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產生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產生的原因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般原則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07年虧損100萬元,現在已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該企業未來的盈利最多隻有50萬元,即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只有50萬元,那麼現在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33%,只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或50×25%)。

這個要求的含義就是:在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將來應有機會可以在貸方體現,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永久地掛在賬上,放在報表中將來無法轉回。

2.虧損年度發生的虧損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來處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預計可利用可彌補虧損或稅款抵減的未來期間內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3.企業合併中,按照會計規定確定的合併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調整合並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

或: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期初購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為1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80萬元,則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

此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2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25%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

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併,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1.適用稅率的確定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估計相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採用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按稅法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稅稅率改為25%。計算07年的應交所得稅採用33%的稅率,但07年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採用25%的稅率。因為一般情況下2007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只能在2008年及以後期間轉回。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亥得稅資產均不予折現。

二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總體要求:

1 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於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沒有強調必須以未來期間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什麼情況下計提遞延所得稅?

理論上講,任何公司都可能計提遞延所得稅。產生遞延所得稅的原因是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與現行稅法的規定不一致而造成的計稅基礎不一,從而產生臨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根據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這些說起來比較複雜,舉幾個簡單的例子:1、某些企業採用加速折舊,而稅法不允許該企業加速折舊,則多提的折舊使資產的計稅基礎產生差異,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2、稅法規定某些無形資產開發可以在開發支出當期加計扣除,而會計準則是按一定年限攤銷,從而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3、某些情況企業需要計提預計負債(如預提售後服務費用),而稅法規定在費用實際發生的時候才能稅前扣除,從而產生計稅差異,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有一些例子。

什麼情況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產生?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就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

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兩種:

(1)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

(2)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揣稅基礎.

所謂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

所謂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舉例說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成本是10000元,到年末,公允價值為12000元,那麼,它的賬面價值就是12000元(初始成本10000+公允價值變動2000),可是在稅法上是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的,所以它的計稅基礎還是10000元,這樣在兩者之間就差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00*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的原因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般原則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07年虧損100萬元,現在已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該企業未來的盈利最多隻有50萬元,即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只有50萬元,那麼現在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33%,只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或50×25%)。 這個要求的含義就是:在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將來應有機會可以在貸方體現,遞延所得稅資產不能永久地掛在賬上,放在報表中將來無法轉回。 2.虧損年度發生的虧損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來處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預計可利用可彌補虧損或稅款抵減的未來期間內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3.企業合併中,按照會計規定確定的合併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調整合並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 或: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期初購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為1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80萬元,則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 此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2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25%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 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併,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1.適用稅率的確定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估計相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採用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按稅法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稅稅率改為25%。計算07年的應交所得稅採用33%的稅率,但07年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採用25%的稅率。因為一般情況下2007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只能在2008年及以後期間轉回。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予折現。 二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確認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總體要求: 1 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於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沒有強調必須以未來期間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什麼情況下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呢?

通俗的講,就是會計上認定的繳稅金額與稅務局認定的金額不一致,而其中暫時性的(以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就是遞延所得稅,以後需要多繳稅的事項現在就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後可以少繳稅的事項就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責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怎樣產生的 20分

舉個例子:

1、A公司去年會計上發生10萬元的虧損,預計今年能完全彌補此虧損,因此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2、XX費用稅法規定績幾年內攤銷,與會計處理有差異,造成時間性差異,也要計提所得稅資產。

什麼情況下計提遞延所得稅?

理論上講,任何公司都可能計提遞延所得稅。

產生遞延所得稅的原因是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與現行稅法的規定不一致而造成的計稅基礎不一,從而產生臨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根據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這些說起來比較複雜,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償、某些企業採用加速折舊,而稅法不允許該企業加速折舊,則多提的折舊使資產的計稅基礎產生差異,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2、稅法規定某些無形資產開發可以在開發支出當期加計扣除,而會計準則是按一定年限攤銷,從而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

3、某些情況企業需要計提預計負債(如預提售後服務費用),而稅法規定在費用實際發生的時候才能稅前扣除,從而產生計稅差異,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還有一些例子。。。

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為什麼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減值損失”稅法不認,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和淨利潤增加的關係

首先,要明確遞延所得稅資產調節的是所得稅費用,而不是應交所得稅。我們知道,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是: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這一借一貸中,遞延所得稅資產調節的是借方,即:只調節所得稅費用,與貸方沒有一點關係。

如,稅前會計利潤是-50 000元,其中含計提的312000元的存貨跌價準備,那麼,應納稅所得額是-50000+312000=2620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的納稅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2500*25%=65500元,這65500元要交到稅局去。也就是說,貸方應交所得稅是根據稅法調整的,是一個複雜的調整過程,不過,再複雜,它與遞延所得稅一點關係都沒有。本例中,65500元的應交所得稅,是根據稅法調節計算得出的,與企業用什麼方法核算所得稅費用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企業的應交所得稅,總要對應所得稅費用,這個所得稅費用怎樣列,倒是有很多講究,如果企業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則所得稅費用就和應交所得稅一模一樣,如果企業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就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可見,遞延所得稅是對所得稅費用的修正(再次強調,是對借方的修正),本例中,如果不修正(如,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所得稅費用就是65500元,稅後利潤是-50000-65500=-115500元。如果修正,即: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則會產生312000*25%=78000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就會變成65500-78000=-12500元,也就是而不是65500元。企業的稅後利潤會變成-50000-(-12500)=-37500元,本例中,交一樣的稅,都是65500元,但由於所得稅費用核算方法的不同,導致稅後利潤產生很大的差別,一個是-115500元,一個是 -37500,這就是所得稅核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可見,“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是所得稅費用與收入的配比問題,它使得會計信息更貼近權責發生制,而不是收付實現制。而稅局關心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被納稅人侵蝕了,是否縮小了稅基,如,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稅局看來,就是縮小了它的稅基,所以要作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稅局根本不關心企業用什麼方法核算所得稅(即,不關心企業對借方如何作調整),稅局只關心應納稅所額,關心它的應交稅金是否少算了(即,只關心企業對貸方如何作調整)。

說到這裡,你問的“為什麼本期多交了本期的利潤會增加呢。” 就好理解了,本期多交了,只是貸方多交了,借方呢,調整前的總額是65500元,但由於存貨跌價準備費用312000元中,有312000*25%=78000元是資產化了,確切地說是列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所以真正費用化的只有31200-78000=234375元,這裡實際是等於少算了一塊費用,利潤肯定會增加。少算的這塊費用,是對所得稅費用的調整,即調整的是所得稅費用65500元,調整前是65500元,調整後是65500-78000=-12500元,稅後利潤是增加了。增加的利潤就是資產化的那部分費用。

你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如果一項費用的一部分被列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肯定會擠掉一部分費用,使得費用比原來減少了,所以利潤肯定會增加。如果一項費用列了遞延所得稅負債,肯定會增加一部分費用,增加了費用,利潤就會減少。這裡的增加減少,都是指稅後利潤的增加或減少,與應交稅費無關。說白了,應交稅費算出來後,就會變成企業的所得稅費用,至於你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怎樣調整怎樣列,是全部列當期費用,還是剝一塊出來列遞延所得稅資產,稅局不關心。...

如何理解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是在去年或前幾年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繳納的稅費放在一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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