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玩忽職守是什麼意思

[wán hū zhí shǒu]

玩忽職守

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玩忽職守是什麼意思

玩忽職守 [wán hū zhí shǒu]

基本釋義 詳細釋義

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貶義

例 句

由於他~,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玩忽職守的意思是什麼

wán hū zhí shǒu成語釋義 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成語出處 錢鍾書《圍城》:“高鬆年身為校長,出去吃晚飯,這時候還不回來,影子也找不見,這種玩忽職守,就該死。”感情色彩 貶義成語結構 動賓式成語成語用法 動賓式;作謂語、賓語;含貶義產生年代 當代成語近義詞 疏忽職守反義詞 忠於職守;,兢兢業業成語例句由於他玩忽職守,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玩忽職守定義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會舉例說明?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行為人玩忽職守,因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1)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其行為方式一般為不作為,但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作為。其中,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與其職務或者職責相背離的行為,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作為形式的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職責或者職務,致使國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裡的“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8月6日通過的《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員,都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自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過於自信而沒有避免,致使危害結果發生。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損失尚未達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屬於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只能依照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給予行為人黨紀政紀處理。  2.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而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出於故意。(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和同類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屬於瀆職罪的範疇。(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玩忽職守應該怎麼確定和區別於工作失誤

首先玩忽職守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但也包含有主觀上的故意犯罪。工作失誤主觀方面是過失。

玩忽職守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謂不履行職責,一般是指根據職責要求,應該作而不作,或者放棄職守,擅離職守;所謂不認真履行職責,一般是指雖然履行了職責,但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從事,敷衍塞責。

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要表現為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計劃不周、措施不當等,以至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而造成損失。工作失誤不是犯罪,如情節後果嚴重,應受到黨紀、政紀處理,不屬司法機關管轄範圍。

玩忽職守、瀆職的區別

它們的區別是同一個犯罪結果,適用的罪名不同:

1、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冷漠,視工作為兒戲造成的犯罪;

2、瀆職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背職業所在造成的犯罪。

瀆職是什麼意思

瀆職是負有某種法定或約定職責的人員未能盡到職責,或在執行職責時犯了嚴重過失。 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處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導致傷害或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些其他的應該盡其責任而沒有盡職盡責的人員,也會稱為瀆職。

瀆職犯罪與玩忽職守有什麼區別嗎?

一.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二.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瀆職罪的要件:①瀆職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②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瀆職行為。③本類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④主觀方面有故意,也有過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共有33個罪名,一般有以下六種:

1、濫用職權罪

2、玩忽職守罪

3、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

4、徇私枉法罪

5、枉法裁判罪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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