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事權是什麼意思?
為何“事權”劃分突變為“財政事權”劃分?有什麼差別
為何之前的“事權”劃分突變為“財政事權”劃分?兩者之間的差別是什麼?
對此,8月25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答記者問,給出瞭解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政府間事權劃分不僅涉及行政權劃分,還涉及立法、司法等廣義公共服務部門,是“大事權”的概念。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法治化還需要一個過程,短期內全面推進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選擇了從財政事權入手。
為何選擇從財政事權入手?上述負責人給出三點理由。
一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具備一定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規模擴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保障水平也不斷提高,加上政府職能的加快轉變,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新修訂的《預算法》頒佈實施,也為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從根本上破解改革發展面臨的諸多緊迫難題。當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需要進一步理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需要進一步清理整合、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需要大力推進,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需要進一步提高,這些都需要以明確政府的財政事權劃分並相應界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為前提,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起到“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效果。
三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事權劃分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成熟市場國家的事權劃分經歷了數百年的逐步演進。財政事權是政府事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合理劃分財政事權入手破冰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改革,先局部後整體,既抓住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一政府核心職責,又能夠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積累經驗、趟出路子。
什麼是事權
所謂事權,簡單說是指一級恭府在公共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政府間財政關係涉及方方面面,但歸結起來,主要是三要素:事權、財權、財力,各種不同類型的體制都是這三要素不同的組合而形成的。一般而言,事權、財權、財力三要素達到匹配,才能使一級政府運轉正常。相對於事權,財權和財力都是手段,是為履行特定事權服務的。
政府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是什麼意思
正確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財政管理體制的內容。各級政府問事權及支出責任劃分遵循的-般原則有受益原則、效率原則、區域原則和技術原則。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中,存在一些什麼問題
事權與支出劃分的原則
關於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問題,英國財政學者巴斯特布爾提出了以下重要原則:(1)受益原則。(2)行動原則。(3)技術原則。
綜合上述事權與支出劃分原則,並結合事權與支出劃分的理論依據,在通常情況下,應該按照如下原則來指導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劃分:
(1)全國性的公共產品應該由中央政府出面提供。
(2)有本地居民享用的地方公共產品應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
(3)對跨地區以及具有外部效應的公共項目和工程,中央政府應出面組織或在一定程度上參與。
(4)對於收入分配差異問題,應由較高級次的政府粗麵進行調節,從而為縮小收入差距和提高效果創造有利的條件。
(5)堅持事權和支出劃分的法律化原則。
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我國的財政有什麼影響
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並充實地方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關稅、海關代徵進口商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1993年地方已經負擔的20%部分外,以後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和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其中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中的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資源稅歸地方;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如何評價《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
解決好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財權分配,系統糾正當年留下的積弊,最先糾正的,就是土地財政下的高房價問題。讓地方有錢辦事,才能系統修正他們的主收入——土地出讓金,讓這塊能佔到房價百分之30左右的錢降下來,
什麼叫一級政權一級財政
依據財稅法原理中的“一級政權,一級財政”原則,我國《預算法》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
財政管理體制的實質是正確處理國家在財政資金分配上的集權與分權問題。 集權與分權,是一對矛盾。這種矛盾只能是根據生產發展的要求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般地說,凡是關係國家全局的管理權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凡是需要由地方因地制宜的管理權限,一定要放給地方,中央不能統得過死,以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我國的財政管理曾經歷高度集中的統一收支管理體制。但實踐過程中積累了眾多矛盾,主要是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大一統”體制下,財權與事權不統一造成地方沒有徵收甚至理財的積極性。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之間的不匹配問題日趨嚴重,財權小但責任重的地方政府,分稅制時75%的財權拿到了上面,但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的責任沒有減少。一方面客觀上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博弈”,一方面地方從體制外尋租,如大量出讓土地、非稅收入過渡收費等,預算外收入成為預算的“制度性漏斗”,無法確保預算的完整性。
因此,1978年後,為了加速實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財政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圍繞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關係進行,以後者為重點。在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方面,擴大了地方的財權,加強了地方理財的責任心,體現了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在法理上,財權與事權要統一。各級政府有什麼樣的職權、什麼樣的辦事的事權,就要有相應的財權。因為國家的各項職能是由各級政府共同承擔的,為了保證各級政府完成一定的政治經濟任務,就必須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各自的財政收支範圍、財政資金支配權和財政管理權。各級政府有什麼樣的行政權力(事權),就應當有相應的財權,以便從財力上保證各級政府實現其職能。
我國現行財政體制是什麼
分稅制財政體制,具體指在國家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事權及支出範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和分稅制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收入,並輔之以補助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模式,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
政府間事權劃分
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是政府職能在各級政府間進行分工的具體體耽,也是財政分權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和制度保障。
如何構建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財政管理體制
財政轉移支付多給縣財政局和鄉鎮財政所啊,沒錢怎麼辦事,尤其鄉鎮財政所,沒錢什麼都做不了,然後把財政所機構性質規範起來,有相應的地位才能更好協調相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