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的功能?
意思自治原則可以適用於哪裡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實現法律對民事社會關係的調整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該原則的適用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的,而是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的,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的情況下,該原則才能夠發揮其相應的作用,超出了特定範圍、不符合特定的條件,就沒有該原則發揮作用的餘地。
民法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功效,即用共同規則的形式,預先為民事者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民事者的自由民事為;二是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以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開展;三是把自由上升為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客體;四是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選擇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內容等。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如在所有權領域,則表現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處分其財產;在契約領域,則表現為契約內容、契約形式、契約對象等方面之充分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則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遺囑自由等;在民事責任領域,則表現為自己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自己獨立承擔。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還是體現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合同自由。
什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自願表達各自的要求,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強調在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由當事人對民事行為進行設定,從而激發民事主體活動的積極性並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意思自治原則,則相應的,由於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狀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由於當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無效。
意思自治原則它主要是指應當尊重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是對還是錯
你好!對。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願或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即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條文化。
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怎麼舉個例子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什麼是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的含義和內容
(一)私法自治與意思自治的關係。所謂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體有權依自己意志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於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優先於私法而適用。據考證,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學說的是16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理?杜摩林。意思自治原則的哲學基礎是人類不可避免的無知這一事實及由此所決定的個人認識的不確定性和可錯性,這一原則賦予了人們選擇的自由和機會。而意思自治的主旨則是當事人意志決定論,即當事人有權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選擇,當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約束其契約關係的準則,當事人可以而且應該對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選擇負責。對個人意志的尊重和選擇自由的尊重既是契約自由的關鍵,也是保證社會進步的源動力。“只有在自己有意識的活動過程中,那種選擇行為才能被稱為自由。”[1]著名經濟學家布坎南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中獲得利益的決定因素的排列順序應為選擇、運氣、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應該考慮的就是選擇的重要性。意思自治思想雖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但羅馬法並沒有將意思自治原則提到民法特別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高度來看待,換言之,羅馬法雖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則的思想和精神,但並未將意思自治抽象為私法原則。直到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後,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思想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思想才得以廣泛傳播。由於私法主要表現為民法,因此私法自治就主要表現為意思自治。從另一方面來說,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靈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思自治還與市民社會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市民社會的基本結構是以契約性關係為網絡組合而成的社會系統,而聯結契約當事人的紐帶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構成了市民社會發展的原動力,並給市民社會注入了新鮮的活力。市民社會觀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權力界限,強調應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中強調的個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為目的的。“在私法範圍內,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認私權並保障私權之實現,所以應在國家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參與。”[2]私法自治理念的確立,在人身關係上徹底否定了封建身份關係對個人的束縛,強調人格獨立,擯棄人身依附,宣揚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獲得真正的解放,極大地促進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二)意思自治的主要內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效能。即用共同規則的形式,預先為民事者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為;二是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以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開展;三是把自由上升為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客體,使之成為“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3],保證每“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4];四是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選擇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選擇合作內容等。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如在所有權領域,則表現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處分其財產;在契約領域,則表現為契約內容、契約形式、契約對象等方面之充分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則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遺囑自由等;在民事責任領域,則表現為自己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
g點是啥意思自治原則
G點由德國婦產科醫生恩斯梯·格拉齊拍首先提出,即指在陰/道前壁靠陰/道口3.5-4釐米處(女性陰/道從外向內的2/3處)。G點(Gräfenberg spot或G-spot)是女性陰/道前壁周圍的區域,圍繞著尿道,也是尿道海綿體的一部分。它是女性的性感帶,當受到刺激時,能夠引起高度性興奮及強型的性高潮。它很可能就是斯基恩氏腺所在之處。不過,對於G點是否存在,直到現在還未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