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法的價值有哪些

首先你要弄清法和法律並不是一樣的。法律的概念更小一些,狹義的說就是指現有的法條以及行政法規。而法則是一個大概念,包括很多法哲學、法理學等等很多內容。法學是一門很古老的學科,法的價值也有很多。

什麼是法的價值

法律價值位階理論,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衝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就法的基本價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正義,其他則屬於基本價值以外的一般價值,如效率、利益等。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他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他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生衝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予以確定何者應優先使用。

什麼是法的價值?

經濟法價值的含義 經濟法價值是指以經濟法與人的關係為基礎的,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是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在於經濟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包括經濟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於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 對於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價值的社會本位性,基於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與以往私法領域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個人本位是有區別的。所謂個人本位是指個人權利本位,簡稱權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為立論基礎,主張把個體權利的地位放在實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國家最高權力之上。這一理論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得到盛行,伴隨生產的社會化、民經濟體系化和壟斷資本主義經濟國際化,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觀態勢,法學理論開始思考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社會本位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社會本位是指社會權本位,其把社會權概括為權利的首要含義,對私人權作出明確的限制,以追求、障社會整體的權利利益為核心。即在法的產生、施、行中,始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旨在尋求私人權與社會權衡平的合理性尺度過程中去維護和保障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經濟法正是社會本位的法,即經濟法在其產生、實施、運行的過程中,始終是以追求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基點的,在對私人權的合理性限制中,實現了私人權和社會權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平衡,並最終使得社會權或社會利益得到維護和保障。那麼,經濟法價值也必然具有這一社會本位性。也就是說經濟法價值的考量應始終是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的,而不是以私人權為立足點。對此論述的意義在於要強調經濟法價值考量的這一立足點與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並不矛盾。為什麼呢?可以這麼理解,經濟法價值之主體為人正是經濟法價值含義之一便在於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是不是說經濟法價值的立足點一定要是人呢?當然並非如此。因為在社會個體聯繫緊密之狀況達到一定程度之時,以社會權或社會利益為立足點更能夠充分實現實質的、長遠的“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這取決於前述的“一定的歷史社會”。

對經濟法價值概念的理解,其次,還要關注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的辨析。經濟法價值如前文所述。而經濟法功能是指經濟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很明顯,第一,這三個概念屬不同範疇。經濟法價值是從人與經濟法兩個角度出發而對人與經濟法關係的研究,是基於人對經濟法的“厚望”而進行的理論闡述,而經濟法功能是從經濟法自身出發的對其內質本性的研究,是經濟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質的一方面體現。又經濟法作用是從社會關係出發對經濟法對社會關係產生的影響的研究。第二,這三個概念屬不同層次。經濟法價值是絕對抽象的,對經濟法功能及經濟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觀的理論提升。而經濟法功能為經濟法內在的質的屬性,是客觀的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存在是內在的、具體的、宏觀的。又經濟法作用為經濟法內質本性的外在具體的體現甚至錯誤反映,是外在的、具體的、微觀的。第三,這三個概念角度不同。經濟法價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針對人的需要基於法的功能而進行的闡述。而經濟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對法的內質本性的闡述。又經濟法作用是就社會關係而言的,是對法對社會的影響的闡述。當然,第四,這三個概念之間同樣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經濟法價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為人對法的一種追求,其只有依據經濟法功能來實現,也就是說經濟法功能是經濟法價值實現的客觀基礎,而經濟法作用又是經濟法功能實現的必然途徑及外在體......

法的價值的含義

從哲學的意義上講,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兩個基本方面來理解:首先,價值是一個表徵關係的範疇,它反映的是人與外界的關係,揭示的是人的實踐活動的動機和目的。人與外界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的對應關係就是價值關係。在價值關係中,人是價值的主體,外界事物是價值的客體。其次,價值是一個表徵意義的範疇,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分析了價值的涵義,我們研究一下法的價值的概念。法的價值又稱為法律的價值,第一種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例如,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民的自由、社會的公共福利、經濟的持續發展、善良風俗的維持,環境的保護與改善等都是其體現,還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義更是這層意義上的法的價值的根本體現。這種價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稱為法的“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價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質。比如任何一種法律都應該具有邏輯嚴謹、簡明扼要、明確性等特徵。(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法律價值這一概念的具體內涵是什麼

一方面,法律的屬性和作用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法律價值作為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係的範疇,標誌著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標,它包含著人們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而,法律價值內容具有比較濃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倫理性。

根據法理學家張文顯先生觀點:“法的價值具有雙重性質。它一方面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法之間需要和滿足的對應關係,即法律價值關係;另一方面它又體現出法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

怎麼樣理解法的價值的概念?

