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男方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一、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二、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一致,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二、離婚時子女判歸父母撫養的婚姻法規定及司法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子女撫養權究竟由誰行使,除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外,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有利於子女的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重要的參考標準有: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離婚後的房屋狀況(主要考慮居住條件)、撫養教育子女的條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時間來教育和輔導子女)等等綜合考慮。三、父母必知的心理學常識1、離婚家庭的子女,成年結婚後,相比較其他正常家庭的子女,離婚率偏高;2、子女不是你手中的財產,更不是你用來要挾對方的工具和手腕;3、百般阻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是不明智的,是對孩子最大的傷害。4、離婚後子女探望權屬於親權的範疇,除法律和協議中規定或約定的協助義務外,從情感和道德上也應予以配合。
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哪些條件
易軼律師易軼律師解答:您好,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當然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1、工作性質;2、工作環境;3、收入狀況;4、居住條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養;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離婚時,女方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按語:說起母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的天然優勢,還真不乏一些很給力的古語“寧(可)跟討飯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連心”、“狗不嫌家貧,兒不嫌母醜”。女性由於生理心理特點,大多對孩子更有耐心、更富於犧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愛不能兩全的時候,留住母愛,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好的選擇。 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的心靈創傷在短期內是難以癒合的。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儘量減輕這種傷害,為人父母者首先應該將彼此之間的是非恩怨擱置一邊,理性地從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解決今後撫養、探望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協商是最好的方式,始終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好孩子的撫養,讓孩子能同時擁有父母之愛,既能滿足孩子對愛的需求,也能提升孩子積極樂觀地解決危機的自信。 雖然我們倡導理性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但現實情況並不盡人意,相當多的父母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爭執很大,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在“賈靜雯爭女案”中得以充分展示並被內地很多法官所接受的“同性原則”、“最大接觸原則”,也為我們在爭取撫養權中爭取主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女孩由母親撫養更符合其生理特點;取得撫養權並保證非直接撫養方的探望等正常接觸,這種友善和理性的態度也是爭取撫養權的有利因素(最近發生的美國球星韋德奪回兒子撫養權案中亦得到很好的詮釋)。 最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所有面臨離婚和撫養權爭奪的父母希望您們能看看以下兩篇文章所推薦的電影: 單親,孩子不能承受之重!!
如何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
如何能爭取到孩子撫養權
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現今你與他要對簿公堂,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不得不承認,會相對處於劣勢,因為女性與孩子的天然的親密關係,往往會在同等條件下,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稍為傾向於她們,尤其在孩子性別是女孩的情況下,判案的法官多多少少也會有一點偏向,這也是難免的事情。因此,你要儘可能地收集以下證據材料,盡力去爭取,孩子撫養權還是完全有可能歸屬於你。第一,他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顧好孩子,另一方面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會帶來影響;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說明女方給予孩子的母愛是很有限的,對孩子不予關心,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成長的。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外部生活環境。第七,若你們已經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你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兒園或小學在你們所生活的附近區域,孩子已經習慣了那裡的生活、學習環境,改變環境會對孩子成長不利,因此也是你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你作為女方,在前方所述的對男方不利的情形正是對你有利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尤其男人在社會上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女方心理壓力會比男方要大,在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上,你也會有這樣那樣的擔心和憂慮。對於你來說,需要調整好心態,正確分析和認識自己優勢和不足,認真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你會對自己更有信心!第一,你的孩子若是在兩週歲以內,前文已有詳述,你的孩子一般隨你一起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第二,你孩子若已經是兩週歲以上了,你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你的可能性較大。第三,孩子一直隨你一起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你可能性較大。第四,比較你們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等,孩子判歸你的可能性較大。第五,他有不良嗜好,如**、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他的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你。第六,如果你們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你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三、你的父母能對子女撫養問題發表意見嗎大家都知道隔代親的道理,你與他的婚姻已經走到了盡頭,不得不分手,各自重新選擇開始新的生活,作為長輩,在為你的事情著急上火的同時,可能最讓他們感到心痛的還是孫子、孫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在孩子出生第一天起,你父母的內心就充滿了喜悅和感激,對小孫孫每天成長的變化,比你們倆都要上心,與孫子在一起的快樂已經成了他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如今,隨著你們婚姻的解體,孫子撫養權的歸屬自然成了他們老人家最關心、最痛心的事情。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是無奈的,但法律在一定條件下又好像具有了人性化的考慮和設計。因為,在子女撫養權糾紛上,法院首先要審查的是作為孩子父母雙方的你們兩個人的條件,從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孩子隨誰生活更加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成長,在你們兩人的條件懸殊較大的情況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確定撫養權歸屬。只有在你們兩人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單獨隨你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不會把問題說清楚嗎?!
一、子女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形
(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考慮到子女尚處於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二)孩子兩週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大;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
(六)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七)10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選擇隨父或隨母生活。
二、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樣這裡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父親如何爭取撫養權
【】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問一下離婚如何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既然夫妻離婚已成定局,那還是多考慮一稜孩子監護權歸誰更利於他的成長吧,不要只顧自己的感情。
既然你也知道孩子跟媽媽會好些,那麼就讓孩子跟著媽媽生活好了。
有道是:有媽的孩子是個寶,沒媽的孩子是棵草。你終歸要另娶妻子的,誰能保證將來的妻子對孩子能很善待呢。
離婚的各種事宜,如果能協商當然最好,但是無法達成一致的話,也只能上法院了。
如果是協商,你可以把探視孩子的時間很具體的寫在離婚協議書上,這樣如果將來遇到麻煩,還可以娶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中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諸多的案件當中,有的當事人確是為與子女共同生活而爭取撫養權,當然也有以孩子為籌碼以期達到離婚的目的或者是爭取更多的財產權益。但是對於律師而言,當事人的委託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讓當事人滿意是最終的目的。 撫養權歸屬的相關規定及參考因素 父母離婚後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於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法律並沒有強行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四、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人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離婚案件中,女方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