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轉出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進項稅轉出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購進貨物在沒有弄清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額之前,先做了進項抵扣處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從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來,減少進項稅額抵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什麼是進項稅額轉出?為什麼要轉出?

進項轉出是指企業已作進項抵扣但後來轉做他用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用於下列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應該轉出:

1)用於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其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部分應該轉出。外貿企業出口實行先徵後退辦法的,其徵、退稅之差應該轉出。轉出部分計入成本。

以上項目所含進項稅轉出時,與之相工的運費按扣除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該轉出。

進項稅轉出是什麼意思?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入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以下詳細說明需要記入“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的會計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有哪些

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目前進項稅額的轉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這兩種情況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其他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有,商業企業收到供貨企業的平銷返利,出口企業按“免、抵、退”辦法計算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等。

一、關於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燬,企業將殘餘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餘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燬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燬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餘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燬,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

進項稅額轉出是什麼意思?轉出這部分進項稅額怎麼處理? 10分

稅金進材料成本了,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原材料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和銷項稅額的區別

銷項稅指的是按稅法計算的應計收入,比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大多了。 因為進項稅額轉出的是材料進項稅,明白嗎?少了增值環節。 舉例: 一個材料買進來100元,進項17,轉出就是17 如果用材料加工成產品,收入肯定遠大於材料進價吧,銷項稅額也是增大了。

記得采納啊

進項轉出是什麼意思,怎麼提?

進項稅和銷項稅是對應的,沒有銷項稅無所謂進項稅,相反同樣成立

好比原材料(購入時有進項稅),購入時礌為了生產,那麼生產出的商品在銷售時會對應的出現銷項稅,但是,如果,原材料在生產的過程中改變了用途,好比自用,那麼銷項稅就無法實現,那麼,就沒有所謂的進項稅了,那麼當初計入進項稅的金額當然要轉出了

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在貸方表示什麼意思?

進項稅額轉出,表示所購的物料不是用於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如: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的物料只有用於駭稅項目才能抵扣,用於非應稅項目則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轉出來,即: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 借方寫什麼呢

隨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的用途確定。

如用於職工福利:

借:應付福利費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又如在建工程領用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再如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暢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意味著什麼意思

與"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科目涉及"主營業務成本"、"待處理財產損益"(結轉淨損失時通常轉入"營業外支出")等,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還有的"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雖然並未影響當期的應稅所得,但隨著在建工程的完工、折舊的計提,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轉讓處置,相應的增值稅將在以後的期限內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因此對於進項稅額轉出的業務需要會計人員在賬務處理、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予以關注,以正確計算企業損益,同時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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