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訴訟時效?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為什麼要設置訴訟時效制度?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於:

首先,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確定化的社會關係。若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而長期怠於行使,則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於在當事人之間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係。因此,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若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並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棄該利益的意思,那麼他人更無關心、照料其利益之義務,應當撤銷對他利益的強行保護。

其次,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

法律為什麼規定訴訟時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之間進行了權衡。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於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於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過於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則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進而破壞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因此《規定》一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的強制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另一方面,《規定》也充分體諒並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了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乃是義務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分,但沒有賦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釋明權,從而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進行了平衡。 其次,《規定》對程序安定的價值予以了體現。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除了包含實體公正的價值之外,亦包含程序公正的機制。而程序安定價值即為程序公正的重要表徵之一。在程序運作的層面,程序安定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程序的有序性、終局性、不可逆性等。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為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或者片面允許當事人依憑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訴訟程序反覆進行,則勢必會危及和破壞程序安定的價值。由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變訴訟的終局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將會對程序的安定性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為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於一審,除非二審的時候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否則對於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尤其是,當事人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就此條規定而言,程序安定以及程序公正成為了立法者優先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對前者進行優先保護。作為一項在兩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從其創設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追求流轉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讓渡和犧牲其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債務人違反義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基礎中存在“惡”的一面,法律解釋者就應當在解釋的過程中將此一制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人們“善”的觀念的方向不斷引導,即應側重於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作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一條排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幾種債權屬於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而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規定》第四條對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規定》在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既可以作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

為什麼要規定訴訟時效

避免有些人不把自己的事情當回事情。

為什麼會有訴訟時效限制?

時間過長,採證困難,人證也難確定了

刑法為什麼要規定追訴時效

一、刑法設置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

1. 節約刑事司法資源。由於經過相當長的時期以後,犯罪證據很可能已經滅失。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不僅可能有勞無獲,而且會影響司法機關對現行犯罪的追訴,從而形成惡性循環,使大量現行案件因積壓、拖延而成為“舊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時效制度的設置則可以使司法機關從上述被動局面中解脫出來,擺脫陳年舊案的糾纏,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節約刑事司法資源;

2.維護刑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對陳年舊案進行刑事追訴,司法機關“無功而返”的可能性較大,這會損害刑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傷害公眾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這顯然是立法者所不願看到的;

3.確保刑事案件的及時解決。刑事訴訟程序的及時終結是一項與實現實體正義同樣重要的獨立價值目標。從最一般意義上講,國家設置刑事追究制度的目的在於確保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能夠以和平和權威的方式得到解決。而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則能夠促使刑事司法機關積極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促使刑事自訴人及時控訴犯罪行為人,以確保刑事案件的及時解決;

4. 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那些已經過了法定期限、行為人未再犯罪的案件,本身就說明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已不明顯,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而對於那些自訴人與犯罪人之間的隔閡已消除的案件而言“, 舊賬重提”只會破壞當事人之間業已穩定了的關係;

5. 強化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對於那些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控訴的自訴案件而言,導致案件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原因本身就說明刑事自訴人對自己所受侵害的漠視。對此,刑事追訴時效的存在,就避免了法律對這些“權利的睡眠者”進行無原則的保護和寬容,避免對社會公眾“法律惰性”的助長,強化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 二、刑法上追訴時效制度的設置,對於刑事法律關係有著重大影響,具體來說:

1. 對於國家司法機關而言,意味著對國家刑事司法權的約束和限制。即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超過這個法定期限,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 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權就自動消滅,就不能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提起訴訟、開庭審判的,就應當分別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這(在相關制度配合下) 能夠促使刑事司法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案件的久拖不辦;

2.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而言,則意味著對刑事自訴人刑事訴權的約束和限制。即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控訴,則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刑事自訴人因同一事實提起的刑事控訴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對於犯罪行為人而言,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法律承認———任何公民,即使他本應因某行為構成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但只要在法定追訴期間沒有受到刑事追訴,那麼其原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就得以徹底解脫,在其後的任何時候都不會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受到刑事追究,他就應該被法律認定為無罪的公民、免受刑事處罰。換一個角度講,任何公民都擁有了一項法律權利———不因已過刑事追訴時效的行為被定罪處罰的權利。

為什麼要規定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鑑外國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國古代,法律上並沒有這種規定。相反,我國民間歷來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個人的債權不但不會在自己在世時因時間推移而失效,而且還會延續到子子孫孫。

訴訟時效有1,2,4年的,為什麼還要有20年的呢?

20年是最長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是從發生之日起算。

比如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1年,從知道或應道知道時起算。

如果一個人被侵害,過了很多年都不知道,事實上,1年的訴訟時效就一直沒有起算。如果沒有20年的限制,到了第22年上,他發現了,那麼過了第23年訴訟時效才過。但有了20年的限制,22年發現時就超過了訴訟時效了,喪失勝訴權了。

另外,20年還不能適用中止、中斷。

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的四種情況,為什麼要規定只有一年呢?

中顧網史雪松律師為您解答此問題: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錠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因為這四種情況是很明顯發現的,這樣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為什麼要設置追訴期?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海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

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國】法律刑事案件追訴期到底有沒有用,怎麼個回事。。。

你可能理解錯了,20年的訴訟時效是指犯罪後沒被國家機關發現,20年後不予追究,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後,就是跑100年也要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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