佈於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此種認識亦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哪些情形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哪些情形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係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係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覆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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