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怎麼計算?
關於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仲裁委說的是錯誤的.
勞動法中賠償所指的工資包括,很多的,廣義的可以指公司發給你所有的錢都算你的工資.像加班費,獎金,年終獎雙薪,還有一些補助每月從工資中扣除的保險費公積金費用等,但勞動保護費不算其中的.
且這個工資是你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是指單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仲裁委這樣講,我懷疑是不是收了用人單位的好處了.我個人在6月份用人單位賠償過.仲裁委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我們當時也查過法律條文,有明確規定的.呆會給你找找,你找找你所在地的工資支付條例,我這邊的工資條例規定是這樣的.
也就是說除了用人單位給你交的社保(自己交的算工資),勞動合同中註明的勞動保護費不算,其它的幾乎都算你的工資.至於福利費就要看合同裡寫明的是什麼說法了,只要不寫明"福利"也算工資
勞動法雙倍工資不夠一個月的怎樣計算
是未籤勞動合同情況的雙倍工資嗎?可按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雙倍工資怎麼算?
雙倍工資只是說週日或者是節假日上班的情況下才可享受雙倍工資的,具體算法:你現在的工資除以當月的天數30或者31天,得到是你一天的工資,乘以2就是當天的雙倍工資了!比如你八月份底薪1500,那麼你一天的雙倍工資就是1500/31x2得96.77 ,請假不可享受雙倍工資待遇的
節假日雙倍工資怎麼計算
首先更正節假日是3倍,比如底薪4500元,國慶節3天,4500元/21.75天*3天*3倍=1862元。這就是三天你的工資。
雙倍工資到底怎麼算?
1、雙倍工資是在《勞動合同法》定所謂的新勞動法)中的規定的,而《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所以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後的糾紛適用雙倍工資的條款。
2、關於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像你這種情況可以拿到10個月左右的雙倍工資,你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
雙倍工資的如何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雙倍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基本工資/每月應上班天數)*應計算雙倍工資的天數*2
雙倍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
1、不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二倍工資。由於你在公司滿一年以上,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該給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籤的應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所以按3000元算,而且時間是從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
2、若公司所謂的你不勝任工作理由不成立,則辭退你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還應支付你賠償金,即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加班費可以計算雙倍工資嗎
雙休日加班雙倍工資,月底應發工資計算方法,就是當日基本工資*200%,就是休息日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雙倍工資差額補償怎麼計算
你是廣州的員工吧,是不是保安?
首先跟你說說加班費的計算辦法,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那麼看看你的工資條,如果上面有加班工資的話,則這部分是要扣除在每月的總收入之外的。舉例來說:
你是2300的工資,工資條上只有法定節假日時是有加班費的,那麼你平時就沒有加班費。則你每小時的工資=2300/21.75/8=13.22元。
週一到週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19.83元,週六週日加班工資=13.22*2=26.44元。法定假日加班費=13.22*3=39.66元。
每週超過40小時的上班時間就可以這麼計算。
所以你的加班工資到底是多少,請按這個計算就可以了。另外,法定假日有發放加班費的,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之後,應減去已經發放的。按照1100計算加班費是違法的。
關於雙倍工資,則完全等於當月的實際工資,請假和加班費都計算在內,請假當月工資少了,雙倍也少,加班當月工資多了,雙倍也多。
關於雙倍工資的算法,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第一個月去申請的話,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滿一年之後,再過一年去申請則不支持了。
1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和保護期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倍工資系按月支付,故處理時不按連續侵權做整體保護,而是按月保護。保護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通常是勞動者就二倍工資申請仲裁之日或者用人單位拒付之日)前一年以內的二倍工資差額。例如,勞動者於2008年1月1日入職,2008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關係時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2009年1月1日申請仲裁,則保護11個月;如2009年7月1日申請仲裁,保護6個月(2008年7月至12月);如2010年1月1日申請仲裁,則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