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如何起訴?
債務人死亡怎麼起訴
一是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 (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 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後,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後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二是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不能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問題。 在債權人起訴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一般只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債權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可以翻悔,那麼在遺產處理前是否放棄繼承,還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據此,筆者認為,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三是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後,由債權人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後,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
債務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的身份信息,怎麼確定被告,怎麼起訴
只能自己想辦法確定,如果不能確定被告,法院不受理的。
可以託人到公安的戶籍檔案查一下,不是太麻煩。
借款人死亡該怎麼起訴
你有兩種選擇:
第一,如果借款人還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起訴配偶償還。因為此筆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一方死亡,另一方應當償還。這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第二,也可以選擇起訴所有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償還借款。但要提供證據證明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這樣的案件,屬於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求問民間借款人死亡後,欠款怎麼要回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訴訟只保護年息24%以內的利息。
未註明還款期的,可隨時主張,給予合理期限即可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負責償還。有擔保人的,在擔保期限內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怎麼辦? 10分
您好,600萬沒有轉賬憑據,可能法院認定會存在問題,且借款人已經死亡,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也只能找死者家屬協商還款了,如果不還款,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借款人死亡 一定要起訴所有的繼承人嗎
借款人死亡 ,不一定非要起訴所有的繼承人,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的配偶。因為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諮詢,借款人去世了怎麼辦?
一、問題分析:
1、你首先說明一下:這錢是以死者名義借的,還是以公司名義借的?他的公司是個體還是有限公司?
2、如果是個體企業,沒說的,以公司名義借錢,先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償還的,可以他的個人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償還(個體企業是用家庭財產投資且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
3、但如果是有限公司、他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向你爸的借款,你說明了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借條上是否有公司章?但其他人的借款是否也同樣是以公司名義、是否有公司蓋章):不管是你爸的借款、還是其他人的借款,都只能向公司要債,與他是否死亡沒有關係,即使起訴,也只能是告公司,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將公司財產與他的個人財產混同,才有可能與他的死亡有關係:可以要求他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還債。否則就只能找公司要錢。
4、關於你爸的擔保:
(1)如果明確是一般保證,在那些人沒有起訴死者或公司、並就死者或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之前,你爸不用管還錢的事;如果已經就死者或公司的財產起訴並強制執行、仍然不足償還,才能找你爸要錢。
(2)但如果是連帶保證、或者是沒有說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時(此時法律規定視為連帶保證)就麻煩了:只要他或公司到期不還,債權人可以選擇是找死者或公司要錢、還是找你爸我錢,找你爸是你爸就得還錢了,當然,你爸做為保證人還錢後,可以向死者的繼承人或公司追償。
二、關於你的問題:
1、“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全部責任嗎?如果是一定責任,具體是哪些?”:
(1)如果是連帶保證:只要到約定的期限不能還款,那些人可以選擇是找死者(或公司)還是找擔保人:如果找了擔保人,擔保人就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擔保人在賠償後,可以向死者或公司追償全部款項。
(2)如果是一般保證:在債權人沒有找死者或公司要求還款並強制執行前,擔保人不承擔責任,一點兒都不承擔。但如果在死者或公司的財產被強制執行後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擔保人在不足賠償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借款人的家屬需要承擔責任嗎?全部?”:
(1)如果是公司借款、有公司蓋章且是有限公司:他家屬不承擔責任。
(2)如果是他個人借款、或者是個體企業:他家屬應當承擔責任,但不是承擔全部責任,只是:在所繼承的他的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超過遺產範圍的不管。
3、“借款人是以公司名義借的,擔保人可以變押或抵押價款人公司嗎? ”:
(1)如果是真的借條上有公司章、是公司的債務:可以要求以公司財產償還,但應是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並請求查封公司財產、待判決後拍賣,不能由擔保人直接將公司財產變押或抵押,除非拿到公司管理層的同意蓋章或他的所有繼承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2)擔保人只有在實際為死者或公司償還了債務後,才有追償權。
4、“在今年的時候什麼情況下借款人去世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的呢?有多少種情況,就說多少種,最後一個問題了,誰說最多就採納誰”:
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只能是保證期間已過。否則的話,即使借款人死亡,擔保人也不能免責的。
5、建議:
(1)請你先查看一下擔保書:看你爸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另外債務日否已經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猜,很可能是沒有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那樣就是連帶了)。
(2)如果是連帶保證:立即讓債權人到法院起訴你爸或是公司或是死者的繼承人: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或是起訴前就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公司的財產(訴前保全的,應在保全後15天內起訴)。
(3)對於死者配偶讓你們拿公司財產的事:應和死者家人或是找其他2個無利害關係人作見證同時將其配偶的話錄音後,將財產拿回保存,但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法院......
借款人已死 起訴其妻子要準備什麼材料 要借款人死亡證明嗎
很可能沒有效果的,因為借款人目的是什麼,錢的多少,都難以界定。
借款人死亡,起訴擔保人法律生效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集體組織等。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五)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
(六)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