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時間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下期出資時間是什麼意思?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以上的可以分期入資

註冊100萬的 入20萬就行 這個就規定2年內必須增資到100萬

那麼營業執照上就會顯示下期增資到這100萬的 時限 超過這個時限年檢就過不了

右下角的是發照日期,這照就去年的

股東認繳出資時間是什麼意思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以上的可以分期入資

註冊100萬的 入20萬就行 這個就規定2年內必須增資到100萬

那麼營業執照上就會顯示下期增資到這100萬的 時限 超過這個時限年檢就過不了

認繳出資時間是什麼意思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以上的可以分期入資

註冊100萬的 入20萬就行 這個就規定2年內必須增資到100萬

那麼營業執照上就會顯示下期增資到這100萬的 時限 超過這個時限年檢就過不了

工商部門的年檢裡面出資期限是什麼意思

現在是實收資本制度,供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次繳足,不同金額的資本金,規定的期限是不同的,這就是出資期限。

認繳出資時間和實繳出資時間根據什麼寫

認繳出資時間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時間,實繳出資時間是你實際繳納資金的時間。舉個例子:2015年7月1日開始辦理公司設立事項,2015年7月31日公司設立成功,營業執照發放成功,那麼在2015.7.1-2015.7.31之間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選擇為認繳出資時間,這個時候你不需要真的把錢拿出來,只是承諾你要出這麼多錢。假設2015年7月15日你把錢存進了工商局讓你設立的驗資賬戶裡,那麼7.15就是實繳出資時間。現在實行的是認繳出資設立公司,就是說你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在出資,比如你現在沒有這麼多錢,你是在一年以後或者十年以後再交齊這些錢,那麼2016.7.15或者2025.7.15就是你的實繳出資時間

出資期限 5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3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那麼如何理解以上規定中的“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對此僅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  筆者認為,第一,一次性繳納出資的,法定出資期限以公司登記成立之日為限,在申請公司登記中虛報出資的數額和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第二,分期繳納出資,首次出資實際繳納,公司登記成立後任何一次或數次虛報的出資數額和比例累計達到定罪標準的,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無須等公司法規定的兩年出資期限屆滿。第三,分期繳納出資,首次出資即虛報,如虛報數額和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無須等兩年出資期限屆滿;首次出資虛報,但虛報數額和比例沒有達到定罪標準,則須視公司登記成立後兩年內其虛報出資情況,確定是否構成犯罪。第四,有限責任公司為投資公司的,首次出資後,其餘部分出資的法定出資期限為公司登記成立之日後五年內。第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法定出資期限以公司登記成立之日為限,在申請公司登記成立中,其虛報出資數額和比例達到定罪標準的,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認為,對於分期繳納出資,首次出資必須實際繳納;首次出資即虛報,則其餘部分出資沒有兩年法定出資期限之說。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恰當的。首先,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如果認為首次出資額必須實際繳納,那就不會出現上述規定中“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的情況。其次,對於首次出資即虛報的情況,如果不允許其餘部分出資在兩年內繳納,那麼即使發現其在兩年內又有虛報行為並累積達到定罪標準的,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反之,對於實際繳納了首次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虛報其餘部分出資並達到定罪標準的,卻要定罪處理,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對於分期繳納出資,首次出資虛報但未達到定罪標準的,其餘部分出資仍有兩年法定出資期限之說。  (作者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工商註冊出資時間 5分

認繳數額不必現在到賬,在營業時期結束之前繳納到賬即可。通常是20年之內。

註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在公司法上怎麼規定的?

註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在公司法上的規定:

1、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在設立時交付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出資,其他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可以分期繳付註冊資本(金)。

2、採取分期繳付註冊資本(金)方式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在設立時的出資應不低於註冊資本(金)數額的20%,且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金)的其餘部分可由投資人在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公司法實施細則22條中所列企業可以採取分期繳資方式繳付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高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部分。

3、投資性有限責任公司或投資性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其註冊資本(金)可以在設立後五年內分期繳足。

4、投資人分期繳付的次數、每次繳資數額應根據企業章程規定執行,其中,各投資人任意一期繳資的數額均可不按照該投資人的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金)總額的比例設定。

5、申請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項目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時可以分期繳付註冊資本(金)。

6、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實繳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金”標註統一調整為註冊資本(金)項下的“實收資本”、“實收資金”標註。

7、登記機關不再按照繳付註冊資本(金)的期限設定營業執照有效期,但應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標註“下期出資時間*年*月*日”(“下期出資時間”是指本次設立或變更實收資本登記後,章程規定的最近繳資期;“*年*月*日”為章程中規定的最近繳資期的截至時間)。繳資期限的標註可在企業繳清全部出資後刪除。

8、內資企業註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後,應向登記機關辦理實收資本(金)的變更登記,提交《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9、投資人未按期繳付註冊資本(金)(即超過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項下標註的“下期出資時間”仍未繳資),該企業可以增加經營項目、設立分支機構、投資其他企業或辦理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但對變更住所、註冊資本(金)或出資時間的,應先經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並出具文字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歸入登記檔案。

企業在“下期出資時間”前申請將註冊資本(金)減少到實繳數額,可直接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企業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繳付應繳出資,超出“下期出資時間”申請減少應繳出資的,應按上款規定經監督部門作出處理後,方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企業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減少後的註冊資本(金)數額不能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10、企業增加註冊資本(金),註冊資本(金)的增加部分可以辦理分期繳付,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1)變更後的註冊資本(金)中,貨幣部分不得低於總額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註冊資本(金)中應有不低於30%的貨幣。

盯(2)增加註冊資本(金)時,原註冊資本(金)已經全部繳足的,該次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於增加部分20%的出資,其餘部分可在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類企業可在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5年內繳足。

(3)增加註冊資本(金)時,原註冊資本(金)未全部繳足但按期繳付的,該次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於增加部分20%的出資,並可按修改後的章程規定繳納原有出資,但新增部分的出資時間不得超過企業設立之日起兩年(投資類企業為設立之日起5年)。

11、外商投資企業未按期繳付註冊資本申請變更註冊資本或變更實收資本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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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局網站上面,出現個出資期限,請問什麼意思!是寫當天還是隨便寫時間!

可以隨便,最好選擇10年8年的。

這個是防止公司有多個股東,其他股東只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出資。

如果是你自己獨資,那就隨便了。

註冊公司時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怎麼填

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由股東協商決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出資時間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股東可將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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