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涉外婚姻?

General 更新 2024-12-11

什麼是涉外婚姻?

獵律網解答: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國內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下發後,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門都非常重視,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有的省(市)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召開會議,研究佈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蘇、安徽等省(

市),還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婚姻介紹進行了清理整頓。但目前各地進展還不平衡。為進一步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提高加強婚姻介紹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婚姻介紹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婚姻介紹管理是各級民政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做好婚姻介紹管理工作,有利於保障求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同時也為

民政部門發展婚姻服務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難得的機遇。因此,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切實採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的要求。

二、要認真做好清理整頓工作。《通知》中明確規定“民政部門要對國內婚姻介紹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這既是對各級民政部門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臨的新的社會課題。所以,要認真清理社會上的婚姻介紹機構,做到心中有數,邊清理邊整頓。特別是在清理中,如發現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機構,要會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三、各地於八月底前將婚姻介紹清理整頓情況(婚姻介紹機構數量、類型、經營形式、收費等)及今後婚姻介紹有序管理的意見書面報送民政部社會事務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 1997年12月19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根據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範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諮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個人採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買賣婚姻和其他違法的涉外婚姻活動。

第五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

外事、僑務、臺灣事務、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諮詢

第六條 (諮詢機構性質)

本市涉外婚姻諮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諮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

第七條 (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涉外婚姻諮詢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設立涉外婚姻諮詢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立的條件)

設立涉外婚姻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市婦女聯合會、市總工會或者團市......

什麼叫涉外婚姻

跟外國人結婚啊,放到時下來說就是找個老外嫁了好移民。

涉外婚姻登記處是什麼意思

是指跨國婚姻登記機關

涉外婚姻對中國女人有什麼好處?

涉外婚姻用比較口語化的來說就是和外國人結婚並且結婚之後去他/她的國家生活,這就叫涉外婚姻,現在比較常見的涉外婚姻大多因為孩子,在中國,一個三四十歲的女人離婚還帶個孩子基本就不用想嫁出去了,但是外國人對這點就不在意,有孩子也好,沒有孩子也罷,和外國人在一起,對方看中的就是你自身,而且國外對於孩子的教育也是大開方便之門,這也是為什麼現在有很多女人選擇涉外婚姻的緣故,如果你想要擁有一段比較靠譜的涉外婚姻,我建議最好是請專業的人幫你找,畢竟涉外是倆個國家的差別,所以需要專業的國際獵頭幫你找男士,需要專業的律師幫你做背景調查等等....很多很多,我認識一家就在深圳的,你可以去看看,我有朋友去過,不到一年就嫁出去了,效果還是蠻速度的,你可以去看看“美締奇‘這家,建議你不要去百合之類的,畢竟平臺太大了,也不能保證對方是不是真實的。

涉外婚姻 和外國人結婚應該在哪裡登記

在國內或者國外登記都可以,在哪裡登記就受哪裡的婚姻法保護及約束而已.你可以在國內領證後再到國外也領一次證也沒關係的,這些按你自己實際需要去選擇.至於移民的事,也要看你對象所在國家的規定.國外領證需要些什麼材料與程序就得回你對象所屬的國家負責管理婚姻方面的ZF機構查詢.如果在國內的話,你們只需要去你戶籍所屬的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即可,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你自己: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聲明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

你對象: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涉外婚姻單身證明

一、什麼是涉外婚姻公證?

涉外婚姻公證,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後,才能拿到我國使用。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當事人經常會被告知同外國人結婚或者到外國結婚之前以及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應當將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公證,以證明其法律效力。

此種涉外婚姻公證需要到當地涉外公證處辦理。

二、涉外婚姻公證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公證有哪些?需要什麼證件、手續?如何辦理?目前,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紙);結婚證原件。

(注:婚姻法頒佈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

結婚公證提交二人同底兩寸照片。(結婚證相符公證提交整本結婚證複印件三或四份。)

公證費若干元,工本費若干元,譯文費若干元(各地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證處不同可能還可能收取調查費。

辦理公證依據我國法律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但不包括調查時間。各地公證處也會有不同。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複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但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覆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但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採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

請問涉外婚姻介紹到底犯不犯法?

如今,涉外婚姻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涉外婚姻介紹機構興起。什麼是涉外婚姻介紹,如何面對不合法涉外婚姻介紹機構?等等問題,本文將為你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涉外婚姻介紹?如何面對不合法涉外婚姻介紹機構?

涉外婚姻介紹是為了滿足某些單身青年、大齡男女或離異、喪偶人士擇偶需求而組織起來的,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一種活動。

據調查,除了少數婚介機構在民政或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外,絕大多數的涉外婚姻介紹機構都沒有辦理任何註冊登記手續。各地涉外婚姻介紹機構魚龍混雜,登記管理方式五花八門,基本上處於競爭無序,自身自滅狀態。社會各界對涉外婚姻介紹機構的混亂狀態提出諸多批評,呼籲有關部門加強管理;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內部也希望政府部門對其加以規範和整頓。

目前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違背國家禁令,公開或變相辦理涉外(含涉港、澳、臺灣居民和華僑)婚介;

(2)以營利為目的,不擇手段,誘騙和欺詐行為普遍,以虛假廣告、婚託等坑害徵婚當事人;

(3)收費依據、標準沒有得到價格主管部門的批准,亂收費現象嚴重;

(4)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各自人員素質低下,服務質量差;

(5)有的涉外婚姻介紹機構不嚴格審查徵婚當事人是否已有配偶,為某些別有用心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甚至借婚姻介紹為名,行非法活動之實,藏汙納垢,嚴重損害了自身形象。

婚介機構目前的混亂、無序狀況,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嚴重關注。

二、有關禁止涉外婚姻介紹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及某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員,借介紹婚姻之名,將我國一些婦女騙出境外,釀成不少悲劇,嚴重損害了我國的民族尊嚴和民族感情。為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保障我國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聲譽,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清查,一經查出,堅決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對本通知下發後仍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這種婚姻介紹的個人,一經發現,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且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懲處。同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任何人如發現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單位和採取不正當手段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個人,可向各級民政、公安部門舉報。我駐外使、領館如發現國內的單位或個人串通境外人員從事不正當的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應及時報告民政部和外交部。

二、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徵婚廣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張貼或散發此類徵婚廣告。

三、加強國內婚姻介紹歸口管理。目前,國內婚姻介紹由於缺乏歸口管理,出現了放任自流的狀況,這也是導致涉外婚姻介紹混亂的原因之一。為此,今後凡申請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的,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民政部門要對國內婚姻介紹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本通知內容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從以上介紹中可以看出,國家是明令禁......

什麼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繫。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涉外婚姻法律法規,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未規定涉外婚姻內容,其內容見於《民法通則》中的涉外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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