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事實和理由怎麼寫?
養老保險 事實與理由 該怎麼寫
養老保險可以續交,年限是可以接續下來的,醫保不可以,需要重新計算年限。你可以寫由於家庭經濟原因啊,然後具體怎樣的情況就看你自己想唄!因為隔了這麼久當時的事應該也不記得了
關於補繳社保與經濟補償事實與理由怎麼寫
關於補繳社保事實與理由
從xx年x月起,至 xx年x月止,單位未交納社保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
事實與理由怎麼寫比較好
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怎麼寫才好 一:公司實行26 天8 小時制 二:公司底薪820 元/月,加班不分平時與周未一律6 元/小時 三:公司不讓員工打平時與周未的加班卡 四:公司偽造員工工資條 五:公司強迫員工超時加班 請問這些種類的事實和理由應該怎麼寫才好 1、 怎麼寫是事實,也是技巧---這是專業問題; 2、法律問題不是寫的是事實,就一定能贏。寫的全不是事實也未必能輸。 3、勝訴=充分的證據+有效的申訴+豐富的技巧+法官的素質!!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工資 5279.15 元;及無故拖欠工資總額 25%的經濟補償金 1319.79 元,共計:6598.94 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200%的經濟補償金1120 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9 年8 月4 日至2009 年11 月17 日因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總計:4575.45 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994.83 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高溫補貼:300 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09 年8 月到2010 年2 月社會保險相關費用,如補繳不能,則以現金支付。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解除實事勞動關係後每日誤工費41 元並承擔申請人由於仲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交通費、資料複印費等。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請人於2009 年8 月3 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但被申請人當時並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一直到2009 年11 月18 日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以每月820 元底薪,加班費6 元/小時(平時與周未一樣)支付申請人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實行所謂的26 天8 小時工作制,週六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費,且被申請人公司在標準工時之外不準申請人打加班卡。被申請人公司強迫申請人超時加班,如不加班則以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除申請人三天基本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偽造申請人工資條,並說不簽字就拿不到工資,申請人無奈,被迫簽字。鑑於被申請人公司多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申請人被迫於2010 月3 月6 日向被申請人公司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求立即解除雙方事實勞動關係,並請被申請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差額及相應經濟補償金共計 14589.22 元,但被申請人拒不支付。 為維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訴諸法律程序。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標準工時工資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依法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法定標準的拖欠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 2009 年 8 月 3 日至 2010 年3 月5 日間拖欠工資5279.15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無故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5279.15*25%=1319.79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900–820)*7*2=1120 元; 二、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書,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請教勞動仲裁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怎麼寫?跪求!!! 15分
申請人於2012年7月19日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截至2012年10月2日,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籤互勞動合同,也未為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2012年農曆中秋節和國慶節,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資,也未安排補休。在上述工作期間內,申請人累計加班時間為17個小時,時間分別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約定的提成工資,至今未發給申請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五條等規定,請求仲裁。。。
訴訟請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國慶中秋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加點工資;拖欠提成工資。每項金額根據手中掌握材料計算。
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與"事實和理由"怎樣寫?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試探著為樓主提出仲裁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的基本內容(僅依據樓主的情況介紹和鄙人的拙見)——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相關手續;
2、請求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繳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
3、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2008年1月起至2008年10月期間的應兩倍支付的月工資合計 元;
4、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額的經濟補償金 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07年11月19日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工作,在被申訴人的營銷部從事營銷工作。每月勞動報酬為底薪1800元/月,另加根據營銷業務量的提成。自申訴人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工作以來,被申訴人一直不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被申訴人扔拒絕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嚴重地侵犯了申訴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提出合法合理憨求,被申訴人仍然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申訴人只得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第82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7條的規定,依法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說明:
A.一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樓主就很難繼續在公司工作了(雙方關係必定交惡),而樓主也不宜自己提出辭職(避免給單位留口實),所以,應提出由仲裁庭“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相關手續”。辦理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相關手續,是為了樓主的再就業(或許樓主是大學畢業生,檔案很重要)。
B.社會保險繳費,不能裁決為“補償給職工個人”,單位繳費部分都進入社會統籌帳戶(只有醫療保險一小部分納入職工個人的醫療賬戶),裁決“補償給個人”不合法,當然,如果仲裁庭調解過程中,單位以“補償”方式折算給個人一部分補償款(不宜明說是社保繳費),或許可以辦成。但是,在仲裁申請書中只能合法提出“補繳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的合法要求。
C.第3、4項請求,一是因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應支付“兩倍的月工資”,二是滿半年不滿一年(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此前的不算)的工齡,給予相當於一個月工資額的經濟補償金。都有法律依據,樓主可以查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數額可以按照“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D. “銀行卡的清單作為工資憑證”,可以,不過需要銀行告知單位的工資劃轉帳號。另外,要儘量找出在單位工作的證據(工作證、相關合同文本、工裝、胸卡等等)。靠樓主自己留心蒐集。
以上意見,供參考!
