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鹽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配送需要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條第一款:“託運或者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2006年4月28日)第二十條:“食鹽準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一)需要辦證的情形: 1、國家和省級食鹽配送中心、鹽業分支公司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調供省外、出口的經營單位,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安排調供外省、出口執行計劃的運輸時。 2、省鹽業總公司產區分公司、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實施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及省食鹽專營執行計劃,收購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後或以銷抵調的,調供省內食鹽配送中心、省鹽業總公司各分、支公司的食鹽運輸時。 3、按照省鹽業總公司、各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調度安排或供應需要,從省級食鹽配送中心或分公司經營庫存內,調往各省級食鹽配送中心、分公司和甘孜、阿壩州的食鹽運輸時。
(二)不需用證的情況: 1、在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內各支公司(含跨市)、配送站內部間調運、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2、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內各支公司、食鹽配送中心對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零售商和加工用戶銷售的食鹽,以及在許可代理批發範圍內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對零售商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3、在省鹽業總公司各分公司轄區內的幹線鐵路、水路運輸時,由存鹽倉庫至發運港站區間集散的食鹽,持發運憑證運輸。
賣食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辦理鹽業公司的特殊許可證。
賣鹽需要什麼手續
先去鹽業管理局辦理許可證,然後帶上許可證、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照片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辦好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到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這樣就可以了。
經營食用鹽需要辦什麼手續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 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 (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走點生產製度。非食鹽定 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 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佈局、保證質量的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 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範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 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滷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
想做食鹽批發生意有哪些渠道
你好,這塊的老師雲哲做的不錯,祝你好運
銷售工業用鹽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現在還不貳個人去銷售工業鹽,畢竟鹽業正在改革階段,工業鹽還屬於專營的範疇,兩年之內會逐步放開政策,到時可以辦理銷售手續。
2017年個人賣食鹽要什麼手續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
涉及捲菸:《菸草零售許可證》/菸草專賣局;
涉及食鹽:《食鹽專賣許可證》/鹽業局或商務局;
涉及酒類:《酒類經營許可證》/商務局;
涉及小吃:《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局;
涉及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局;
憑以上證件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才可以申請相關商品的經營。
另外,還得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許可證》/國、地稅局。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製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佈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制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佈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範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滷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滷水晒制、熬製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託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稜發食鹽準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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