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存在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11-15

“職業打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說明理由

第一:2009年0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發佈的《石景山法院消費者訴訟糾紛的難點及解決辦法》首次明確:職業打假人視同於普通消費者,具有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主體身份。石景山法院認為,消費者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多處於弱勢地位,而職業打假人無論從舉證能力,訴訟經驗都高於一般消費者,確定職業打假人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的主體資格,更有利於淨化消費市場。對於個體消費者而言,無須去追究其購買商品的真正需求,個人只要能證明購買行為已經發生,且不是用於再銷售,不考慮購買數量多少和是否實際用於個人消費,都應該認定為是消費者,即是適合的原告。

第二稜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是可以因為銷售商或生產商的欺詐行為而獲得雙倍賠償的,不管購買商品時購買者的動機是什麼,是消費還是索賠,都不影響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的身份,都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是針對經營者而非消費者制定。

第三:在實際的訴訟案件中追究“職業打假人”是否為消費者毫無意義,因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不應該考究權利主體是否為消費者,而應當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商業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或其他的損害情形,即與其認為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不如認為消法的立法其意是在規範生產經營者的行為。

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索賠緣何屢試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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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為正義打假”,實為非法斂財:

其一,職業打假人索賠緣何屢試不爽?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客觀的環境原因,黃某之所以一步步發展成擁有11名員工的“僱傭軍”,不可或缺的原因是違法現象的普遍存在。他自稱從1996年開始索賠收入達到2000多萬元,在全國1000餘家電視臺“幹過這事”,這說明我國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現象之普遍,正是對大量違法行為缺乏足夠的打擊,才造就了職業打假人的“生意場”。如今,職業打假人被判刑了,那些依舊播發虛假廣告的電視臺會不會暗自高興呢?那些執法部門又該作何感想?

其二,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人何去何從?由於市場秩序的不嚴整,使打假成為職業,這原本就是一種令人不安的社會現象。對許多職業打假人來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即便當初是為了正義而較真,時間久了也容易在金錢利益的引誘下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本案中,被告人並非明目張膽地進行敲詐勒索,而是口銜律法,以“消費者有權要求索賠”為其張目。

雖然在法無明文禁止的規則體系中,職業打假人只要不採取非法的手段,通過正當的打假行為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那些將打假作為職業的人而言,要兼顧正義與利益,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的界限遠不是那麼清晰。長久遊弋在法律的邊緣,何以解憂?唯有執法利劍出鞘肅清市場秩序,才能挽職業打假人於危險境地。

劉志鑫律師提醒,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以達到訛詐目的,可能會觸犯法律

因打著打假的旗號,藉機敲詐、勒索商家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時有發生,劉志鑫律師提醒,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以達到訛詐目的,則可能會觸犯法律,並將為“職業打假”勒索行為付出代價。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買到問題商品後索賠或投訴,不構成違法或犯罪;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組織有預謀地故意購買問題商品,再利用商家擔心被有關部門處罰的心理而強行勒索財物,則涉嫌違法、犯罪。

劉志鑫律師提醒打假應守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是說,在食品、藥品領域,因‘知假買假’產生的索賠,商家不能再以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為由拒絕賠償。”廣東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鑫指出,但職業打假者在打假時,也需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進行,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索賠,更不能打著打假的幌子進行敲詐勒索,否則就會觸犯法律。

職業打假人到底該不該存在

一個社會要想健康發展,一定是法治,而不是人治,職業打假人,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人治,又有敲詐之嫌。我們的社會,健全法治,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假貨應該是正道,也是應該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職業打假人從八十年代就打假,打到21世紀了,假貨依然橫行,就表明職業打假人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假貨問題的。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遇到職業打假人怎麼辦

2015年9月1日新的廣告法上線,天貓、京東苦逼的賣家們又得為修改違禁詞忙活。生活不容易,這時候如果又碰上職業的打假人該怎麼辦呢?如果遇到打假,工商肯定會取證,如果無法證明你是對的,那麼即將接受處罰。下面舉例子來分享應對打假人妙招。

方法/步驟

比如,打假人要投訴您產品在京東的的描述是“宇宙最薄機身”,工商肯定要京東證明你怎麼是最薄的,這時候直接給京東發一份免責函,告訴京東,有事我背,你是免責的。

工商開始和你面對面,你要給工商材料,這時候你拖著不給,打假人會催促工商,工商又來催你,你就不給搪塞,這樣過了3個月,部分打假人就放棄了。

如果打假人等不下去投訴工商,工商就會給你期限,你肯定是拿不出證據,這時候你就認栽,這時候工商給你開發單,你要求複議。

要求複議是90天內,你就可以拖,到時間了,工商催你,你說你在準備材料,然後拖個3-6個月,有一部分打假人又放棄了。

複議完了,你肯定又又認栽,然後你要求刑偵訴訟,這個時間是30-90天不等,等到最後期限要求訴訟,去法院叫50元訴訟,可以取證3個月。一般法院對這個無厘頭訴訟是不理的,你可以拖著。

因為你訴訟了,工商是免責的,打假人告不了工商。法院一直壓著案子,最後大多是不了了之。

也有機率取證,又3個月開庭,然後判你掛,3個月,你要求2審,然後1234重複。

要記住,這期間你是和工商訴訟,不是和打假人,你認罰沒事,工商會出公示。而且這個時間過去都1-2年了,打假人早忘記你了。就算沒忘記,也沒精力和你周旋了。

職業打假人是怎樣的一個存在

蠅營狗苟之人

熟悉法律法規,懂得規避風險及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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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主要發現食品的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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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的定義

"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隨著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 但不願意看到的是,這樣的群體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寧人的心理獲得灰色收入。

無論“職業打假人”的動機如何,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卻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著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我國產品質量、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許多幫助,消費者可以查詢舉報後查處的結果。趙建磊說,去年,他訴“可口可樂”、“王老吉”進行欺詐性銷售的官司,若放在幾年前“是不會打贏的”。

“職業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對消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也隨著15年的成長變得更加純熟。

但“職業打假人”不願意看到的是,縱然我國消費領域的相關法律已經日趨完善,但暴露出的問題也日漸增多,法制環境依然差強人意。

在維權過程中,經常遇到法規“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門的行政規章存在衝突,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比如,很多食品標籤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藉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包裝也算廣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質監繫統關於食品標籤的強制標準中,則可以允許介紹成分的功能,而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傳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說,同一個標籤,按照一個標準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個文件就不合法。

產品的“三包條例”看似保障了消費者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是“立法的倒退”,“因為‘三包條例’不少是各個行業組織起草的,而背後則是行業的經營者出錢資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實際上是在誤導欺騙消費者”。

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

拒絕調解,配合行政機關,接受行政處罰

中國為什麼會出現職業打假群體

假貨實在多。

打假需要專業知識。

打假還需要專業手段。成功打假可獲暴利。

職業打假人太過分

鑽法律漏洞的人大有人在。存在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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