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編制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什麼是事業編制什麼是行政編制?

行政編制: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你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股級。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也就是說,你如果是行政編制,那你就是“走”級別的。

事業編制:名義上是國家幹部,實際上還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職稱。比如你幾年以後是初級工,幾年以後是中級工,幾年以後是高級工。學校老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業編制的人員不能當領導幹部。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到底是什麼編制,工勤編制到底是個什麼編制,有沒有相關的國家規定和法律法規解釋? 15分

可以告訴你。其實就是一個不籤合同的臨時工或者可以籤勞動合同的合同工

當初沒化為公務員序列的等於以後都沒機會(除非有關係能從人社部門獲得人事指標令)

在職時工資收入會比公務員少一塊由財政直接支付/補貼的部分。其它福利看單位小金庫收益。

工作和退休都是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退休之後退休金是參考企業/工人標準發放,目前標準比公務員要低

公務員為什麼分行政編制和行政事務編制

事業編制不是公務員進入行政編制的意味著你是國家公務員,如通過了選調生考試就是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享受著國家的各種法定待遇,如醫療、晉級等。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像學校就是典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自收自支、差額拔款、全額拔款三種類型。不用我說大家也能自明白,第一種就是你的工資和福利全由自己單位的收入來支付。比如你進入一個一個風景區的管委會工作,可能就是屬於這種類型。第二種就是你的工資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負擔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單位的收入負擔。我的理解像人民醫院之類的單位就是這樣的。第三種就是你的工資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負擔,這種的事業編制就從形式上和公務員是一模一樣的了。現在講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最大的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你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股級。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也就是說,你如果是行政編制,那你就是“走”級別的。而事業編制,名義上是國家幹部,實際上還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職稱,比如你幾年以後是初級工,幾年以後是中級工,幾年以後是高級工。學校老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業編制的人員不能當領導幹部。想進入行政編制只通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都有國家的和省的公務員考試。要注意,現在只有地級市才有權力組織公務員考試,也就說縣級市的鄉鎮或單位來招聘的話,一定是事業編制的。這一點大家要清楚。公務員不用交養老金,所以退休後差別還是比較大的,就是說你如果是事業的,那你每個月發的工資中,會扣除養老金。而公務員不用扣。在部隊同樣級別,工資待遇基本相同,轉業以後,因編制不同,待遇也相差很大,有的待遇現在看不出來,將來退休工資可能相差一到兩千元,而這個差別並不是個人造成的,最大的區別在於人事管理權限,更簡單地說,如果你是科長,你歸縣委組織部管,如果是辦事員/科員,歸縣人事局管。事業編制歸財政局管理。現在的鐵路警察不是公務員,還有一些一般法院的法警,檢察院也不是。就比如現在的協警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於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執法組織。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並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協警則是公安局僱傭的,協助警察來處理日常雜務的人員。通常素質比較低,在各地都受詬病。現在公安系統已經在清理整頓協警人員了。 從名字看應該是協助公安執行勤務的,跟以前的聯防差不多,現而今都是些社會上的下崗待業人員(反正是些沒得耍事的)招集起來維護社區的治安,從大的環境來說,還是起了積極的作用,對社會還是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的。 一個正式民警一般帶兩個協警員,現在警隊在做交警和巡警警務聯防就是交警負責白天巡警負責晚上。

學校的教師編制和行政編制有什麼區別

1、首先糾正下樓主的錯誤說法,學校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都是事業編制(除個別掛職和機關調入的行政領導)。教師是專業技術人員,搞教學管理工作的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都是事業編制。

2、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沒有什麼優勢和劣勢之分,行政編制是走是行政級別,比如:處長,局長。一般在頂關單位。事業編制走的是職稱,如比:一級教師,特級教師。一般在事業單位。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是不能互轉的。

行政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有什麼區別

政法編行政編的一種!!政法專項(公檢法司)編制是從中央一級一級向下撥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總編制就是公安部撥下來的!!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公務員配車

一、 關於公務用車的配車標準

(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規定:

1、 黨政機關車輛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要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減少國家財政支出,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

2、 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3、 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中央機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 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

(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黑龍江省社會集團小汽車配備標準> 的通知》(黑政辦發[1996]13號)關於配車數量的規定:

1、 在職廳局級幹部可配備領導工作用車,每2至3人配備1輛,一律不準配專車。離退休廳局級幹部8人配1輛,已發小汽車乘車費的單位,不再配車;

2、廳局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配領導用車外配備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每30至50人配1輛。機關的內部處、室,一般不準單獨配車;

(三)《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審查工作的通知》(黑財採[2004]7號)關於配車檔次的規定:

1、廳(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下的轎車或價格4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2、縣(處)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20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3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3、縣屬科(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5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2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鄉鎮機關配備10萬元以下吉普車、旅行車。

二、關於對超標準公務用車處理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抓好超標準公務用車整改意見的通知》(黑紀發[2003]20號)規定糾正超標車的原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超過這個標準,都屬違反規定配車,必須進行糾正。糾正處理的基本原則是內部調劑解決,一律不準藉機購買新車。具體可按以下幾條原則掌握:

l、現職領導幹部乘坐的超過規定標準車輛必須換掉,但根據實際情況,1998年底以前購置的超標車,可繼續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後再更換符合標準的車輛;

2、中辦、國辦[1999]5號文件下發後購置的價格超標的車輛,按現行價格已不超標的,可繼續使用。,

3、各市(地)領導幹部使用的日本豐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時拍賣不掉的,不準配備給個人專用,可實行集中管理,需要時統一調動使用;

4、借用企業和基層單位的車輛必須退還回去;

5、換下來的超標車經過評估後,要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公開向社會拍賣,賣不掉的可暫時作為接待用車,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是依據什麼編制的

需要遵守:全面行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適應性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譁。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是依據什麼編制的

財政部發布的。詳見下方: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2]2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   財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解讀

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有關問題  答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日前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對於社會上反映的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規定:一是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二是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問: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編進人等現象還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答: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採取各種措施,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機構編制管理的總體效果是好的。為解決現實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條例》規定,依照國家規定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應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同時,對超編進人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條例》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  問:如何規範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  答: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進行管理,歷來是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由於各地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不宜實行統一的管理模式。同時,為解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條例》規定:地方的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由省級政府發佈。事業編制的全國性標準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問:《條例》的約束力是如何體現的?  答:《條例》一方面要求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強調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程序;要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規定了對機構編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制度。為切實懲治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公務員網的三項標準

國家公務員三項標準所謂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符合三項標準:1、依法履行公職;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後,除行政機關外,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也納入公務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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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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