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投標聯合體?

General 更新 2025-01-01

什麼是聯合體投標

1、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2、根據你的情況,與聯合體投標無關。代理商可以以自己名義投標,但不能同時出現同一個品牌的代理商。

3、代理商在提交資料時可以附帶貨物生產廠商資料,但必須提交相關合作協議

聯合體投標的概念是什麼

不可以投標。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於聯合體投標可作如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矗設項目。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關於聯合體資質的要求: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招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聯合體投標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採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項目,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意義:

為大型複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而成立的投標聯合體,在存續上具有鮮明的特徵。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瞭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後,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項目,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項目的投標成功。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與招標項目的完成具有相關性。一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因針對特定的招標項目而成立,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後,聯合體解散。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以聯合體內各方對招標項目某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為內在根據。對於大型複雜的招標項目,沒有各具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的最主要特徵。最後,投標聯合體的成立具有自主性。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願的,其加入或退出聯合體,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強迫。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在合法範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一。中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什麼叫投標聯合體,其資格和規定有哪些

法律諮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 《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聯合體投標是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本辦法規定,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標人具備特定條件的,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就可以。以強弱聯合的投標方式,扶持中小企業。 聯合體招標保證金可以以其中一方提供,沒有強制規定雙方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投標人也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聯合體投標什麼意思?通俗點,謝謝。

就是一家的資金不夠,可以綁在一起變成一體競標。

招標裡面的聯合體怎麼解釋

招標投標,是指以招標的方式,使投標者分別提出其條件,由招標者選擇其中最優者,並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由招標行為和投標行為構成。

招標行為是指招標者為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佈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佈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中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為。招標行為主要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公開招標是指招標者通過發佈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者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單位或個人投標。實施招標行為的人為招標者,包括項目主辦人和代理招標活動的中介機構。

投標行為,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書面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為。任何符合招標條件的單位及個人都可以投標,實施投標行為的人為投標者。投標者必須向招標者提交投標文件,並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點

關於聯合體投標有哪些規定

法律諮詢: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1)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2)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3)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4)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較低單位的資質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5)聯合體之間必須以協議的形式確定內部關係,既要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具體工作,又要載明各方應承擔的責任。(6)聯合體一旦中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矗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什麼是聯合體投標? 5分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並以該聯合體的名義即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凡是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均應簽署聯合體投標協議書。

聯合體投標協議書內容:

1、聯合體的數量:首先明確聯合體的數量,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否則是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規定,而視為廢標。

2、牽頭人和成員單位名稱:聯合體投標協議書中應明確牽頭人,並確定牽頭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3、聯合體投標協議書中牽頭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有如下規定:

編制投標文件、接受相關資料、信息及指示,處理相關事物,負責履行合同階段的主板、組織和協調工作。

4、聯合體內部分工: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職責分工和專業工程範圍,以便招標人對聯合體成員資質進行審查,防止中標後產生糾紛。

5、簽署的格式: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簽署和蓋章。

隨著招投標活動的開展和深入,聯合體投標的應用會越來越廣泛,但也應注意其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招標要求,科學合理的運用聯合體投標這一特殊形式,發揮在這其中的獨特作用,可以有力的推動招投標事業健康、和諧發展。

關於聯合體投標有哪些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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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聯合體投標?如何操作?

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於聯合投標可作以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建築工程的聯合各方為法人。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組成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資質較低的一方借用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的名義取得中標人資格,造成中標後不能保證建築工程項目質量現象的發生。

(2)聯合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成的可靠性。

(3)聯合體是自願組成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屬於投標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組成,如何組成完全由投標人自己確定,招標人不能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罰(4)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投標。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名義進行投標,並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共同簽訂合同是指聯合體各方均應參加合同的訂立,並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相連帶責任。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以聯合體內各方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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