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包括什麼?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票據權利有哪些?
,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什麼是票據權利與義務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訊】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05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 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後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07多選.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向甲提示承兌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ABCD 08年判斷: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簡述票據權利的要件有哪些
票據權利與票據同時存在,不持有票據,就不能行使權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票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
(3)付對價。
哪些情況下,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一、惡意取得票據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據此,惡意取得實際上又有兩種情形:直接惡意取得和間接惡意取得。
二、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一般是指,受讓票據時,未盡票據交易中應盡的一般注意,從無權利人手中取得票據或者取得無效票據或者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據。包括實質上的重大過失和形式上的重大過失。
三、雖取得票據,但是否享有權利應視前手權利情形而定,主要包括:
1、無償取得票據。我國票據法只列舉了三種,限於:稅收、繼承、贈與。
2、依其他法規取得票據。
3、不得享有優於前手權利的其他情形。
什麼叫非票據權利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也叫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與票據有關的由票據法直接規定,而非由於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權利。
與票據權利相比,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不是基於票據本身,與票據行為亦沒有直接關係,亦不以票據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而是基於票據法的明確規定,往往是票據權利人在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時而產生的一種輸助性權利,同時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又與票據基礎關係到中的民事權利不同,它產生於票據流轉過程中。
我國票據法在制定時,對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大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暗含於票據法的部分條文中,只是後來因票據糾紛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其頒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票據法司法解釋》)中,對此類權利的內容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票據法理論界,對於票據法的上非票據權利一直缺乏較為深入的論述與研究。< p>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票據法司法解釋》)中,對此類權利的內容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票據法理論界,對於票據法的上非票據權利一直缺乏較為深入的論述與研究。<>
票據權利與非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基於特定的票據行為產生後,就與票據同時存在,不佔有票據就不能行使票據權利。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離開了票據就無所謂票據權利。
非票據權利則離開了票據也能存在。
比如,後手對前手的追索權就是典型的票據權利,而出票人與匯款人之間的民事債務就是非票據權力,非票據權利不可以對抗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一、票據權利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二、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三、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又稱票據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權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謂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地從無票據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的制度。 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票據以其獨特的支付、匯兌、信用等功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票據立法的宗旨,在於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環節中發生了票據轉讓是由無處分權人所為的情況,在票據上原真實權利人與受讓票據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對應上,票據法明確規定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犧牲真實權利人的利益。日本學者長谷川雄一認為善意取得是對於取得者對轉讓人為權利人這樣一種信賴的保護的制度,從而治癒了其前手無權利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