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之果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毒樹之果”規則?
毒樹指的是非法獲取證據的方式方法以及直接獲得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違反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證據,其果實指的是通過這些非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或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證據,利用這個證據又合法取得證據。比如,警方刑訊犯罪嫌疑人獲得了口供,這個刑訊和口供就是毒樹,利用口供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取得證據就是果實,再比如,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緊急條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或是住所,這就是毒樹,而此時取得的證據就是果實,對於前一種,通過刑訊的口供然後獲得的證據是有效的,口供無效,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大多數還在採取刑訊的原因,一位口供雖然無效,但隨後取得的物證等都是有效的。第二種情況取得的證據全部無效,但一樣的是,利用這個非法的證據再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取的證據是有效的,也就是說,毒樹我們不認,但他的果實我們是能吃的。這跟國外很不同,國外全都是無效的,因為他們認為毒樹之果也是有毒的,我們卻認為是無毒的。
刑訴法理論中的毒樹之果是什麼意思
“毒樹之果”這一概念源於美國,簡言之,就是指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線索間接獲得的證據。該理論在美國的正式得以確立源於聯邦最高法院對王森訴合眾國一案的裁決。在該案中,法庭認為,除非政府可以清楚表明第二位證據的發現獨立於“被汙染的”、非法的第一位證據,否則第二位證據必須作為“毒樹之果”予以排除。
實際上,“毒樹之果”這一詞中的“毒樹”指的是違法收集的刑事證據,“之果”指的是從毒樹中線索獲得的證據。“毒樹之果” 規則在美國的產生和確立是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興起的必然結果。
毒樹之果是否排除 規則
理應排除
“毒樹之果”是指以非法搜查、訊問而獲取的證據為線索,再通過合法的程序獲得的證據,前一種證據因違法取得而稱之為“毒樹”,後一種證據則被稱之為“毒樹之果”。 “毒樹之果”最初來源於英美法系的規定,從絕大部分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毒樹之果”往往都為法庭所拒絕採用。在美國,對“毒樹之果”採取絕對的一律排除原則。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以及證據的適用原則之規定,以及從我國刑事司法的實踐來看,“毒樹”肯定是被法庭所拒絕的,“毒樹之果”不得為食,自然也就無人具有栽“毒樹”的動機了;而如“毒樹之果”仍可以為食,那麼,“毒樹”就不會絕跡。當然,拒絕“毒樹之果”,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會影響到破案率,但是否會影響到司法公正,就不敢妄斷了。司法公正,不同人對其含義的理解或許有所不同,但為了提高破案率,而不惜放任或默許司法人員以非法手段獲得證據的話,這與法治精神是絕對背道而馳的。所以,拒絕“毒樹之果”,雖然在短期可能會影響破案率,但從長期看,卻是為了更有效、更廣泛地實現司法公正。因為,司法能否做到公正,其關鍵還在於公權力能否得到制約不被濫用。而公權力能否受到制約,其根本條件則在於社會每個個人的生存價值是否能夠得到平等的尊重。平等地尊重每個個人的生存價值,或許也是我們國家能否真正在法治領域實現現代化的重要前提與標誌。而拒絕“毒樹之果”,也是我們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之一。
聖經裡說凡事不接好果子的樹都要坎掉,什麼意思
馬太福音十二33-35:“你們或以為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毒蛇的種類,你們既是惡人,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囗裡就說出來。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基督在這段經文裡說,好樹結好果子,善人要說善言;惡樹結惡果子,照樣惡人所說的也是惡話。基督用果子表示人囗裡發出的言語。不錯,樹木結出好的果子可以使許多人得著益處;善人的說話,也使多人得著益處。一個人的囗中說誠實謙卑的話,是能夠幫助別人的;只是能夠用囗來做好見證的人很少!神賜給我們舌頭,要我們說什麼話呢?可惜許多人用了他的舌頭去說謊話,議論別人,敗壞別人的德行;使別人跌倒,使神的名字受了羞辱!這樣的人,所結的是什麼果?是不好的果,是壞的果,不特不使人得益,倒要使人受害。象酸的果子,使人吃了牙齒受損害;有毒的果子,使人吃了腸胃受病一樣。
誰知道什麼是毒果樹理論
簡單地說,就是有毒的樹,它結出的果子必然是有毒的.這是法律上的一個名詞.指的是非法證據不能採信.建立在非法證據基礎上的結論必然是非法的。。
