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協議是什麼?
兩岸服貿協議對臺灣是好還是壞
轉貼文章給你,自己慢慢看吧
各位,筆者忝為南部中小企業企業主,職司為總經理,家父即為董事長。
相信這篇文章應該不至於會浪費大家的時間。
事實上,筆者不知道該從何說起,因為這幾天,筆者的員工有北上抗議而
筆者准假的,有親戚從國外打電話回來問的,也有便利商店的員工在筆者
買東西的時候問的,也有網路遊戲上的同伴在問,他們問來問去都是問同
一個問題,那就是「服貿真的不好嗎?」。
他們語氣中通常都是疑問,與恐懼。
筆者總是反問他們怎麼想,他們來來去去就講:「是不是我們會失業?」
、「是不是印刷業會滅亡」、「是不是中小企業全部都會陣亡」等等,筆
者總是笑笑回答他們:「其實不致於啦」,然後看著他們用狐疑的口吻反
問筆者。
因為筆者非常反對服貿,而且總是這麼訓誡人。
其實服貿是有優點的,所以贊成方並沒有說錯,但是,贊成方並沒有去跟
你說:
服貿的通過與對中國大陸的擴大布局,恰恰好將會是化成針對臺灣這種國
家的缺點。
覺得很弔詭嗎?
來,讓筆者細細分析給你聽。
首先,我們完全忽略掉中國大陸對臺灣的惡意,包括併吞或是統治,或是
任何下流手段,讓我們假設中國大陸這國家安全極了,是世界上超一等的
合法國家,人民安居樂業,並遵守法律規範,所以中國大陸必然會信守條
約,全力與臺灣配合,並遵守這條約上面的種種協議,那這基本上便是正
確的執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了,是吧,也就是說這協議必然會成功,而且
中國大陸也是會去正確執行的。
恭喜,那如此一來,我們就正式踏入了不歸路的第一步。
根據筆者長年在臺海兩岸經商以及交流的經驗,本神桌可以明確的指出,
啊......抱歉,不小心說出了口頭禪,筆者可以明確指出一但服貿通過,
那麼有三件事情,至少短時間內會是事實。
第一點,中國大陸絕對不會「大量派遣員工來臺」,也不會有大量「大陸
各級勞工」來臺搶工作,因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許多反服貿的人士
明確指出這絕對會發生,各位其實可以付之一笑,因為大陸人看不上我們
的工作的,試問,你今天想要去美國工作,還是要去越南工作呢?
多少臺幹們為了錢寧願不留在臺灣工作,這幾乎發生在你我周圍,也就是
說,臺灣的月薪明顯比不過大陸,就如同越南不可能付給你美國企業給你
的薪水,就算是好市多付給你的薪水也一樣。
那第二點,大陸絕對沒有興趣對臺灣進行惡性操弄(比方說惡性低價傾消
這類的),至少短暫前幾年內不需要這麼積極的做,因為,他們早就已經
這麼做了,低價傾銷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而是一個已經持續多年的作
法,所以不需要服貿通過了還要加強。
因為中國大陸只需持續即可。
而第三點,前幾年,大陸臺海雙方必定合作愉快,產業合作絡繹不絕,許
多人可以因此得到好處,今天筆者不是在反串,而是筆者正在以商人的眼
光在看待這件事情,看待事情的輕重緩急,商人絕對不會第一時間去考量
道德價值,而是第一時間去判斷是否有投資的價值。
而臺灣有價值,中國也有價值,所以雙方互惠其利,我們根本不需要去破
壞彼此的合作關係。
因此前幾年,臺灣必定是與大陸合作愉快,互有往來,這裡基本上還不是
進出口貨品的大量往來。
筆者的合作愉快,指的是金錢的大量交流,或是積極招攬臺商與臺幹,前
往大陸賺取白花花的銀兩,而這一點,正是因為服貿的通過,而帶來的利
益,也就是正確落實服貿,我們至少可以享有第三點的優勢。
既然這麼好,為什麼筆者還是反對服貿呢?
