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滯納金天數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海關滯納金計算 10分

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海額X5/10000X滯納天數

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則有滯納金產生

稅務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滯納金的天數是多少天麼?

滯納金=欠稅額×萬分之五×天數==10萬×萬分之五×(10月從11日開始20天+11、12、次年1月天數合計+次年2月到繳稅當天的天數)

滯納金天數怎麼算?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否要算進去?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週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一併計算。

交稅滯納金應該怎麼計算?

1、滯納金是從應繳日的最後一天算閥,到實際繳納日,按日曆天數*應繳稅款*萬分之5算出來的。

2、繳納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不按時繳納關稅,會交多少的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計算公式: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報關當中滯納金的計算

計算公式:滯納金=稅額×0.5‰×滯納天數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船舶噸稅等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徵額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徵收。

稅務的滯納金怎麼計算

欠稅金額*滯納率*天數,即按日憨算,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因進口歸類稅則錯誤導致補稅關稅與增值稅,並交繳滯納金,請問滯納金起徵日期從哪天算起,謝謝

自原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

參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徵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徵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徵稅款外,還應當功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 滯納金 5分

首先繳款期限的計算是12+15=27沒有錯 然後26日是滯納金繳納最後1日,是法定節假日 所以滯納金繳納最後1日順延到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也就是2月1日 所以2月2日是滯納金計算的第一天,2月2日-2月11日一共是10天 即:答案是10天 報關員書上應該有這樣的原文 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週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一併計算。 這個意思就是表述繳納期限最後1天是可以順延到節假日之後第一個工作日,但是繳納期限最後1日是工作日,繳納期限中的節假日是不可以延長繳納期限的 望瞭解

稅收滯納天金的天數如何計算?

2007年稅務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月10日.2009年開始為次月15日,此期限內最後日期碰上休息日可加延。

稅收滯納金的天數是以超過規定的申報繳納期最後一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應交的3萬元,必須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納,否則從9月11日開始,按萬分之五/天加收滯納金。9月18日,已浮8天,滯納金應為:30000*8*0.0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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