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佔有改定 中的“定”是什麼意思

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指示交付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佔有改定的定是啥意思? 20分

這是民法裡物權變動的一種模式

佔有改定什麼意思啊?通俗點說 最好舉個例子!

佔有改定是標的物所有權更改,但是實際的佔有人未變,只是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更改手續。比如說甲把車子賣給乙,但是目前沒有車開,所以乙將車子又租給甲使用。

預立的佔有改定是什麼

“預立的佔有改定”中有兩個關鍵理解點,即“預立”和“佔有改定”。首先說“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百度百科,法律規定見《物權法》第27條);再以一例子說”預立“,A心儀B的電腦,非此電腦不要。但B只願賣此電腦給C,後任由C處置。A與C約定,由C先購買此電腦,取得後轉賣給A,A預付價款8000元。一天後,B將電腦賣給C。此時,由於合同相對性與物權的變動規則,C享有對電腦的所有權,為防止不測(如C轉手倒賣給其他出價更高者並交付,則A只能請求C承擔違約責任,無法獲得心愛的電腦!)A與C可以約定,B向C交付電腦後,A取得電腦的所有權,A與基於與C之前的約定成立對電腦的間接佔有,C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實際交付。這樣A就享有物權法上更高層次的保護,這一約定就叫”預立的佔有改定“,”預立“兩字體現在佔有改定的約定訂立與出賣人實際取得出賣物之前。

水平有限,希望能夠幫助你理解!

佔有改定的說明

甲將電視轉讓給乙,通常情形下,甲應將電視現實地交付給乙,由乙取得直接佔有,但是因甲還需使用此電視機,便可與乙訂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繼續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後甲再從乙處取回電視機進而繼續使用。電視機在甲-乙-甲之間的傳遞並無實際意義,因此為簡化程序,只需訂立契約,便可以發生物權變動,此時乙僅取得間接佔有人的地位。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佔有不轉移,只是佔有人的佔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

佔有改定和約定交付時間的區別是什麼?

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佔有沒有發生變化但是所有權已經完成了轉移。

約定交付時間說明交付和所有權均沒有發生轉移。

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是兩者的區別。

佔有改定的佔有改定

在德國的實務上,對於讓與之際,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先依佔有改定的方式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判例也認可其效力,在學說上稱為先行的佔有改定。 因此,佔有改定對將來取得的財產也存在著進行佔有改定的可能性。臺灣學者稱之為預定的佔有改定,如以佔有改定方法取得倉庫的貨物的所有權讓與,當事人之間得約定,受讓人對於讓與人將來取得的貨物也保有其所有權,則當讓與人將該項貨物存放於倉庫時,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時。實例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案例1.張三在商場購買一臺電腦,約定由商場送貨上門。貨未送出之前商場失火,被宣告破產。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解:不能。因為按約定,商場送貨上門時電腦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張三隻對商場享有債權,卻沒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的已付的價款列入破產財產,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人的身份參與分配破產財產。案例2.張三在商場購買一臺電腦,對售貨員說:先替我保管,我明天來拿。當晚商場失火,被迫宣告破產。 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解:能。因為此時電腦已經交付給張三,只是張三要求商場代為保管,這就是一種佔有改定的情況。張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已付價款不能列入破產財產,可以優先取回電腦或價款。

關於物權法上的佔有改定問題。

你好,構成佔有改定哦~

在你所舉的例子當中,甲乙之間已經就動產的轉移達成合意,並且已經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對於買賣合同而言,甲有義務交付動產,乙有義務支付對價。而甲已經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並沒付款”僅僅意味著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這就好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況下,某甲已經交貨,但某乙並未交錢,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此時某甲有權利請求某乙支付價款。(當然,如果往深層次思考,勢必涉及複雜的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理論)

簡單地說,你可以記住一個例子(這也是司法考試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鋼琴賣給乙,但是甲馬上要參加鋼琴比賽,於是與乙約定再借用幾天” 根據《物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我們知道所謂“佔有償定”,其實是一種擬製交付,也就是說並不需要實際的手遞手交付,就會發生動產物權轉讓的效果。

佔有改定的要件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著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所有權保留和佔有改定是一個概念嗎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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