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公司不簽定勞動合同怎麼辦?
1.不籤合同對你們是好事情。《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從第2月-12個月工資雙倍;1年以後(此時無2倍工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激同。
2、你們一定要收集好你們的證據。比如什麼時候用工的等。儘可多的收集。現在大家都用拍照手機,你可以拍照收集證據。(用於將來談判和仲裁用)
如,工資卡、出勤記錄本、工作牌、工作服等。。。。
你畢業沒有?沒有畢業麻煩了。
沒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首先,工資通過銀行轉發的,本人可到銀行調取匯款記錄並打印出來,可直接做為證據使用。其次,工資直接發放現金的,這樣證據相對比較難取得一些。再次,收集一下工牌,還有上班的簽到記錄,上班的工作記錄,榮譽證書之類的輔助材料。最後,可以找幾個證人。除可以要回你應得工資之,因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還有社保費用的補償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同時,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該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您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如果該企業沒有辦理保險手續的,還應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金。
公司沒和我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請每個不籤合同的員工簽署“自願不籤勞動合同確認書”和“不同意辦理養老保險確認書”
這個簽字是應付勞動部門檢查的,但無法完全歸避企業相關的責任
按道理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可以隨時請他們走人的,但人多就比較難辦。
一個變通的方法是修改勞動合同條文,在合法並且不太傷及企業切身利益的情況下,把其中對員工的約束條款放鬆一些,並要求員工寫下本人不同意辦理社保等事宜的字樣,這樣大家都會好過一些。
其實就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說,勞動合同籤與不籤,對企業所應承擔的責任來說已經沒有太大的區別,簽定合同對那些想隨時另尋高就的員工反倒成了拌腳石,所以發生這樣的情況也就不奇怪了。
從這件事情的背後,我們HR應該看到:這是企業的凝聚力出了問題,目前企業的環境不是大部分員工想要的,如果企業出現異常情況,很可能會發生較大的人員流動,這對知識型企業是一個不小的打擊,所以,當務之急,是儘快改善企業的生存環境,留住員工的心,這才是上策。有些事情來硬的,只能是越搞越糟。
以上意見供參考,祝成功
公司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
上面這位網友回答的兩條,第一條沒有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一個月以上還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按兩倍標準支付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所以你可以要求單位從今年2月份起支付兩倍的工資。第二條回答有問題,因為也必須是從今年1月1日起滿一年,用人單位仍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要求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現在只是6月份,距離滿一年的要求還有六個多月時間,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顯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你最後一個問題提的很對,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你必須要有能證明自己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證、工資條(如工資是進銀行卡的,該銀行卡也是證據)等等,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證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公司不和員工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沒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問題:我在一家公司待了一年多,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辭職後,公司卻不給工資,我應該怎麼辦? 馬律師:可以主張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支付欠發工資。如果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王律師: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剋扣工資:(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綜上可見,只有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資的情況下,不得作允許扣除工資的任何約定;即便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情況下,每次扣除額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額。 本案中,趙某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合同未能及時履行與趙某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扣發趙某工資的理由不在代扣、扣發、減發工資的法定範圍內,因此是隨意的、非法的。當然,如果勞動者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時,用人也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但不得以扣發勞動者工資的方式處罰勞動者。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詳細??
1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以案說法: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 年4 月3 日至2008 年4 月2 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 年12 月22 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 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 年9 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08 年9 月的工資1104.51 元,以及2008 年5 月3 日至2008 年12 月22 日未簽訂勞 2 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 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08 年6、7 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 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08 年12 月22 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 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
員工不籤合同怎麼辦
建議可以做以下事情:
1、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並結清他的實際工資,不須支付任何的經紀補償。
2、如果公司不想辭退員工,那麼公司也需要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其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導致的一切不利法律後果均由其自願承擔。
3、注意收據公司已經通知員工簽訂合同的相關證據,比如攝像、錄音、人證、快遞單、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