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民事行為包括哪些方面(越具體越好)

你所說的“民事行為”規範的詞語應該是“民事法律行為”,你的本意是要了解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本律師理解有這些:行使和履行合同訂立後產生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訂立和接受或不接受遺囑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收養和接受收養後行使和履行法定權力和義務以及依法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行為,依法處分自己合法物權的行為等等。 再具體,就只能舉例說明了: 和別人簽訂了貸款合同後,你就像有了接受別人給你貸款的權力,也就有了償還貸款的義務,你行使取得錢這個權利,履行還錢這個義務就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結婚以後,你享有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比如你用夫妻合法收入去買你自己衣服的行為,母親給孩子給老公做飯的行為。離婚後看望孩子的行為。 他人訂立遺囑將他的財產給你,你表示不接受遺產的行為。 你被依法收養後,你要求你的養父母給你交學費的行為。 你把你自己的合法取得的勞動報酬捐給(處分)災區的行為。等等 以上這些行為都是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

急! 民事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行為又稱意思表示行為,分兩種,合法民事行為,和非法民事行為兩類。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非法民事行為又分為三種:確定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 民法學中代理的意思是,委託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並自行承擔其行為造成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民事行為和法律行為有什麼區別

民事行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注意事項: 1.民事行為並非成立時即生效。、 2.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 3.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記住這幾種,以後就不會混了,只有這五種: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處分行為,贈與行為,獎勵和獲得報酬等。

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通則》所採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位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什麼是要式民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某中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59) 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這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議定。

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50) 單方法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即這種法律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得到對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設立遺囑的行為便是單方法律行為。

51) 雙方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項法律行為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意思表示,而且雙方的意思表示還必須一致。雙方法律行為是合同行為,如買賣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的適用最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綜合起來說就是:如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民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紶。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什麼是民事,民事行為

所謂“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於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但是,並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具有法律確認的活律效力,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具備法定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產生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後果,或者通過當事人依法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導致其效力的變更或者消滅。所以,民事行禒與民事法律行為在形式邏輯上是包容概念的關係,即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屬於民事法律事實的一種,與其相對應的是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債權法上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部分不當得利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及自助行為等,物權法上的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先佔行為、添附行為等,知識產權法上的創作行為、發明創造行為等。

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有什麼區別

民事行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為和不合法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就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什麼是有效民事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行為依其效力形態區別為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有效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這是我國法律給民事法律行為下的立法定義。有的學者給民事法律行為下了學理上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的民事丁法行為。”

縱橫法律網 葛磊律師

是什麼性質的民事行為?

俺覺得選A。

俺也班門弄斧一下,敬請高人指點一二:

一、乙的行為構成欺詐:

1、乙銷售菸草不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乙應保證其銷售的菸草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這是經營者的底限)。

3、乙並沒有做到上述兩點。

二、甲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1、甲本意是買條真煙。

2、乙銷售煙的價格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價格低廉(也可能是從哪個達官貴族樓下撿的,所以成本低,呵呵 ),但決不是甲對乙賣假煙的認同。

3、甲的本意是貨真價廉。

4、買了條假煙非甲的本意。

三、法律適用上,俺傾向於適用《民法通則》,屬於《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而且,備選答案中,無效、有效列了三個,從備選答案上看,也應按民事行為走;選可撤銷的話,應是合同,不太符合本題。

所以,俺認為答案應該選A(樓主哪個的答覆),選B也說的過去(樓主哪些的答覆),就看是不是唯一選擇。弧 順便說一句,俺對賣假煙的深惡痛絕!!!

民事行為責任包括什麼?

民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有哪些?

1.有效民事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有效民事行為的要件有三個:(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從事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具有與其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從事一切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本人有利而又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春獲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E.法人具有從事除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A.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是自願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強迫行為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民事行為B.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即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意思是一致的,不存在內外不一致的瑕疵。(3)內容合法:指民事行為不能有任何的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地方,否則是無效的。

所謂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其本質是一種法律上當然無效並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行為。這裡,法律上的無效和不發生效力,是指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說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共有七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自願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於消滅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於消滅。(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無權處分;二是無權代理;三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

舉例:

1、無效民事行為:9歲的A把自己的自行車送給了B

2、可撤消民事行為:A有一個家傳的瓷碗,一天B來家裡做客,看到說自己比較喜歡,想買下來,A不知道其價值,就把碗送給他了,可是過了一段時間他從古玩市場瞭解到那隻瓷碗是古董,價值好幾百萬。這時他就可以撤消那個贈與行為

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12歲的A將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了B,此行為需要A的監護人進行追認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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