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是什麼意思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指已經實施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進行破壞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對規劃實施尚未造成不可消除影響的建築是什麼意思
現有建築物對規劃實施還沒有造成不可挽回、不可消除的影響。
輸入您的問題嫖娼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嫖娼中的情節輕微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說明你沒把女的嚇死。
情節輕微,自然就處罰不重了,知道這點就可以了。
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這是什麼意思?
您好
意思就是 沒有造成人員損傷 和財務損傷 但是放火是刑事責任 要被判刑的啊 最少 十年吧 多的 就要看嚴重性了 如果有人員傷亡 就直接背叛無期或死緩或者槍斃。希望能幫助到你,不要做違法的事哦 嘿嘿。
看到了沒引起注意,或當作沒看見。解釋成語意思。
視而不見
【近義】視若無睹、聽而不聞
【反義】過目不忘
【釋義】指不注意,不重視,睜著眼卻沒看見。也指不理睬,看見了當作沒看見。
【出處】《禮記·大學》:“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是指沒人死亡嗎
嗯嗯 但是有人受傷
超自然是什麼意思
超自然現象:可以理解為超越自然科學常規和可知性範圍的一種極端現象。或者說,超越了當代自然科學知識的極限而被認為不可能產生或無法解釋的現象。超自然通常指超自然力量或者超自然現象,即在自然界無法見到同時無法用通常手段證實的力量或現象。一旦超自然能夠被證實,則它就不再是超自然了。超自然超出科學的範疇,因為科學的研究對象必須是可證實的測量以及通過同行評審(請參見科學方法)。超自然一般同宗教信仰和形而上學緊密聯繫,有時跟超常現象一詞同義。
什麼是超自然現象可以理解為超越自然科學常規和可知性範圍的一種極端現象;或者說,超越了當代自然科學知識的極限而被認為不可能產生或無法解釋的現象。
下面以一個生物家的口吻介紹超自然現象。作為一個生物學家,我被科學的模糊邊緣強烈地吸引著,為正處於流行的表面理解下的離奇幽靈而神魂顛倒。
我試圖重新定義這個邊緣,使自然和那些看來是超自然的東西重新和諧起來。同時幫助創造出一種類似於非軍事管制的地帶,使科學家和熱心人進入這個地帶都能通過而不要求放棄他們原來相應的觀念,或者不需要放棄他們驚奇的感覺。
假若廣大的公眾對超自然現象表現出興趣,那麼它不可避免地必將發展成為一項宏大的事業,並且會遭受來自市場的各種曲解。我已經認識到自己在幫助創造這種形勢方面的一份應盡的責任。
當你仔細地觀察一切時,沒有什麼能像超自然現象那樣吸引人。我們所做的一切似乎都是超出自然解釋之外的體驗報告-可是它們非常豐富,令人驚訝不已。這些報告如此頻繁發生和廣為傳播,使任何具有真正科學好奇心的人很難忽視它們。
我被下述的事實強烈地吸引住,即世界上所有的人們,並不僅僅是在我們熱哀於此的時候。已經承認和接受某些種類的超出科學可知性範圍的現實存在。他們持有相信事物存在的信仰,這裡所指的事物包括諸如靈魂,非凡的不可思議地發生的事,賦予靈魂新的肉體和再生事物,在活人中通過心靈感應同死去的人通訊的事--這種信仰是這樣的眾多和這樣的持久,就像在引誘大家尋找共同的原因似的。
我並不堅持主張超自然現象一定存在。如果有人簡單地定義超自然的體驗為--某些不尋常的事情的體驗,某些超過了通常認為可能的極限的事情,那麼,顯然有一個廣闊的體驗領域,一個重複體驗的領域,它遍及世界各地,正等待著人們去探索。這類報告非常自然,具有大量奇聞軼事,它們是作為科學難以接受而被拋棄的存在。這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因為我懷疑,對某些超出正常科學知識範圍現象之謎的答案,能夠正好存在於這種報告的內容和模式之中。
我自己在一個廣泛的形形色色文化中的不尋常經歷強烈地告訴我,存在著某種值得去追求的有價值的東西。這些超自然現象是奇怪的、任性的且令人難以捉摸,這絲毫不能改變我的堅定性。我們是在學會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們是在從事考查我們生活中的那些幾乎經常出現但又仍然難以描述的領域。
我相信超自然現象極其需要一種新的和徹底的觀點;一種交叉文化超常規現象的概括;一種不平常的人種史;一種有寬廣基礎和良好資助的、對現有的一切異常事件拯救、收集、編錄和分類的專業工作。沒有東西比得上我親自嘗試著對最近的幾年我所看到和聽到的事情更富有價值。這種嘗試我衷心相信是需要的,因為我保留了這樣的信念:這些不斷髮生在我們周圍的事情是不可能輕易地凝結在我們已經適應了的模式中。我認為通過一種新的更加開放的心理分析,可以導致對什麼是正常現象的更好理解。奇異的事情在繼續發生。
我們生活在一個由科學規定它的現實性的世界上,由科學告訴我們事物是如何運行發展的。可是有些事 情看來根本不是按照科學告訴我們的方式運轉。我們的科學告訴我們這些事情是不可能發生......
故意傷害罪未造成受害人受傷(只是挫傷)依法怎麼處理
本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概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 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1、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徵。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但是,由於行為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並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於傷害罪的範圍,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而且,從客體的性質來說,某種犯罪的課題乃指這種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包括這種犯罪具體個案所有可能侵犯的合法權益在內。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只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隻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削弱、雙目失明等。
3、客體特徵。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如前所述,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傷害通常表現為作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者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有不作為構成。
4、主觀特徵。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查明傷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為有無傷害的故意是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以及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界限的重要標誌。
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並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程度事先有明確的認識。 本罪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區分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故意的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具有傷害的故意,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則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主觀故意的內容區分上述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兩者......
夜晚手持凶器闖入別人家但未造成傷害的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夫妻沒感情或吵架導致沒感情是什麼意思?? 有什麼表現呢??能舉例嗎? 30分
當然,小吵怡情,大吵傷情,吵多了傷心,時間長了就一點一點的把感情傷沒了,自然就會心涼,不想和對方說話了,不想關心對方了,你有事,它也不在著急了!那就剩下分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