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工傷鑑定?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怎樣才算工傷,需要鑑定嗎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類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裡,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是需要鑑定的。

怎樣才能達到傷殘鑑定呢

最低十級傷殘的評定標準如下:

根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怎樣才能知道單位有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補償。那些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些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上面規定很明確。如果你想解除勞動關係,再看一下用人單位所在省的《某省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肯定在這裡面有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認可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為準。

一般說來,用人單位申請的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會把認定結論給你一份,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你可以自己去認定機構領取一份。如果是自己申請的,肯定只有自己去領了。

沒有勞動合同怎樣才能做工傷鑑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也能申請工傷鑑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雖然職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在工作中受傷的,仍屬於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只是在申請時,需要受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工資卡的銀行交易記錄、工友的證明等。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鑑定後怎樣才能知道結果

在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被受理後,60天內會出鑑定結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工傷應該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新修訂的從2011年1 月1日起執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鑑定程序怎樣走

1,去本地相關本門申請【工傷認定】(只有申請到是工傷才能去做工傷鑑定)

2,等傷情穩定就可以去工傷鑑定局申請進行【工傷鑑定】了(小傷一般三個月,嚴重的需6個月康復不要超過一年,要是需要可以申請延遲鑑定時間)要記得帶上初始資料:片子、照片、手續費280和初始病例。

3、等申請工傷鑑定後,會有電話通知你哪天去哪個地方一群人一起鑑定。(一般最遲兩個月等待)

4、鑑定好回家等通知鑑定結果(一般最遲2個月)要是不服可以在你拿到鑑定結果那一天起!往後14內向工傷鑑定局申請二次鑑定(需要寫清理由原因、、、)二次申請就比一次申請多了申請原因

怎樣才能知道單位有沒有報工傷認定

你直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接受的就是單位沒有申請,人社局受理說,單位已申請,就是申請了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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