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離婚如何處理?
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夫妻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只能提起訴訟離婚。
一、《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要求是夫妻自願離婚,如果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談不上自願了。由此可認為,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進行協議離婚。此種情況下,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方,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是不會受理的,會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法定代理人的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係的成年兄弟姐妹,若無上述範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這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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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法律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但這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禁止代理的強行性規定。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一方精神病,一方要離婚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癒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在審判實現中,法院會如何判決哪?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如何與患有精神病的人離婚?
有效婚姻,法律講求證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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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精神病人能離婚嗎
夫妻雙方有一方得了精神病,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說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後,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後,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在實際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後,給雙方婚姻造成客觀上的障礙,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功能喪失,如不允許另一方離婚則對另一方來說是個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後,另一方在對其生活有所安排後完全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壓力,也不會揹負不忠不義之名。
婚姻法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可以和精神病人離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
,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離婚案中 如何保護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許離婚。依照該意見可知,法院可依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來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據此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可見在我國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僅可以與患精神病的配偶離婚,而且對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還是法院准許離婚的情形之一。 雖然我國的法律上允許夫妻一方與患精神病的配偶離婚,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可以脫離不幸的婚姻,開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卻沒有相關的規定來保護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一、確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屬於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離婚是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見當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便無法通過雙方自願來實現離婚,夫妻間只能通過訴訟的程序來離婚,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權益。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必須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配偶為精神病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按理應該成為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代理人,但是在離婚案件中配偶因與離婚案件有厲害關係且與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衝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為其訴訟代理人,會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損於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該如何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從該司法解釋的條款中我們可知,當精神病人的配偶損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時,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來變更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而且在離婚案件中排除了配偶作為代理人的可能;從而更好的維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情況是精神病人作為離婚案件中的被告參加訴訟,這時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如何確定。要確定代理人首先應確定監護人,再由該監護人擔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首先,若其他監護人自願擔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他們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從而取得精神病人的代理權;其次,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來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如何正確處理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
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發現其中有20%左右的是精神病患者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一、認真審查離婚原因,嚴格把握離與不離的界限。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離婚原因往往是錯綜複雜的,有的是屬婚前欺騙而提出離婚;有的是達到個人目的後,想把患病一方一腳踢開;有的是承受不了患病方久治不愈的“磨難”而提出離婚;也有的是因生命受到離婚等等。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來確定離與不離。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將先天性疾呆、癲癇病、嚴重精神病分裂症等疾病”,遇到這類案件只要對方提出離訴訟,應依法及時判准予離婚。對於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為達到個人目的的與其結婚,當個人目的達到後提出離婚的,一般不輕易判決離婚。如果原告對被告方的精神病予以醫治,經治不愈,且嚴重影響夫妻生活的,應判決准予離婚。患精神病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離婚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而且被告方願意照顧精神病患者的,一般不判決離婚。對婚後共同生活中患精神病,且病情嚴重,經多方住院治療,無明顯療效的(治療時間一般在3年以上),可視為“久治不愈”,在安排後精神病患者的醫療、生活、監護等問題後。應判決准予離婚。對患有抑鬱型、反應型、癔症等精神病,由於這類精神病治癒率較高,對另一方人身安全威脅不大,對夫妻共同生活共嚴重影響,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法院要多做說服教育工作,一般不宜輕易判決離婚。三、注意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精神病患者不能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他(她)的合法權益除通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加以保護外,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亦應從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一系列法律關係上,切實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打下堅實的基礎。
2015年如何規定精神病離婚的?
第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意思是第三條的情況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核心要件!
第二,要適用上訴條款的前提的對方是確定的的精神病人,因此要申請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第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該情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另一方可以離婚,所謂的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