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天數怎麼算?
怎樣計算實際工資天數怎樣平均每天的工資
實際工資天數:
實際工作天數,為合同上約定的8小時,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法定的平均工資為:
日均工資=工資總額/21.75,實發工資=日均工資*工作天數;
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視為加班,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平日非工作時間加班為1.5倍工資,週末加班2倍平均工資,節假日加班為3倍工資;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法條如下,僅供參考: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工資中的月計薪天數如何計算 100分
工資中的月計薪天數參照以下方式計算:
1.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分別作出調整。
2.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3.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4.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工資一個月按幾天算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正確的工資計算方法
總結如下:
1、應發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實際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應出勤天數+可享受的節假日天數)+加班工資
2、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加班天數×法定倍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實際上是四倍,因為在應發工資中已經計發了1倍,加上額外的三倍,總數是四倍。如果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參考各地區的解釋。
3、帶薪的公司額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計發一倍的加班工資就可以了,這和勞動法無關,是為了內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項:
1、如滿勤且未加班的發放標準的約定工資(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則發標準工資×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如2月份應出勤20天,節假日2天,缺勤5天,應發工資=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則缺勤與加班相抵,剩餘仍有多餘天數的才計發加班工資,如不過相抵的則算缺勤。
4、滿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計發加班工資。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月工資如何算
工資計算方法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 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目前也有一些實行6天工作制之類的民營或私人企業不使用21.75計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實際出勤天數進行計算。這也可行。法律法規並不強制要求企業一定按21.75來計算月薪。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這種算法錯就錯在沒把“帶薪法定節假日”天數算進去。正確的應該為 “工資=月薪÷(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也有企業是使用 “工資=月薪÷30天×實際出勤天數” 此類算法來計算月薪的企業。
怎樣算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日工資是全年的平均工作日的每日工資,計算方法如下:[365天-10天-52天]/12個月=25.25天, 365天是全年天數,10天是國定節假日,52天是國家規定的最少每星期休息一天的全年星期天,25.25天是平均每個自然月的工作日。不管大小月,都是25.25天。正規的企業一般發工資日定在每月10-15日。因為是固定日期發工資,所以不會白做吃虧,假如你1月4日上班,你的一月工作日=25.25-3=22.25天。假如你月工資1000,那麼你的日工資=1000/25.25=39.6 一月份你的工資是39.6*(25.25-3)=881.1 而這881.1元要到二月15日才發給你。你說吃虧其實沒有吃虧,如果你2月份幹到14日不做了,那麼這14天的554.4元你到3月份可以拿到。
工資計算天數為什麼是21.75
21.75 = (365 - 52 *2)/12, 即365天減去52個週末,除以12個月。
缺勤的天數怎麼算工資合理?
問:
假如一個員工甲的月薪為3000元,當月應當出勤22天,員工甲出勤了15天,請了7天事假,請問按照國家規定是怎樣計算甲的當月工資的呢?
第一種:只算出勤天數
3000/22=136.36日工資
136.36*15=2045.4出勤工資
第二種:請假扣除
3000/22=136.穿6日工資
3000-(136.36*7)=2045.48
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出勤天數是多少天,工資計算天數是多少天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2、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勞動法》44條。
工資天數到底現在執行什麼標準?
按21.75算比較科學 轉貼: 21.75天的概念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首次提出,該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條例一公佈,很多人驚呼:深圳企業實行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1.75日,國家規定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已經在深圳不被適用了。 深圳企業真的實行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日的工作時間制度嗎?答案是否定的,我認為,這完全是對條例理解的誤區。 一、20.92天的來由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明確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這就是20.92天的來由。具體計算方式如下: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假日)=251天/年。我們再計算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因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我們可以看到,20.92天是全年365天減去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計算而來的,減去的都是實實在在不用工作的天數,深圳難道可以搞另外一套計算方法? 二、21.75日是怎麼計算而來? 全年日曆天數365天-公休日天數104天÷12個月=21.75天,這就是21.75天的來由。從這個數學計算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到,《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在計算工作天數時沒有減去10天的法定節假日,這又是為什麼呢?這就要闡述以下這個問題了: 三、按照20.92天折算出來的工資數額,將出現異常錯誤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日工資按照20.92天進行折算。為了便於理解,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比如某員工月工資為2092元,則其一年的工資總額為2092元×12月=25104元。因為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因此我們折算出其日工資為2092元÷20.92天=100元。因年工作日為251天(365天-104天-10天),所以該員工全年工作日工資累計為251天×100元=25100元,同時,《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一年中10日法定節假日應當計算工資為:10日×100元=1000元,這樣,員工一年的總工資收入為25100元(251天×100元)+1000元(10日×100元)=26100元,這不就和一開始我們計算出的該員工全年工作日工資為251天×100元=25100元出現1000元的差額了嗎?問題出在哪裡呢?我們一看計算公式就可以很直觀的知道,勞社部發〔2000〕8號文件將10日的法定節假日當做無薪日減除了,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應當支付工資,這樣就產生了矛盾。 四、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折算更科學 在闡述這個問題之前我得澄清一個問題,深圳企業實行的仍然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而非21.75日,21.75日只是周、日、小時工資的一種折算方式。為什麼要用21.75日進行折算而不是用20.92天進行折算,我在上面已經闡述了按照20.92天折算出來的工資,將出現錯誤,因為法定節假日屬於帶薪假日,其與正常工作日一樣,區別在於一個無需工作,一個需工作。因此,在進行折算時,不能將10日的法定節假日當做無薪日減除,所以,折算天數為365天-公休日天數104天÷12個......
勞動法中關於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天數是21.75
日工資是基本工資/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