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方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土地承包是什麼意思

全國人大網刊載土地承包法釋義,針對你這個問題可以看看這段釋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具有流轉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只有第二、三產業發達、大多數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現較大範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總體上看,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目前尚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定要嚴格條件,慎重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土地轉包、土地轉讓、土地轉租等等。土地流轉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願的行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這樣的,例如,承包土地轉包或者承租土地轉租就是體現你說的那種意思:“(我以後還想務農,可以到期後從你手裡拿回承包權,是這樣麼?)而你手裡有很多土地經營權,你形成了規模種田?”,當然有的轉包承包人等耕種一定規模土地,達到了種田規模了。

土地承包中流入方是什麼意思?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承包方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受讓方既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如: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資格的農業開發公司、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農戶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優先權。但發包方不能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既不能成為流轉方也不能作為受讓方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承包方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受讓方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也可以是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還可以是單位和個人。但發包方不能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既不能成為流轉方也不能作為受讓方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案中村委會與韓某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是否有效,是村委會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村委會是土地發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必須由法定條件,否則屬於非法收回承包土地的無效行為,村委會在承包期內無權處分承包土地,擅自與韓某簽訂流轉合同沒有流轉主體資格,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韓某意圖追究村委會合同違約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主張返還賠償損失是正確的。|||【法眼點睛】||| 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流轉主體的區別:家庭承包方式的流轉主體是農戶;其他承包方式的流轉主體可以是農戶、也可以是單位和個人。但發包方不論是家庭土地承包方式還是其他土地承包方式即不能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轉方也不能作為受讓方。

土地承包中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指的是什麼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承包方有兩種形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哪些主要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賦予了承包方下列權利:一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工程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權利;二是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權利;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權法》

土地承包中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指的是什麼

土地承包中的發包方一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土地承包中的承包方,分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和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土地流轉和土地承包有什麼區別?

土地承包一般是指與土地所有者(比如村集體)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將經營權又轉給他人的方式就叫做土地流轉。

“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是什麼意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現有人口是家庭實際成員,不包括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

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只要原戶口在本村,上述人員均應該確權登記。

出嫁女和入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給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農村土地承包人的權力有哪些?

如果村裡有機動地,看看能否爭取到。耕地承包期限是30年,期限未滿,村裡無權收回,如果村裡沒有機動地,就沒法分給新出生的村民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發包方指什麼,發包方具體指的是哪個部門

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有關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反包”是什麼意思

就是把土地(以自身的權利)流轉出來後,又承包或承租給第三者,從中得一些好處,就叫反包或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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