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離職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請問什麼叫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這個應該是自動離職了,考公務員應該影響不大的,唯一的問題是你有這兩年的斷檔,平時的表現證明不好證明

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20分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自動離職不是法律術語,實際上就是辭職,是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辭職;而正常辭職是要寫辭職書的。如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有權隨時辭職,甚至不打招呼,即自動離職。如訂有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日申請辭職,用人單位就有權扣除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除非是被迫辭職,否則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什麼是自動離職,除名是什麼意思,被單位除名怎麼辦

除名就是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佈《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離職手續

你想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離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報告和辭職申請有什麼區別?

單位卻讓我寫自動離職報告這個不能寫,你一寫就等於自離了,這樣單位不給你辦理退工手續,那麼檔案你就等於被扣了,那麼你以後再找工作就麻煩了。還是要寫辭職申請,這樣至少你能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不能弄成自離這個樣子。

離職簽呈

辭職信

尊敬的領導:

你好!

我覺的在這工作不大適應,所以,我自請辭職。

此致

你的名字

幾月幾日

員工離職流程

因為各單位或公司都有各自不同規定,如果需要辭職的話,最好找所在部門的領導或人事部門諮詢......

當然最好寫份辭職報告

如:

辭職報吿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們好!本人來本公司的時間也不短了,以前在公司和你們的關懷下,使我也學到了很多曾經不會的技能和專業知識;工作方面也能勉強勝任....

但由於近來身體方面的原因,思想壓力大,並睡不好覺,工作上老是走神,我怕繼續下去身體垮了不說,影響了工作才是大事; 所以想辭職休息一段時間或換個環境調整一下自己;

請您們同意批准,並請把相關手續和費用結算給我....

特此謝謝您們!我離開了也會想念您們的!

辭職人*** *年*月*日

離職手續 5分

以下內容是我辛辛苦苦幫你找的資料,希望你能用上: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 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因此,我們建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 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在這裡,應特別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 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 ,發佈《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 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二)交接手續: 離職申請經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後,離職員工應填寫《離職交接清單》,按交接清單的內容辦妥交接手續,交由人事部門核定後出具《離職證明書》。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管理資料、業務資料及其單據等書面及電子文檔等)、原領的工卡、工衣、原領的工具、物料、文具、員工 手冊等,都屬於應交接內容,由員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員工或有關部門簽收。如發現物品有所損毀或遺失的,應折價賠償。 (三)離職員工工資結算及退宿事宜: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填發《離職證明書》送交財務部門據以結算工資。其中,《離職證明書》應交由離職員工本人簽收。 離職員工在用人單位宿舍住宿的,同時辦理退宿手續,在辦理完成離職手續及結清工資後當日離開。 二、離職過程中用人單位及員工勞資糾紛易發點及避免措施: (一)是否涉嫌違法解僱: 關於是否涉嫌違法解僱,往往是勞資糾紛實踐中雙方爭議較大的一點。違法解僱,涉及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是否應當給付,及給付金額大小,用人單位與員工往往各執一詞,僵持 不下。我們建議,《離職證明書》中應詳細列明員工離職時間、離職具體原因......

核准離職類別 要怎麼寫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佈《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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