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的禁止當事人反言是什麼意思
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後,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
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後,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的一項規則。這裡的當事人的承認也稱為自認。禁止反言規則體現了誠信原則,即當事人在進行承認這種處分行為後,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程序安定原則,即當事人作出自認後不能出爾反爾,擅自推反自己承認的事實,避免由此在審理中產生混亂,確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確。它還體現了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則。
法律上禁止反言指的是什麼?.
禁反言是英美法上的一項制度,因為在英美他們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當警察問你問你問題的時候你可以拒絕回答,但是一旦回答了警察的問題,在法庭上你說的話就會被作為證據使用,你不能再否認你先前所說的話 簡單來說 禁反言就是要對自己先前說的話真實性負責,不能先前說A後來在法庭上說B 但我國沒有禁反言制度,是因為我國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 禁反言是和沉默權聯繫在一起的
什麼是禁止反言制度?
禁止反言,是國際法的一條規定。
意思是說,在國際關係上,當一個國家,對另外一個或幾個國家,簽訂或宣佈了某項承諾之後,
不允許再反悔。
反悔以後的宣佈,是無效的。不受國際法的保護。
這與合同法中的禁止違約,特別相似。
例如:
中國當年免除了日國的戰爭賠款,以後,就再也沒有資格,去追討這筆錢了。
禁反言的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的幾種情形
1、適用禁反言原則行為的做出並非出於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非出自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言行不能產生對處分權利的結果。如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行為的做出系由於受脅迫、重大誤解或其他違背其意志的原因,則對該行為不能適用禁反言原則。2、對於涉及社會倫理、人權基本保護或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範圍的事實,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前者主要是指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後者主要是指訴訟是否具備成立要件或當事人是否適格等。對前述事實,另一方當事人仍應舉證。因此,當事人的對此的承認等行為不適用禁反言原則。3、當事人在做出適用禁反言原則的行為後馬上撤回,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要求撤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對前述第一種情形,當事人行為的做出與撤回的間隔過短,或者可以說是在同一過程中做出的行為,應認定當事人後做出的行為,即撤回行為為其最終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對於前述第二種情形,對方當事人同意做出禁反言行為的當事人撤回其行為,屬於對方當事人對適用禁反言原則所獲訴訟利益的放棄,法院可以尊重其意志。4、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無論該認可是在訴訟中做出抑或在派出所、司法所、民調組織等解決糾紛的場合所做出,均不適用禁反言原則。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或者法院經審理所發現的案件事實足以推翻適用禁反言原則對案件事實的推定結果的。訴訟的最終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禁反言原則,是為了兼顧訴訟的公正與效率,在特定條件下,根據當事人的反常行為對案件事實的一種推定,如果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在先言行,或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與當事人在先言行不符,就不應再適用禁反言原則。
民訴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中的禁反言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中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後,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也稱“禁止否諾”、“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並無“禁止反言”的稱謂和明確概念,它主要體現於一些民商實體法及司法解釋的某些具體條文中(比如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允許撤銷贈與,等即體現了贈與人不得違反先前贈與承諾的原則),也體現於民商實體法的基本原則中(如《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它還體現在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的辦案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此條的含義,可以這樣理解: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的,應確認其承認行為的有效性,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代位求償原則,棄權與禁止反言是什麼意思?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保險實踐中,它主要用於約束保險人(保險公司)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法律或保險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或追償)的權利或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禁反言原則?
把那個案子的開庭筆錄關於證據那一段直接複製過來,當作證據提交就可以了阿
你這列舉的幾條除了第9條都是針對案件訴訟過程中證據的判定,如果上一個案子中生效裁決有關於證據的判斷,提交作為證據就好了,不必糾結條文。
我國的最新保險法中,有關於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嗎?是哪一條?
棄權與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黑體字部分就是關於保險合同中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
如何理解新《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與禁止反言條款
新實施的《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辨和禁止反言條款,加大了對投保人的權益保護,與國際慣例接軌。但現實中投保人的逆選擇有所增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增大。本文通過兩個實例分析、論述新《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和禁止反言條款,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提出相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