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如何依法履職?
如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水平
首先,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建設。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各級黨委政府治理國家的基石,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治觀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做法。必須加強法治建設,深化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其次,不斷健全規章制度,確保業務工作人員在具體行使職權時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當增加群眾窗口等渠道,接受群眾監督,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努力往公開化、透明化方向傾斜;嚴厲打擊違規、違法操作,加大監察力度,依法追究責任,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第三,加強基層法治建設,加強普法宣傳力度。積極開展針對性強、形式多樣的崗位培訓,定期不定期舉辦法法治建設培訓班,加強對基層公務人員准入門檻,加大對公務員人員法治理論水平的培訓,對業務執行能力進行嚴格把關,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能比賽、優秀窗口評比,在業務員人當中樹立優秀典範,起到示範帶動作用。
醫生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1,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內容: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
財務工作人員如何依法履職
財務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是不可觸碰的底線;但是有些通過賬務合理合情的處理時可以規避稅收的!比如:生產企業的耗用材料的下腳料出售,如果做收入處理,需繳納增值稅;如果衝減生產成本就不需要繳納。要通過不斷擴展自己的知識視野,通過合理規劃,進行納稅籌劃,絕對不能觸碰法律!
結合你將要上任的副縣長職務,談談如何依法履職
(一)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依法行政
近年來, 基層央行依法行政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在執法工作中較好地落實了實體法有關規定,但程序合法問題仍未得到足夠重視, 行政程序違法已成為當前引發法律風險的主因。在遵守實體法的同時,著重防範程序違法,如必須以相關程序法為執法依據, 執法之前執法部門應確保執法人員已掌握相關程序規定等等。
(二)依法、守信參與民事經濟活動
近年來,人民銀行各級行加強了對外簽定合同等民事行為的管理, 對外民事行為中的法律風險大幅度降低, 但在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民事行為中還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基層央行在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時,應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嚴格遵守約定事項履行相應義務,有效規避民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同時, 法律事務部門應全程介入重大合同的簽訂、履行。 此外,基層央行在參加民事活動時,要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避免因內部工作人員主觀惡意違約,導致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完善制度建設和強化制度落實
由於相關法律依據不完善, 導致了相關法律風險的發生,因此,防範法律風險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徑就是通過制度加強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基層央行要強化制度在防範和處置法律風險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框架內完善各項行政管理和內部管理制度,以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如完善現金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以適應當前現金管理的需要等。 同時,有效清理規範性文件,增強金融規章的可操作性。如對銀監分設前發佈的仍由人民銀行監管執行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照人行現有職責進行修改等。
如何既保護警察依法履職又防止權力濫用?
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暴力抗法襲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犧牲、44名民警重傷。2014年,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 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是當前襲警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此類犯罪的作用,同時也是對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一種特別保護,既迴應了公安機關的訴求,同時又避免了將暴力襲警單獨定罪帶來的弊端,保證了法律結構的穩定。這是一種立法的折中,我們的法律修改得相當巧妙。”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這一條款的修改充滿智慧。
趙秉志說,立法者在刑法中設置該罪,旨在為政府進行正常的社會治理活動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說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罪,比如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在收稅,市場管理人員依法管理市場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對第一款更進一步明確,涉及到兩個方面,一個是方式,鎖定為暴力襲擊,而不是威脅方式,因為暴力襲擊所造成的傷害比威脅方式所造成的傷害更嚴重;另一個是將範圍規定為人民警察,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這個條款的適用要特別注意前提條件,一個前提條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襲警的,這與其他方式有所區別。暴力方式危害大,對人民警察的傷害也大,而威脅的方式相對來說較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說,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被暴力襲擊了,是不能夠被列入暴力襲警範圍的。
對此,趙秉志解釋說,警察是一個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經常需要處理緊急事務。這些事務大多關係到公民財產、健康、生命安全,甚至關係到整個社會秩序。警察是執法者,如果襲擊警察,會造成雙重危害,既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時又會妨礙警察正在執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務。因此從法律上說,暴力襲警本身也應該比襲擊其他執行公務人員造成的後果更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突出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保護確有必要,但不是無原則地突出,也不是無限制地突出。”趙秉志強調說。
警察行使警察權,對於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襲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現實,不斷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呼籲設立“襲警罪”。而部分學者則從法理和我國國情出發予以反對,單獨設立“襲警罪”在我國陷入了爭論。
趙秉志指出,我國公安機關一直希望把暴力襲警罪單獨定罪,這不只是名稱不同的區別。從處罰力度來說,與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相比,單獨成罪涉及的刑罰更重,威懾力也更大,應該予以謹慎對待。
對襲警罪的規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地區多將較輕的襲警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而大陸法系卻沒有襲警罪的規定,將威脅、襲擊和傷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規定,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實施暴行或者脅迫的,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不僅規定......