(一)法的價值的不同定義法的價值,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著這種必要性)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為‘法律價值’……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 他對於法律價值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價值的內涵,具有它的學術意義。但是他將法律價值總體抽象為正義,這在我看來,多少有些偏頗。儘管正義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幾乎所有的價值準則都可以在最後被歸結為正義,但是正義並不是價值的全部內容。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價值觀”時,指出,“價值因素包括:國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財產權利的堅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標準的維護等。另外還有一些較次要的價值,如便利,統一,實用性等。” 顯然,他並沒有給法的價值下定義,僅僅是論述了他將法的價值劃分為較重要的價值和較次要價值的主張,概括了法的價值的內容。法的價值一詞在當今的中國法學著作中,已時有所見,有的學者寫作了專門的著作予以論述,有的《法理學》著作將其作專章或專編講解,部門法學研究也從其特定的視角對法的價值進行了探討,但對其基本含義的理解仍眾說紛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有的學者認為:“法的價值是標誌著法律與人關係的一個範疇,這種關係就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作用或效用,和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因此,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基本含義:第一法律對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義。……第二,人對法律的要求和評價。” 這種觀點認為法的價值包括法對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義,與人對法的要求和評價兩個方面。就第一方面的含義來說,應當認為是有失偏頗的。如果法的價值是指法的作用、效用、功能,法的價值本身就很難有存在的價值。因為法的作用、功能已經是法學上確定的、被普遍認可的概念,沒有必要設定一個新的“法的價值”的概念來將其取代。至於法的效用,無非是法的功能與作用的另一種表述罷了。用“法的價值”來指法的效用,同樣沒有必要,而且是對法的價值意義的貶低。在這第一方面的含義中,將法的價值歸結為法對人的意義,雖然不盡全面,亦無可厚非。但隨意地將“意義”與“作用”、“功能”、“效用”相併列或相等同,顯然是極不妥當的。它們應當是不同層次上的概念與範疇,將其混同,不利於對法尤其是法的價值進行準確的理解與認識。就其第二個方面的含義來說,人對法的要求,只能認為是人對法進行價值設定和制度安排的目的與前提,但它還不是法的價值本身。其中只有成為人的超越指向的部分才屬於法的價值的範疇。因此,不能簡單地說人對法的要求就是法的價值。至於人對法的評價,應當說,在價值意義上的評價屬於法的價值的範疇,但不屬於法的價值範疇的評價則不應歸入法的價值的範圍之內。因此,將整個法的評價歸入法的價值之中,也同樣是有失偏頗的。有的學者認為:“法的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係的一個範疇。這就是,法律的存在、屬性、功能以及內在機制和一定人們對法律要求或需要的關係,這種關係正是通過人們的法律實踐顯示出來的。……法的價值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法律的內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關係。第二,社會主體對法律的需求。如果主體沒有法律需求,法的價值就是若有若無的,更談不上評價法的價值問題。第三,要有法律實踐這一重要環節。” 這一定義所指出的,“法的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係的一個範疇”,雖然不是一個完整的定義,但還是具有一定科學性的。但它對法的價值內容的理解卻遠離了自己所設定的含義範圍。其第一點,“法律的內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關係”都是法的內......

法的價值是什麼以及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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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的價值體系的含義和特點

含義:法的價值體系是指法的各種具體價值在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從而構成的有機聯繫的整體。

特徵:(1)從法的價值體系的價值客體上講,法的價值體系是以法作為客體而產生的價值所組成的價值系統

(2)從法的價值體系的價值主體上看,法的價值體系是由社會一般的人持有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

(3)從價值體系的結構上看,法的價值體系是由法的目的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三種成分所組成的價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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