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是什麼意思?
判1年緩刑1年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講:判一緩一就是:一年的有期徒刑,先不執行,給一年的考驗期。這一年時間如果無犯罪,表現良好的話,那互年有期就免了。
要是在這一年時間還不老實?再給弄進去好好叫你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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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兩年緩刑三年是什麼意思?
獄外觀察3年,如表現好,就不再坐牢2年。
判緩刑是什麼意思?
我舉例給你說明吧。比如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就是說判刑後不用到監獄坐牢,就在社會上正常生活,兩年之內要遵守相關的緩刑規定,比如要定期到司法局報道、學習法律知識,出遠門要報告等。兩年之內沒有在犯罪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的情形,等到兩年之後就沒事了,就跟普通人一樣了,就相當於刑滿釋放了。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懂了嗎?不懂可以再問我。
請問刑法中的緩刑是什麼意思?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緩刑幾年執行不是指“幾年後在執行”,而是規定按照判決的緩刑幾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另外, 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徵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
緩刑是什麼概念
我國刑法中緩刑的具體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屬於緩刑,而是死刑的一種(另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根據緩刑定義可知,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一年,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沒有發現漏罪,緩刑期滿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法律上所說的緩期執行和緩刑分別是什麼意思?
死緩是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緩刑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管表現好與不好,只要在這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就不會被槍斃.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鄲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判刑一年,緩刑一年,什麼意思
判一年緩一年,就是說判處一年的實體刑,暫不執行,先給予一年的考驗期。
在考驗期內沒有犯罪的,實體刑不再執行。考驗期內犯罪的,立即執行實體刑;考驗期內犯罪的,實體刑與新判刑罰數罪併罰。
在看守所裡關押的時間屬於羈押時間。羈押一天的可以折抵實體刑一天,而不可以折抵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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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被判緩刑的“緩刑”是什麼意思?
死緩的話就是判你死刑了,但還有一段時間(緩刑n年),如果這段時間你表現良好的話就回減你的刑罰,(如從死刑減到20年),那你就不用死了
法院常常說判刑3年,緩刑4年是什麼意思?
緩刑的含義,大體包括三層意思。其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並法院認為不羈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兩項不可或缺,譬如某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及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另外,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我國刑法規定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這不僅範圍更寬泛,而且內容更科學、準確。其二,緩刑的性質屬於刑罰暫緩執行,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予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等於免除刑事處分,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即生效之日起計算。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其三,緩刑的目的在於通過給予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考察其表現,督促其遵紀守法,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安定,體現懲辦與寬大的結合,實現刑罰的社會化。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例如城鎮街道居委會等)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考驗期滿時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則由審理新罪法院宣告撤銷前龔的緩刑。如犯有錯誤,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以行政處罰,但不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緩刑不能撤消,可以在拘留或者教養期間繼續進行緩刑考察。考察的方法目前尚無統一規定。這三個方面,構成了緩刑的基本含義
被判刑後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
2年內無違規、違法事情出現,不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