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產生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09-17

增值稅歷史由來及原因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於1984年、1993年和2012年進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第一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徵稅範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複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第二次改革,屬增值稅的規範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徵稅範圍,減並了稅率,又規範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範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現代服務業由徵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為什麼要繳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從這個角度來說,增值稅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

2、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3、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往來;

4、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個人認為這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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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負值是怎麼產生的?

增值稅的負值是怎麼產生的?出現這種情況:也就是進項稅大於銷項稅了,有時候是會有這種情況的。可以到稅務機關把所有進項都認證了,本月進項大於銷項的部分可以留到下月再抵扣

具體諮詢下稅務機關

增值稅稅負低的原因?

1.進貨數量較大,銷售數量銳減,而且買賣增值空間不大;

2.企業進貨時,正逢某種商品漲價,採購價高,近來該商品市場價下滑,造成企業今年總體增值額減少。 3.正值中秋,禮金肯定是要送的。

請問中國增值稅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並且於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現在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海稅種之一,增值稅的稅收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個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從增值稅的出現在短短50年時間該種稅風靡全球,原因是什麼

1、增值稅的特點

1.不重複徵稅,具有中性稅收的特徵2.逐環節徵稅,逐環節扣稅,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3.稅基廣闊,具有徵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

2、增值稅的優點

1.能夠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2.既便於對出口商品退稅,又可避免對進口商品徵稅不足

3.在組織財政收入上具有穩定性和及時性4.在稅收徵管上可以互相制約,交叉審計,避免發生偷稅

增值稅納稅籌劃的思路主要有哪些?納稅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三個環節,貨物的進口環節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當前增值稅的稅收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是中國最大的一個稅種。做好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對於增值稅納稅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從納稅人方面進行籌劃。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基本稅率是17%,小規模納稅人一般適用3%的徵收率。因此,納稅人在納稅前可以先確定採用哪種稅率對自己有利,然後根據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創造條件,成為對自己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值稅納稅籌劃的思路主要有:

1. 利用稅收優惠減輕稅收負擔。增值稅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包活增值稅的減免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等,納稅人納稅時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

2.增值稅代購行為的籌劃。代購行為屬於服務業中的代理業,如果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受託方不墊付資金;二是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發票轉交給委託方;三是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不徵收增值稅,而是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有代購業務的,應該儘量滿足這三個條件,從而按照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納稅。

3.增值稅代銷行為的籌劃。代銷行為主要有進銷差價式代銷和手續費式代銷兩種,前者徵收增值稅,後者則徵收營業稅。當差價率(差價率=(售價-進價)/售價)大於29.41%時,按照手續費式代銷繳納5%的營業稅,稅負較輕;當差價率小於29.41%時,按照差價式代銷稅負較輕。

4.商業零售企業向供貨方選擇合理的收費方式達到節稅目的。商業零售企業在向供貨方收費時,可以在預計銷售額的基礎上事先以進場費、上架費等名義收取大部分費用,等到一個銷售週期結束後,再按照銷售額或銷售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剩餘的小部分費用,這樣大部分收費只繳納5%的營業稅,少部分繳納17%的增值稅。

5.讓利促銷的稅收籌劃。工商企業的促銷方式一般分為打折銷售、贈送實物、返還現金三種。考慮到各種稅收因素,在促銷方式的選擇上,打折銷售促銷最為划算;贈送實物次之,返還現金最不划算。

6.運費的稅收籌劃。企業下設車隊如果主要運輸本企業的銷售貨物,可以將該車隊獨立出去,成為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這樣運費收入由繳納增值稅變為繳納營業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由於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時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錯綜複雜,使其具有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風險性因素。

增值稅應納稅額為負數的原因

原因嘛,這麼說:

因為我國使用的增值稅扣稅方法為購進扣稅法,即當月購進的貨物或者固定資產都可以認證抵扣形成進項稅額。而當月如果銷售額小於購進,形成的銷項稅額就小於進項稅額,就會形成所謂應納稅額為負數的情況。

但是即使應納稅額為負數,國家也是不會退稅給企業,而是形成企業的留抵稅額,等以後再抵扣。

增值稅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是什麼原因

你去買了很多的貨 就取得很多進項稅發票 但是你的貨不回一下子賣掉 比如買了一部分 銷售就產生銷項稅 但是你這個月 購入的貨太多 賣掉不多 那就產生進項稅大於銷項稅啦 懂了嗎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有哪些

一、關於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燬,企業將殘餘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餘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燬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燬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餘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燬,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範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

什麼情況下,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一、關於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二、存貨盤虧何時轉出進項稅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存貨應定期盤點,盤虧的存貨在查明原因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那麼盤虧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同時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呢?《制度》沒有明確說明,而財會字〖1993〗83號文《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但在存貨盤虧尚未查明原因前,並不能確定盤虧的存貨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而如果是正常損耗,其進項稅額並不需轉出,如果在盤虧時即將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就有可能使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筆者認為,存貨在盤虧時應只將存貨的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至於存貨的進項稅額,待查明原因後,再確定是否轉出。當然實務中也有這樣的情況,企業盤虧資產,為了不減少賬面資產,同時也為了延遲進項稅額的轉出,將盤虧的存貨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這是不符合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盤盈盤虧的資產應於期末結賬前查明原因處理完畢;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也規定,企業各項財產應在損失發生當年度申報扣除。所以企業若將盤虧資產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不但違反會計制度規定,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的要求,最終會使自己蒙受稅收利益上的損失。

三、改變用途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改變用途,即用於免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已抵扣進項稅額應轉出。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此種情況下進項稅額轉出有如下幾種方法:(1)納稅人能夠準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則可將所耗用貨物按購進時己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2)無法準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則按所耗存貨的實際成本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第二種方法,一方面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的基數要大於第一種,因為存貨的實際成本,不但包括購買價,還包括入庫前的運雜費、整理挑選等費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貨存在不同稅率時,如既有適用17%和13%的貨物,也有適用10%的廢舊物資,適用7%的運費等,則要從高按17%的稅率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所以第二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一般要大於第一種方法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核算的準確與否對企業納稅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見一斑。(3)對於納稅人兼營免稅、非應稅項目而不能準確確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按如下公式計算轉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非應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財稅〖2005〗165號文《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將此公式修改為:(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於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稅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稅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於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這樣的計算應該說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計算結果更加準確,但並不能說按後者計算的轉出進項稅額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計算的少。

四、正確區分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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