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立法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12

政府為什麼可以立法,不是全國人大才是立法機關麼?

按理說,在中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裡,只能有一個機關有立法權。就是最高立法機關,在中國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但是實際的政治運作和法律實踐中,由於情況非常複雜福許多問題專業性很強,不可能完全由全國人大來立法,所以就會下放一些立法權。政府享有的立法權就是這麼得來的,憲法裡有明確的授權。由於有憲法授權,這個問題也就解決了,你就理解成全國人大委託政府立法。要是政府立的法不行,人大可以撤銷掉。

政府的立法權是受限制的,從內容、形式,到執行,都不能高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許多行政法規是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的。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叫做部門規章,針對本部門的事務制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叫地方政府規章,只在本行政區內有效。

政府可以立法嗎?

政府可以制定規章,立法權歸全國人大所有

政府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政府是否擁有立法權

政府可以進行行政立法就是通常所說的行政法規

立法權應該屬於人大,而國家立法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才可以形式

而憲法基本功不會重新制定,而修改憲法國家會專門成立修憲委員會,全國人大也不可以修改憲法的

中國地方政府有立法權嗎???

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立法權的,比如省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經濟特區也一樣。民族自治區域和特別行政區也都有一定的立法權,在此不一一例舉。但是法律保留事項只有全國人大可以進行立撫,犯罪和刑法屬保留事項,所以只能有全國人大定立法律。你題中說的情況理論上是不會出現的,現實中出現也是違憲違法的。

政府有沒有立法權?

這裡的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說的是地方行政法規,全國人大擁有立法權,你的解析說政府沒有立法權,這樣說也穿,選項中的立法只針對地方行政法規,沒有涉及立法權,所以不矛盾.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

政府為什麼可以立法,不是全國人大才是立法機關麼

一、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國家。而單一制的特點是全國只有一個國家主權,一個憲法和一箇中央政府。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是中央根據管理的需要劃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對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權,對外由中央政府統一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單一制國家大多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地方沒有立法權或只有限的立法權。而我國作為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權必須集中在中央。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權主要集中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2000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立法法是規範我國立法活動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時也確立了我國的立法體制。從立法法所確立的立法體制看,我國立法體制可以分為十個層次的立法: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三是國務院的法規。四是地方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六是自治條例的立法。七是國務院各部委辦的部門規章。八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九是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的立法。十是較大的市的立法。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為什麼還需要多層次立法呢?因為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很不相同;民族眾多,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我國法制還不完備,正在健全過程中等實際情況,又決定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分層次的。 二、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 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立法,而實踐又中國需,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都沒有賦予國務院這一職權,這是1982年憲法才賦予國務院的一項新職權。主要是由於全國人大代表都不是專職的,常委會委員也不都是專職的,不可能經常開會,而需要立法的事項又是大量的,凡是應當立法的事項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是不現實的;加上目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有些問題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而實踐又中國需有所規範,因此,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項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可以的。但屬於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機構的制度、司法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項,應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宜由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權限......

縣級人民政府有沒有立法權?

沒有,縣級人大和政府無立法權。

新修改的《立法法》只賦予地級市(多為設區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立法事項,因此縣級人大和政府仍無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膽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哪些國家機關有立法權

立法權在我國來說,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擁有.國務院只是行政法規的權力.

國家行政機關有沒有立法權?

國的憲法和法律將行政立法權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俯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權力機關特別授權,某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也擁有行政立法權。(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市等) 。

省人民政府可以立法嗎?

省人民政府嚴格講不可以立法,但可以制定地方規章制度等,可以說是廣義的立法活動!

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以及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地方法規),國務院也可以制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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