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該不該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可以籤,沒關係的,公司員工對公司都有保密的義務,離職後需要保密的應該對你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沒有報酬的話競業禁止等協議是沒有效力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訂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要求籤署的保密協議,到底有多大的法律效力?
那句話是無效的,保密費必須單獨發放,寫清楚保密的範圍、時間、保密級別和保密費額度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樓主表述的不太清楚。個人和個人的協議怎麼又涉及到勞動合同和保險上去了?個人和個人的協議要看你們簽訂的內容是什麼,如果你們違反了法律規定那就無效。比如說你們約定一方殺人的祕密或倒運軍火的事宜不許外漏,像這樣的肯定是無效的合同。你們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此外如果你說的意思是和單位老闆沒有簽訂合同對方不給你上保險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必須於工人簽署勞動合同並支付保險和報酬。目前很多單位都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了。一般 員工不會去告公司,但是如果去告的話公司肯定拿不到理。如果說老闆和你私下籤協議說咱不上保險,你不許告我等等,這個合同本身與勞動法抵觸,是無效的
怎樣的保密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
1 合法的 2 明確的 3 無爭議的 4有無利益關係公證人的
保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
一、如果保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且形式上是合法的(有雙方簽字蓋章),就是有效的。
二、但是,如果保密協議對保密內容、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話,就算一方違反了保密條款,也難以追究其責任。
三、保密協議雖然約定對第三方保密,但國家公檢法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調取相關保密內容。
個人隱私保密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如果保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且形式上是合法的(有雙方簽字蓋章),就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保密協議對保密內容、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話,就算一方違反了保密條款,也難以追究其責任。
保密協議雖然約定對第三方保密,但國家公檢法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調取相關保密內容。
保密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有。
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協議內容只要是不違背法律和道德,你已簽訂代表你已經接受,就具有一定意義的法律效力--償旦有違,就可以據提起法律訴訟
個人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只要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其中沒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就是合法有效的。謝謝閱讀!
辭職後保密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你好,我找到一篇發表於2008年2月2日的論文,現複製給你看一下,我想這樣可以全面回答你的問題。不過你要注意一下近來有沒有相關新的法律條文出臺,是否有經過修改或終止的。
張玉瑞:商業祕密保護中的競業限制問題
商業祕密保護中的競業限制問題
——兼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不足
張玉瑞
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商業祕密戰略內容,是在國家推動下,企業、社會注重商業祕密保護,維護商業祕密的知識產權,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創新和發展,從而增強國家、企業、社會的國際競爭能力。
在勞動關係中運用競業限制,是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有效手段,其可以防止技術、經營信息被不正當利用,鼓勵企業對技術、經營進行大規模投入,保護資本和技術。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中的競業限制,是我國商業祕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勞動關係中競業限制的歷史發展
1993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開始在我國保護商業祕密。自1995年未開始,一系列地方法規、部門規定相繼出臺,肯定競業限制約定的可能合同法地位。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雖然只在深圳經濟特區有效,但其意義超過了特區,一舉奠定了中國大陸保護商業祕密的競業限制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如公平、公正、協商原則;書面原則;必須支付補償費原則;競業限制不得超過3年原則。這些原則為以後的法規、規定所沿用,只不過個別地方略有增減、豐富。
勞動部自1996年發佈《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開始,陸續出臺了有關規定,對職工流動中有關商業祕密保護、競業限制問題作出規定。
1997年(原)國家科委下發《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對科技人員流動,規定了技術祕密保護、競業限制有關問題的政策。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頒佈的《珠海市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了競業限制;
1999年3月7日頒佈的《廣東省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了競業限制;
1999年10月14日江蘇省政府知識產權辦公室發佈了《江蘇省企業員工競業限制合同參考文本》;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
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了競業限制
出於技術競爭、經濟競爭的需要,保護商業祕密的競業限制實踐,有普及趨勢。
競業限制,在國家級立法中也開始有表述。《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簽訂在職或、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祕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洩露本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從事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次在國家勞動立法領域,規定了競業限制,產生了空前影響: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