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律法規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9

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含義

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

衛生法律規範基礎的原則和準則,是衛生法律法規的指導思想,與其他法律部門

一樣,也具有最高原則、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最高原則就是我

國社會主義法的最高原則即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衛生法律法規的一

般原則,是指對衛生部門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規範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原則。如

《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就

分別適用於執業醫師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食品衛

生監督管理等領域的具體原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衛生法部門所有法律

規範都具有普通指導意義的原則。下位原則不能與上位原則相抵觸。上位原則

對下位原則具有指導作用。衛生法最高原則、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共同構成衛

生法的原則體系。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各種衛生法律規範中,是調整

保護人體生命健康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具有普通指導意義的準則,是我國長期

衛生工作的根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基本原則

主要有1.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的原則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身體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為內容的權利。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

就是從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出發,以維護公民身體健康為衛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衛生條件,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以增進身體

健康。2.全社會參與原則這個原則是指衛生工作必須把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

業單位及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參與進去。衛生事業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為社會各級政府、組織和個人所認識、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

為。通過為全社會成員提供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服務,保護社會勞動力,使勞動

者具有健康的體魄、良好心理素質和社會適應力同時通過優生優育和兒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質量,促進民族繁榮昌盛。3.衛生監督原則它是指政府衛生行

政部門和法律授權承擔公共衛生事務管理的組織,對管轄範圍內的社會組織和個

人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要予以監察督導,堅持依法辦事,

嚴格執法,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直到追究法律責任。衛生法律監督包括醫政、

藥政、防疫監督和其他有關衛生監督。4.預防為主原則它是我國衛生工作長期

的基本方針和政策的概括。加強對公民身體健康相關的產品、行為和執法人員

的監督管理,為其設置較為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市場監督制度以及法律責任,

把住人口,控制過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對人體生命健康

產生影響的行為和活動,或可能引起疾病廣泛傳播的重要傳染病疫情以及影響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職業中毒條件,衛生法規定了相應的監測、預警、報告、強制性

檢疫、強制隔離與治療、封鎖疫區等多項制度與措施,並強化了相關人員的職責

及法律責任。5.依靠科技進步的原則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動中,高度重視當今科

學技術的作用,大力開展醫學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藉以不斷提高醫療預防技能

和醫療器械設備的現代化。衛生部門是推進生命科學發展、管理、維護生命健

康權益的職能部門。生命科學是當今科技發展最活躍、最重要的領域之一,它不

斷給醫學發展以巨大的動力是人類對自身生命現象和疾病本質的認識不斷進入

新的階段。...

衛生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核心內容:衛生的立法原則是什麼呢?就是要保護公民的人體健康, 那麼衛生法的這些是怎樣獲得要求的呢?除此之外的特徵還有什麼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法律快車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1)衛生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人體健康。

我國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民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秩序,規範人們衛生行為。

(2)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並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藥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範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藥衛生的規範性條文。

(3)衛生法中技術規範和法律規範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繫併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藥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於醫藥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藥衛生技術規範,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藥衛生標準等法定性技術規範供人們遵照執行。

(4)衛生法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重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健康問題受到世界範圍內的關注,反映健康領域內具有社會共性的問題及共同要求,成為世界各國衛生立法中的共識,在加強國際間衛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鑑立法經驗、法律條文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如知情權、人格權等,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衛生法律法規有什麼作用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駭《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係;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衛生法律法規的目錄

第一章 衛生法律法規概述第一節 衛生法律法規的概念、調整對象與特徵、基本原則一、衛生法律法規的概念二、衛生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與特徵三、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衛生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一、衛生法律關係的概念與分類二、衛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三、衛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失四、衛生法律關係與責任第三節 衛生法的淵源與體系一、衛生法的淵源二、衛生法的體系三、衛生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係四、衛生法的效力等級體系、實體法與程序法體系第四節 衛生法律法規的作用一、衛生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二、衛生法律法規的社會作用第五節 學習衛生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意義與方法一、學習衛生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意義二、學習衛生法律法規課程的方法第二章 衛生立法與實施第一節 衛生立法概述一、衛生立法的概念、依據二、衛生立法的基本原則三、衛生立法的程序第二節 衛生法的實施一、衛生法實施的含義及形式二、衛生法的適用及效力範圍三、衛生法的遵守四、衛生法的解釋第三節 衛生行政執法一、衛生行政執法的概念與特徵二、衛生行政執法的主體三、衛生行政執法的方式第三章 衛生行政救濟第一節 衛生行政救濟概述一、衛生行政救濟的概念與特徵二、衛生行政救濟的途徑第二節 衛生行政複議一、衛生行政複議的概念與特徵二、衛生行政複議的原則三、衛生行政複議的管理範圍四、衛生行政複議的主體與程序第三節 衛生行政訴訟一、衛生行政訴訟的概念二、衛生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三、衛生行政訴訟的管轄範圍四、衛生行政訴訟的程序第四節 衛生行政賠償一、衛生行政賠償的概念、特徵與構成要件二、衛生行政賠償的範圍與程序三、衛生行政賠償的方式與標準第四章 醫療機構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 醫療機構管理法律規定概述一、醫療機構的概念與分類二、醫療機構的管理立法第二節 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規定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條件與原則二、醫療機構的審批三、醫療機構的登記四、醫療機構的執業規則第三節 醫療機構的監督與評審制度一、醫療機構的權利、義務二、醫療廣告管理……第五章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第七章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 獻血法律制度第九章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第十章 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祖國醫藥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醫學科學新技術中的法律問題附錄選擇題參考答案參考文獻衛生法律法規教學大綱

