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科目取消了嗎?

General 更新 2024-12-23

待攤費用何時取消的啊

新會計準則不是取消了待攤費用.只不過待攤費用不在報表中體現了.

依新準搐的精神來看.就是企業能不用預提和待攤的就近量不用.但是不是說把科目取消了.

新準則表上還沒有累計折舊了喲.你能說累計折舊也取消了麼.

一般預提待攤有餘額的都放在其他流動資產或負債裡面.

能不用就不有預提和待攤.

待攤費用放到預付款項

預提費用放到預收款項

新準則是不是取消了“待攤費用”這個科目

是的,新準則是取消了“待攤費用”這個科目。

附註: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主要原因。

原制度對“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定性有偏差。財政部於2000年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分別屬於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

待攤費用不是資產。原制度中所說的“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付,應當由當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列為企業的一項資產項目。被劃為入資產範疇。而所謂資產是指企業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對企業來說具有有用性。可見資產的本質是一項經濟資源。待攤費用最直接表現為企業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和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預期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待攤費用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被劃入資產的範疇。

預提費用也不是負債。原制度中所說的“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預期確實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所謂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負債作為現實義務,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生的結果。只有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才能增加或減少企業的負債。然而,預提費用並不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同樣不符合負債要素的定義,不能被劃入負債的範疇。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實際均是費用要素。所謂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費用的發生將引起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發生都會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減少企業的利潤,最終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因此,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符合費用要素的定義,二者均應被劃入費用要素的範疇。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科目,房租怎麼做分錄

新會計制度取消了待攤費用科目,房租費怎麼處分錄?——可以一次性攤銷。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製造費用)---房租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如果想分次攤銷,就計入其他應收款裡。

借:其他應收款----房租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攤銷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製造費用)---房租

貸:其他應收款----房租

新會計準則下是不是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

是的,企業會計準則(07年始實施)和小企業會計準則(13年實施)都取消了預提費用和攤銷費用科目

原待攤費用是先支付再攤銷的業務,現在直接掛其他應收款科目

原預提費用科目是先計提再支付的,現在掛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會計準則中待攤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待攤費用在一年以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一年以下一次就計入管理費用就可以了。

待攤費用取消應該用什麼科目

待攤費用取消應該用什麼科目----“預付帳款”或“其他應收款”

新會計準則待攤費用怎麼做會計分錄

待攤費用原用來反映一年內需分攤的費用,強調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

但新準則下,直接在款項支付時一次性記費用,強調重要性原則。

執行新準則的公司,直接記費用,用不著記入其他流動資產,然後再按月攤銷了。

因為新準則既然取銷了“待攤費用”這個科目,也就意味著不用再按月“攤銷”了。

如果一定要攤銷,你的分錄也行,不能說不對。

新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 那要攤銷怎麼攤啊?

新準則下,一般待攤費用可計入“預付賬款”,預提費用可計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核算。預提費用裡的內容,

如果有確鑿證據需要預提的,建議記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了。首次執行日的“預提費用”餘額,如果符合負債的定義,則轉入相應應付款項,如果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則只能核銷了按照前期差錯更正原則處理。

現在還有“待攤費用”科目嗎

新會計準則不是取消了待攤費用.只不過待攤費用不在報表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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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準則的精神:企業能不用預提和待攤的就儘量不用,但是不是說把科目取消了.

一般預提待攤有餘額的都放在其他流動資產或負債裡面:

待攤費用放到預付款項 ,預提費用放到預收款項

待攤費用的新準則處理

“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歷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財政部於2000年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中規定的“兩費”分別屬於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其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均有專項列示。“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刪除了“待攤費用”與“預提費用”科目,並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但未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預提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作任何說明,也沒有任何一處地方明確表示允許待攤、預提。 這樣,就造成眾多執行新準則企業的會計人員對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產生了困惑。在權威部門沒有作出說明、學術界又各抒己見的情況下,許多企業便自行設法處理,其會計處理方法可謂五花八門。如:有的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有的企業通過“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或者“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也有的通過“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代替“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款項”或者“其他應付款”等項目。但是,這些方法是否符合新準則的要求呢?“兩費”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呢?在此,我們就自己的理解,淺析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原因及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一、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的原因(一)遵循資產負債觀新準則強化資產負債觀,淡化收入費用觀。資產負債觀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將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即不符合資產定義的項目剔除出資產負債表。比如,“待攤費用”本質上是一種費用,屬於無價值資產,是企業一經發生就已消耗的一項“沉沒成本”,它沒有使用價值,沒有流通性,假如企業破產,是不可能用它來償還債務的,如果將它歸類於資產,會虛增企業的資產總額,虛誇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嚴重影響企業財務指標的公允性,不利於投資者對企業生產經營與財務狀況作出正確的判斷。上述有些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或者採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沒有遵循資產負債觀,不符合新準則的要求。(二)符合新準則中會計要素的定義從新準則對資產的定義看,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發生,應由當期及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直接表現為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預期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不能被劃入資產範疇。新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預提費用是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雖然這些費用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但它們並不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其同樣不符合新準則對負債的定義。再看新準則對費用的定義,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這一定義能很好地包容“兩費”的定義,因為每一個“兩費”明細項目的設置都是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而且每個項目經濟利益的流出額都能可靠地計量。因此,“兩費”應隸屬於新準則中的費用要素而不是資產或負債要素。(三)對權責發生制不構成障礙新準則將權責發生制提升為會計基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作為權責發生制主要賬戶的“兩費”不能被取消。雖然在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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