毒樹之果的對經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所作的形象化概括
1、必然發現情況的例外所謂必然發現情況的例外是指,雖然政府機構的取證行為違法,但按照政府機構處理同類案件使用的方式方法,該證據即使不依靠該違法程序,也必然會被發現或找到。例如犯罪嫌疑人將凶器藏在家中的一個角落,警方已經對該房屋開始地毯式的搜查,但在這時在警局內的警察通過刑訊逼供的方式得知了該凶器的具體地點,並找到了凶器。雖然刑訊逼供屬於違法,該違法實施人也將得到追究,但就是沒有刑訊逼供,這個凶器在搜查中也必然會被發現,這個證據就不屬於毒果,可以使用。當然,對於這一原則還有學者有異義,認為這削弱了毒樹之果原則的功能,但這也說明了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是很慎重和嚴格的。2、違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違法被消除的例外是指,雖然第一次取證違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證由於其他因素的界入而消除了原來的違法性,則第二次合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具有證明力。也有人稱這一例外為違法狀態的中斷。例如警方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甲,並得到口供,然後釋放了甲,幾天後甲因為受到家屬的開導到警察局自首坦白。這個事件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連續的狀態,但第一次口供屬於違法行為,不具有證明力,而甲的自首坦白所做的口供這一證據是合法的,通過自首這一行為消除了這一案件中原來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汙染,可以作為證據使用。3、獨立來源獨立來源是指針對刑事被告人的證據並非源於違法程序,而是有獨立的來源。例如警方沒有合法手續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甲並做了犯罪嫌疑人甲的口供。通過口供警方找到了甲的其他犯罪證據。適用“毒樹之果”原則,這些證據屬於毒果,沒有證明力。但不久,在另一案件中,另一犯罪嫌疑人乙舉報了甲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了關於這些證據的線索。這樣,這些證據的重新取得和原來的違法行為無關,證據有了獨立來源,可以具有證明力。
律師會見嫌疑人時能做什麼?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能夠做什麼,是不是律師掌握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也都可以掌握,也是相關解釋文件正在研究的地方。 新的刑訴法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據瞭解,如何理解“相關證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另一種意見是律師掌握的所有的證據都可以向自己的當事人出示(包括律師從法院複製的案卷)。 據瞭解,司法機關擔心如果律師所有的證據都出示給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共犯,律師可以和當事人共同商量對策,犯罪嫌疑人會根據共犯的供述來修正自己的供詞。 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時,有意見認為,如果不對律師的會見加以限制,對案件的審查還有很大的風險。 該意見的理由是,律師有時候會有意無意地為犯罪嫌疑人傳話,如果律師會見沒有規範,會給偵查帶來影響。比如一個律師在會見一個貪汙受賄的當事人時,當事人的妻子稱會見當天是結婚紀念日,希望傳一句話:“結婚時你送給我的九十九朵玫瑰還很好”,該律師出於好意轉達,但其實是當事人有一年結婚紀念日的當天收了九十九萬元的賄賂,妻子的本意是這筆錢偵查機關還沒有掌握,希望丈夫不要說出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新的刑訴法有一條國外法典很少寫的規定,就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時,可以與嫌疑人核實證據,之所以明確寫上是因為中國理論界有一些混亂,因為有人認為律師將一些證據告訴嫌疑人是違法的。顧永忠說,一位刑辯律師被控妨害作證罪時,指控內容就包括用眼神表情向嫌疑人提供信息和把案內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告訴嫌疑人兩項。但實際上律師與嫌疑人核實證據並不違法,因此新刑訴法對此加以明確。相關銜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全文相關銜接: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序中的作用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我國的非法證據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證據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採性的證據材料。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