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抑性是什麼意思?
法律中的謙抑性是什麼意思...
以前有人問過這個問題,這裡回答得很詳細了。
參考資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119966046.html
刑法的謙抑性怎麼理解。
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刑法的謙抑性主要發生在立法環節。
什麼叫做刑法謙抑性?
謙是指謙虛,抑是指抑制,它是說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求刑罰不能過於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謙虛”,不能一有違法行為就馬上動用刑法對其進行處罰,必須有所抑制。強調刑法是第二性的,保護性的法律。
法律為什麼具有謙抑性?
謙抑的意思就是溫文而又謙卑退讓。刑法謙抑的內容表現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寬容性。有限性指刑法的調控範圍以及刑罰手段的運用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萬不得已不得把某種行為在刑法中加以規定,不到萬不得已不得動用較重的刑罰,這也就是很多學者所說的刑法的最後性或者補充性。寬容性最本質的價值內涵在於刑法具有人道性,即給任何人以人文的關懷,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嚴,能不干涉的領域儘量不去幹涉,儘量使用較寬和的刑罰手段。具體而言,刑法的謙抑性貫穿於刑法、刑事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體現在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有利於被告原則和嚴格限制死刑等諸多方面。體現在司法活動中,就是儘量慎用刑罰措施,使刑罰逐步輕緩化,行刑更人道等等。刑法在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發展演變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自身特有的、內在的、獨具價值的特性,既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也體現在刑事司法的各環節中。
我國古代早有“謙抑”一詞的用法,如“徐氏諸子請(李)昪(bian)複姓,昪謙抑不敢忘徐氏恩,下其議百官,百官皆請,然後複姓李氏,改名曰昪”1等多處使用該詞,其意思是,謙卑退讓。日文是從漢文演變而來,看日文中的“謙抑”二字,仍與漢字別無二致。與其說“謙抑”一詞是對日文的照搬,倒不如說是漢語中的“謙抑”一詞被日本學者用到刑法中。其次,刑法謙抑內涵在我國曆史上雖沒有明確提出來,但具有刑法謙抑內涵意蘊的“慎刑”“恤刑”思想,卻一直在中國法制史的長河中起著重要作用。“慎刑”即慎重運用刑罰,能不用盡量不用。“恤刑”中的“恤”就是顧慮、憐憫、救濟的含義,即刑罰具有殘酷性,要謹慎使用,適用時儘量寬和。如秋冬行刑,本身就是“恤刑”的體現,也是中國傳統刑法的一大特點。
但現代刑法意義上的謙抑內涵,是由日本學者首先提出的,又稱必要性原則,也是目的刑主義刑法思想與報應刑刑法思想論戰的產物。平野龍一從刑法的調整對象、保護手段和自由尊重性方面闡述其含義,認為刑法的謙抑性包含刑法的補充性、寬容性和不完整性。2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刑法的謙抑性,又稱刑法的經濟性或節儉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方法替代刑罰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或者理解為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因為,無論從功利還是從正義的角度來看,“刑法是一種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並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統治手段。”刑罰非制裁方式的至上性,決定了刑法的謙抑性。3英國哲學家邊沁有一句名言,稱“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這句話可謂刑法所以要奉行“謙抑內涵”的法哲學基本理論。所以,那種動輒將人民群眾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的立法例,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現,不可取。司法機關應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去適度克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義傾向。即可罪可不為罪時,則不作犯罪處理;可刑罰可不予刑罰時,則以非刑罰方法處之;可重刑可輕刑時,儘量施以輕刑。這也是世界刑法發展的總體趨勢。然而,如某種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卻撇開刑法不去適用而去“謙抑性”地適用行政法的“克減”辦法也是不可取的,兩者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依罪刑法定原則行事的表現;而後者,對犯罪行為只作行政法的處理,實屬有職不守的瀆職行為,是放縱犯罪。
作為刑法哲學的基本價值及內涵之一,刑法謙抑不僅包括刑事立法的謙抑,同樣也包括刑事司法的謙抑。從刑事被害人的角度來......
謙抑性原則的介紹
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
陳興良和張明楷對刑法謙抑性的定義的不同
關於刑法謙抑性的含義,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平野龍認為,“即使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採取其它社會統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說,只有其它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會統制手段(如私刑)過於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這叫刑法的補充性或謙抑性”。可見刑法謙抑性包含三方面的含義:其一,刑法的補充性。即使有關市民安全的事項,只有在採取其他手段如習慣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會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控制不充分時,才動用刑法;其二,刑法的不完整性;其三,刑法的寬容性,或稱為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沒有發揮效果,刑法也沒有必要無遺漏的加以處罰。[1]張明楷教授認為,刑法謙抑性指刑法應根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2]陳興良教授則認為,刑法謙抑性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進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以便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3]
以上種種說法,雖有各有差異,但其共同點是主要的,即嚴格控制刑法之惡的擴張,並使其保持在一個恰當的經緯度內。筆者認為刑法的謙抑性就是儘量少用刑法,提高刑法效率。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違法行為時,才能使用刑法,這就決定了必須適當控制刑法的處罰範圍。又由於刑法所規定的刑罰方法在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具有消極作用,故必須適當控制刑法的處罰力度。刑法的謙抑性使“刑法在根本上與其說是一種特別法,還不如說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過分地依賴刑法只能反映社會管理水平低下;同時過度使用刑法會產生貶值效應,不僅起不到有效預防犯罪的作用,還有可能誘使犯罪,將更多的人推到社會的對立面;再者刑法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是治標而非治本的方法,因此具有限制機能的刑法謙抑原則是極為必要的,故成為現代刑法終極價值之一。
謙抑性人大司法個案監督這個題目的具體意思是什麼...望相助...謝謝...
謙抑性,又稱必要性、節制性,其核心理念在於強調以最小的公權力行使成本來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也就是使權利義務得以最有效的恢復和實現,使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發展的糾正成本降到最低。這個題目如果改成“論人大對司法個案監督的謙抑性”,也許能夠明白一點具體意思,這是無事文人的故弄玄虛,估計出題目的文人自己也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我國是誰引入
刑法的謙抑一詞來自於日本,由日本刑法學者宮本英修提出,後經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發展,總結了刑法的謙抑性精神,認為刑法的謙抑性包括刑法的補充性、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的寬容性三層基本涵義。
我國學者界對這一原則的內涵意見不統一。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犯罪。”陳興良教授持此觀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刑法謙抑性應該具備經濟性、補充性、緊縮性三個基本要素。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精神是指“貫穿整個刑事領域,國家按照一定的規則,控制刑法的調整範圍、調控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種基本精神。”王明星老師提出了該觀點。
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該根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張明楷教授為刑法的謙抑性進行了這樣的界定
刑法中不特定性是一種預測可能性,而不是現實實害性。現實實害性是什麼意思呢?
現實實害性是指已經造成了可以看到的損害
刑法中的不特定性指的是具有發生危險的風險性,這樣的條例很多,例如 危險駕駛機動車罪
即使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害,但是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什麼是謙仰性
謙抑性的問題已經有專著了,是個比較大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指刑法應該是最後的手段,是迫不得已的手段.所謂謙抑,字面上看就是少用,少讓刑法介入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