如何依法履職盡責,當好審計局長
審計部門是政府內部監督的主要部門。首先要知法學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把人們的利益擺在第一位,做到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第二要做到對政府官員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一靠民主二靠法制的政府監督體系。
如何理清鄉鎮,社區依法履職的主體責任
要以履職盡責督促檢查工作為契機,抓好責任的落實。黨組成員、書記、處長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堅持清廉為官、事業有為“兩為”、既要幹成事,又要不出事;做到帶頭、帶領“兩帶”,既要帶頭以身作則,又要帶領大家一起幹事業。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確保幹部職工職業生涯平安,營造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樹立人社部門“為民、務實、清廉”良好形象。
履職發生
基層工商是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前沿陣地。錢曉鍾局長講:基層工商是工商部門這棵大樹的根,根牢了,工商部門的形象就上去了。所以,基層工商能否履職盡責、提升監管服務水平事關全局,將直接關係到工商機關的整體形象和工商事業的發展。
目前,雖然基層工商在維護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規範交易競爭行為,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們還應清醒地看到,基層工商履職不到位、監管乏力等問題仍顯突出,基層工商人員的素質和履職現狀與當今經濟迅猛發展以及嚴峻的監管形勢相比,還存在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筆者認為,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理念束縛了基層工商履職和監管效能。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了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四個統一”,表明了工商部門以監管為軸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履職機制初步形成。這就要求基層工商在日常工作中要以監管為導向,正確處理監管與其他工作的關係,統籌兼顧,整體推進。但事實上,多年來由於諸多原因,基層許多工作人員思想陳舊,進取心不強,監管理念不能與新時期、新職責的要求相適應,為監管而監管,不能正確處理監管與發展、服務、執法、維權之間的關係。
二、素質制約了基層工商履職和監管效能。受隊伍結構、幹部體制和傳統業務的影響,基層工商執法人員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識層面偏低、業務簡單膚淺、執法不規範等問題。主要表現一是偏重於維持簡單的傳統業務,執法技能和技巧單一,缺乏創新能力。二是疲於應付日常工作,只侷限於按部就班地按俗套操作,對一些突發性工作和新的執法領域顯得束手無策。三是缺少複合型人才,精通法律、會計知識、商品知識、計算機等現代辦案知識和技巧的高、精、尖人才缺乏,致使許多監管領域不能涉足,與實現高效能監管、達到高質量服務的要求還有差距。
三、體制影響了基層工商履職和監管效能。目前,縣局以上工商機關內設機構是按職能以“條”設置,而基層分局則是按監管區域以“塊”設置,基層分局接受“條”、“塊”雙重領導和多項業務指導,承擔來自轄區“塊”的工商管理職責和監管風險。而上級機關內設機構囿於職責區隔和任務的驅動, 許多監管執法工作缺乏統籌和協調,造成對下監督指導過於分散和缺失,導致基層工商難以與之形成有效的互動,造成有些管理工作無所適從或疲於應付,工作效能不高。
四、機制限制了基層人員履職能力的提升。在人才任用機制上,受體制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年輕、專業性人才缺乏,幹部的選拔、任用機制不夠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學習制度、工作制度、內務管理等規章制度不夠規範。
基於以上分析,基層工商提升基層工商監管效能,達到固本強基、履職盡責目標,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做起。
一、認清形勢,提高履職盡責重要性的認識。當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大環境發生的深刻變化對工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工商部門履職風險更加突出。一方面,商品質量、食品安全、生產安全、消費安全的監管責任明顯加重,監管對象日益多元化,監管內容更加多樣化,監管形式走向現代化,傳統的監管模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要求。另一方面,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壓力不斷加大,履職風險更加突出。而基層執法力量和執法水平還相對較弱,量大面廣的監管對象與監管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顯,讓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倍感壓力。因此,我們要清醒認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以“與時俱進履職盡責、適應形勢狠抓監管”的思維,找準定位,科學探尋,加強監管,全面履行管......
如何正確履職避免被問責
按照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和領導或集體授權的職責,依法依規履職,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憲法對公務員履職的原則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