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何時起施行?

答: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為醫療事故?

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事故分幾級幾等,各級內容如何?

答:衛生部將醫療事故擬分為四級十一等。

其中一級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分甲、乙等;二級為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級為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4、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幾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說明?

答: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完成。

5、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如何報告?

答: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6、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幾種?

答:1、協商;2、民事訴訟;3、行政解決;

7、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內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它材料;

8、有哪幾種情形不屬醫療事故?

答:(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9、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損害,在多少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爭議處理申請有效?

答:一年內

10、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答:(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11、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怎樣處理?

答: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如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歷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爭議時,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14、如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如何處理實物?

答: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

衛生法律法規的淵源

衛生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我國衛生法的淵源包括有:

一、憲 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二、衛生法律 衛生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衛生方面的專門法律,其效力低於憲法,

三、衛生行政法規 衛生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衛生法律,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種衛生行政管理規章的依據。

四、地方性衛生法規 地方性衛生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五、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發佈的有關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規範屬於衛生法淵源。

六、衛生行政規章 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衛生行政管理規章。

七、地方性衛生規章 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發佈的有關本地區衛生管理方面的衛生法律文件。地方性衛生規章僅在本地區內有效。

八、衛生標準 衛生標準、衛生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也是衛生淵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前者由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佈,後者由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頒佈。

九、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專指由國家機關對特定的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說明。我國法律解釋從主體地位及其效力來劃分,主要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十、衛生國際條約 衛生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的或者我國加入並生效的有關衛生方面的國際法規範性文件。如《國際衛生條例》等。

衛生法律法規

經確切統計,涉及衛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法制法》、《職業醫師法》、《獻血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紅十字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藥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33部。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146部。

因此,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數量的總和為189部。

論述衛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

先答基本概念即回答是什麼

再詳細你對該原則的理解(也可以是論述一下和相關原則的區別)

再說一下該原則的要求

最後來個總結。綜上所述..........十幾個字概括一下前面的內容

例如:論述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又稱依法行政原則或行政法治原則。就是說所有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任何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越權行為是無效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和具體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行政法律規範,不得享有行政法規範以外的特權。違法行政行為依法應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 : 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體都不得自己設立行政權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行事。 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都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不僅要遵守實體法規範,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規範。 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託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 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任何違法行政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清潔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高處作業施工安全,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從事與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2米以上週邊臨空狀態下,進行的樓房外牆清潔、粉刷(噴塗),高處廣告、空調的架設(安裝),亮化工程燈具架設等作業。建築施工、電力架設高處作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高處作業施工行為,社會各界應積極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高處安全生產條件,其高處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作業資格證書”)。

不具備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開展高處作業;未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施工。

第六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高處作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責任。

第七條 高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三)依法進行必需的安全投入,企業註冊資金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滿足工作需要、依法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

(五)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

(六)依法與高處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七)高處作業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高處作業有關標準、規程的要求,實施高處作業使用的繩具、索具、吊籠、弔籃、座臺、安全帶等作業裝置均須購買、使用經技術鑑定質量合格的產品,並可以定期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檢驗;

(八)實施高處作業應當制定具體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九)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無償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檢查其按規定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

第八條 登記註冊從事樓房外牆清潔、粉刷(噴塗)和高處廣告、空調架設(安裝)、亮化工程燈具架設等施工作業的單位,經營範圍含高處作業的,其作業人員應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作業資格證書”,並在經營範圍中註明“高處作業”;經營範圍不含高處作業的,應在經營範圍中註明“不含高處作業”。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註冊從事高處作業的,其作業人員應當依法辦理“作業資格證書”,確保達到安全生產要求,並在經營範圍中增加“高處作業”;其作業人員未辦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不得繼續從事高處作業活動。

第九條 發包單位發包實施高處作業時,要認真核實承包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其作業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不得發包給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的單位及未取得“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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