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的情形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簡民事(責任)制裁的類型包括哪些?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民事法律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處的民事制裁、處罰措施(《 民法通則》 第134 條)

類型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民事制裁的介紹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民事法律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處的民事制裁、處罰措施(《民法通則》 第134 條)。

民事責任和民事制裁的區別

民事責任也稱民事制裁,民事責任是法律用語,民事制裁是日常用語。《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什麼是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民事違法行為者依其應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會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償。民事制裁是適用範圍最為廣泛的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種類包括

法律制裁可以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參考資料:training.mofcom.gov.cn/...=30885

民事訴訟行為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為,一般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是指案件當事人等做出有違訴訟秩序,妨礙其正常進行的行為。所以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只要違背法律的規定,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民事訴訟行為的內容有哪些?針對這一問題,小編在下文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瞭解。

一、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的,因此,無論是誰,只要是其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在客觀上妨礙和干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為可能表現為作為,如偽造證據或毀滅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員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等。

3、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

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且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是因為過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的,如因為大意或疏忽而丟失了證據等。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4.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在訴訟結束之後,行為人所實施的在形式上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類似的行為,雖然有可能也是違法的。但一般不能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為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

(1)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

法律制裁手段包括哪些?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或違約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並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於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實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三種。

(四)違憲制裁

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什麼是法律制裁?我國的法律制裁有哪些類型?

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授權的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採取的懲罰措施。

法律制裁是國家保護和恢復法律秩序的強制性措施,包括恢復權利性措施和對構成違法、犯罪者實施的懲罰性措施。

根據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和實施法律制裁的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法律制裁分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什麼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可分為哪幾類?

法律制裁是國家為保護和恢復法律秩序而對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措施。 法律制裁可以分為: (1)違憲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包括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種類包括: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非行政許可比照列入。具體許可、非許可項目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的清理、認定結果為準。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項目要以每個單行法規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為標準,每個具體違法行為填報一條“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過等)。警告屬於申誠罰,是一種影響相對方聲譽、給相對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壓力的處罰。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如淫穢錄像帶、非法出版物等。

(4)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5)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扣留、強制管束、強制約束、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強制服役、對在公共場所鬧事者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等;

(2)對財產的強制。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等;

(3)對行為的強制:強制許可等。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燬、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有以下幾種:

(1)稅的徵收。包括國稅、地稅和關稅三大類。

(2)行政性收費的徵收包括:環保費的徵收。如排汙費的徵收等;資源費的徵收。如礦產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等;建設資金費的徵收。如重點水利、電力建設項目的資金徵收、重點能源項目、交通項目的建設資金項目的徵收等;使用費的徵收。如土地使用費、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管理費的徵收。如工商管理費、城建管理費的徵收等;滯納金徵收。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撫卹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金、自然災害救濟金等。

具體表現形式:安置、補助、撫卹、優待、救災扶貧等。

6.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有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

(1)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裁決,如對土地、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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