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要求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05

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以上任何一種,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有哪些種類?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民事訴訟證據要求是什麼?

是高度蓋然性orz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採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採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第四,有助於民事關係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注意的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52905.htm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內容

形式、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和內容,證據的獲取渠道的合法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一、證據的分類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與反證等分類;

二、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的合法性有哪些?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應符合法定程序。強調證據的合法性的意義在於,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的過程中始終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把那些不具備合法性要求的證據材料從證據中排除出去。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求:(1)形成證據的主體合法。如作出鑑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2)證據形式合法。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4)證據程序合法。如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收集證據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內容?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證據的先行保存常見於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保存的主體主要是行政關。 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而這些保存的證據在以後的訴訟程序中多用作行政機關的證據。

(2)而證據保全多見於訴訟程序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其主體多是司法機關。

證據保存與證據保全有如此區別,應該主要是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與公正。

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相關法律可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處,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收集證據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礎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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