諸君,各位朋友,服貿的影響,並非是惡意的操弄,因為那會容易遭受抵
制,服貿真正最可怕的影響,正是因為我們與大陸緊密而頻繁的合作。
大陸單方面惡......
臺灣學生為什麼反對兩岸服貿協議
我在另外一個地方看到的這個回答很有道理:
1.臺灣兩個黨對立嚴重,將政黨利益凌駕於臺灣利益之上,會為了反對而反對,這事就是民進黨搞的,實際上民進黨本身不見得反對服貿協議。
2.臺灣的民主有點極端,偏向民粹化,其實那些鬧事的學生對服貿的瞭解都很有限,利用服貿協定裡不利臺灣的條款很容就能煽動,民眾永遠是單純的像白紙,一點就著。貿易協定肯定要從整體考量利弊,逐一審查明顯就是個坑。明明有自己民選的政府和立法院,還要靠普通民眾去決策這麼複雜專業性強的貿易協定?很不現實。
3.臺灣社會當下普遍擔心兩岸經濟的合作會成為大陸統戰的籌碼,所以臺灣人對服貿的態度很複雜,一邊想在經濟上吃大陸豆腐,一邊怕政治上被大陸吃豆腐。 所以兩岸的服貿協定的爭議難免的
請臺灣人回答:關於兩岸服貿協議的問題
為什麼我們讓利,他們不高興?如果不是同胞我們會讓利嗎?如果和其他國家籤的話別的國家會讓利嗎?我們想臺灣富有難道也有錯?服貿不過害的是誰?難道是我們?那些學生攻進立法院掛起民進黨的旗,叫做國旗,難道臺灣變成兩個國家了啊?其實你們反的不是服貿而是反中。要不就是反馬,好多學生都被綠利用了綁在政治上。綠毛拿著服貿到美國告狀,還鬧出的笑話。其實我們更加想服貿不能通過,但是要不想同胞邊緣化。你們臺灣人知道什麼叫做臺灣邊緣化嗎??
兩岸“服貿協議”在臺灣為什麼難通過
臺方提議的開放新聞出版市場在大陸也無法通過
服貿協議到底是什麼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舉行,雙方由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一,為兩岸之間最終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包括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取消股權限制、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下放審批權限及為市場準入提供便利等等。《協議》還規定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這些都為兩岸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
第二,有助於加速兩岸服務業融合、互補,共同提升兩岸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在臺灣,2012年服務業佔其GDP的比重約72%,就業人口比重也長期保持近60%,是臺灣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在大陸,2012年服務業佔GDP的比重約45%,“十二五”規劃已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服務業發展空間廣闊。《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相互開放市場,大陸擁有廣闊的市場資源,臺灣擁有先進的服務管理水平,兩岸服務業的相互開放有利於優勢互補、共享商機,共同提升國際競爭力,是一件互利雙贏的好事。
第三,有助於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從ECFA早期收穫實施情況判斷,《協議》不僅有利於兩岸業者受益,也有助於民眾享受更多便利優質的服務。ECFA早期收穫優惠措施僅涉及20個服務行業,但自2010年10月實施以來,臺灣已有226家企業或機構受惠,大陸也有82個赴臺投資案件獲得批准。《協議》將在早期收穫基礎上更大範圍地開放市場,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優惠和便利,無疑將進一步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增進兩岸同胞福祉。[5]
臺灣服貿協議大致什麼內容?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臺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臺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臺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臺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與臺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臺貿易。
第六條對臺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箇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臺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臺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臺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臺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臺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臺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臺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臺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臺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服貿協議是什麼回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服貿協議內容: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後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臺灣服貿協議是什麼意思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臺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臺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臺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臺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與臺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臺貿易。
第六條對臺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箇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臺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臺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臺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臺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臺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臺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臺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臺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臺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