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要做哪些檢查?

General 更新 2024-07-02

產檢一般要做哪些檢查?

第一次產檢應該在你確認自己懷孕的時候就進行。一般是在孕期第11周或12周時,到醫院婦產科產檢,並領取《孕產婦保健管理手冊》(以後入戶口要把這本冊子交到戶口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領取回執到所屬街道辦理入戶手續)。

產前檢查可以瞭解軟產道及骨盆腔內的生殖器官有無異常,這樣醫生可以對你分娩的情況提早做估計。

整個孕期都需要做什麼檢查,詳細的

一: 檢查時間

1、 三個月(12周)內,進行第一次檢查;

2、 13-27周,每四周檢查一次;

3 、28-35周,每兩週檢查一次;

4 、36周-分娩前,每一週檢查一次.

二: 檢查項目

1、 12周(三個月)左右做第一次孕期檢查. 2、 13-16周, 第二次產檢: 唐氏症篩查 3、17-20周, 第三次產檢  4、 21-24周, 第四次產檢 妊娠糖尿病篩查  5、 25-28周, 第五次產檢 乙型肝炎抗原 梅毒血清試驗 6、 29-32周, 第六次產檢 下肢水腫 子癇前症的發生 預防早產   7、 33-35周, 第七次產檢 超聲波(B 超)檢查 評估胎兒體重  8、 36周, 第八次產檢 為生產事宜做準備 減少AA次 9、 37周, 第九次產檢 注意胎動 10、 38-42周 第十次產檢 胎位固定 胎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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