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責任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的職責在《人民警察法》裡有明確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警察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

中國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濟興衰繫系相關,正因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務”的特殊品格。

警察叔叔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違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有警察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人民警察責任是什麼?

最簡單一句話,人民警察為人民!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是什麼?求答案

答:人民警察的任務和主要職責可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職權。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的主要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2)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3)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4)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5)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6)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7)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8)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9)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漢字秩序;對被判處管制、抱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0)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1)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警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錠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的警察都有哪些種類?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的警察: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 3.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併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範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稱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這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進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絡犯罪。 9.禁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制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門還有邊防、消防和警衛三個警種實行軍事化管理,他們就是我們所謂的“武警安全部隊”。 (二)司法機關的警察: 監獄、勞教機關的獄警、管教幹部。 (三)國家安全機關的警察: 比較特殊和神祕的一類警察,負責情報和反間諜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鐵道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就是鐵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航運警察(負責水路運輸管理)。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種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國民航總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負責民航飛行安全維護和處突)。 4.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林業警察(是林業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的警察: 緝私警察。 二.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武裝警察: 武警總部是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 (一)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的武警: 武警內務部隊(包括機動部隊和特戰部隊)。 (二)接受武警總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武警: 1.接受武警總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隊。 2.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隊。 3.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黃金工業總公司-國家黃金工業管理局(原冶金工業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黃金部隊。 4.接受武警總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水電部隊。 三.接受其他部門領導的警察: 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 參與司法執行、司法調查,維護司法機關秩序等…… 以上各類警察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安五部門的非兵役制人員,和民航、航運、林業、緝私警察屬於公務員,鐵路警察目前參照公務員待遇。消防、邊防、警衛、武警總部直接管理的部隊、武警總部和其他部門共同領導的部隊則屬於現役軍人

警察的職責究竟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濟興衰繫系相關,正因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務”的特殊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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