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怎麼寫才好 詳細??
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怎麼寫才好 一:公司實行26 天8 小時制 二:公司底薪820 元/月,加班不分平時與周未一律6 元/小時 三:公司不讓員工打平時與周未的加班卡 四:公司偽造員工工資條 五:公司強迫員工超時加班 請問這些種類的事實和理由應該怎麼寫才好 1、 怎麼寫是事實,也是技巧---這是專業問題; 2、法律問題不是寫的是事實,就一定能贏。寫的全不是事實也未必能輸。 3、勝訴=充分的證據+有效的申訴+豐富的技巧+法官的素質!!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工資 5279.15 元;及無故拖欠工資總額 25%的經濟補償金 1319.79 元,共計:6598.94 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200%的經濟補償金1120 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9 年8 月4 日至2009 年11 月17 日因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雙倍工資總計:4575.45 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994.83 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高溫補貼:300 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09 年8 月到2010 年2 月社會保險相關費用,如補繳不能,則以現金支付。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解除實事勞動關係後每日誤工費41 元並承擔申請人由於仲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交通費、資料複印費等。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請人於2009 年8 月3 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但被申請人當時並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一直到2009 年11 月18 日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以每月820 元底薪,加班費6 元/小時(平時與周未一樣)支付申請人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實行所謂的26 天8 小時工作制,週六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費,且被申請人公司在標準工時之外不準申請人打加班卡。被申請人公司強迫申請人超時加班,如不加班則以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除申請人三天基本工資。被申請人公司偽造申請人工資條,並說不簽字就拿不到工資,申請人無奈,被迫簽字。鑑於被申請人公司多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申請人被迫於2010 月3 月6 日向被申請人公司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求立即解除雙方事實勞動關係,並請被申請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差額及相應經濟補償金共計 14589.22 元,但被申請人拒不支付。 為維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訴諸法律程序。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標準工時工資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依法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法定標準的拖欠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 2009 年 8 月 3 日至 2010 年3 月5 日間拖欠工資5279.15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無故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5279.15*25%=1319.79 元。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支付申請人低於最低工資部分總額的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900–820)*7*2=1120 元; 二、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書,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社保指的是什麼?具體內容有哪些?有何好處和壞處?
社會保險,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養老險,退休後有養老金保障至終身,基本生活無憂;
醫療險,參保後能享有基本醫療保障至終身;
失業險,參保後若因非個人意願失去工作,可得到失業金救助;
工傷險,若遇到因工作引起的工傷,可得到工傷補貼;
生育險,可享受計劃生育方面的報銷。
養老、醫療、失業三個險種個人要按比例繳納費用,工傷和生育兩個險種個人不需繳費。
不同意樓上某人說的“按你每月繳的費用來發工資”的說法。若真是那樣,搞社保幹嘛,自己按月存錢到退休拿出來用不就行了。
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銀行存款是固定的,加上利息不可能多給你一分錢,取光用完就沒有了。
社保則不是。個人每月繳費相比之下只是小頭,單位繳費是大頭,將來社保基金支付你的退休費可能國家要佔更大的一頭。因為養老金的支付並不完全按你多年來繳納的錢來計算,而主要是參照你退休前一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測算依據,水漲船高。而且國家會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不斷調整提高養老金水平(近幾年不是連續在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嗎,每年提高10%左右,這是在銀行存款不可能辦到的)。
所以說,只要在正常的生存年限裡,退休的人拿到的社保養老金一般都會超過(甚至大大超過)其曾經繳納的錢。
勞動仲裁申請事實理由怎樣寫有力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單位沒有出規叮的警示標語,但是如果你不是這個工種,你動了雖然違規不能以這個理由解僱你。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合法,你直接寫明事實就行,不需要用什麼詞語來著重修飾。
關於勞動仲裁請求事項和事實與理由 15分
仲裁請求事項:
1、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
2、支付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2012年XX月XX日到被申請人處從事銷售工作,但至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應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2013年6月,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轉往拓展部門工作,但在半個月後,被申請人竟以不適合該崗位以及屬於試用期間為由辭退申請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請依法裁如所請。
此致
XXX市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撤銷社保補繳說明怎麼寫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