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包括哪些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社會救助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社會救助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第二,緊急救助制度。緊急救助主要是指發生自然災害情況下的對災民的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行動。也包括對災民延續一段困難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與修復工作的救助。第三,臨時性的救助。臨時性救助主要是指對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包括流浪兒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導開展社會互助活動。通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培育和發展公益性的民間組織,以及倡導開展群眾之間經常性的互助互濟活動,來達到社會互助,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

社會救助包括的內容主要有:

1、最低生活保障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3、受災人員救助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4、醫療救助

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人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特困供養人員;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5、教育救助

(1)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2)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7、就業救助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8、臨時救助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社會救助包括哪些內容

疾病,生活困難

社會救助包含哪些項目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確定了 的救助內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員供養、 受災人員救助、 醫療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業救助、 臨時救助等幾種。

《社會救助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併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佈。

第三十六條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 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

社會救助有哪些特點

你可以參考以下三種解釋

所謂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它對於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救助一詞,有些也稱為社會救濟。通常來說,救濟是一種消極的救貧濟窮措施,基於一種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對貧困者行善施捨,多表現為暫時性的救濟措施;而救助則更多反映了一種積極的救困助貧措施,作為政府的責任而採取的長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責任而採取的長期性的救助,是指國家對於遭受災害、失去勞動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給予特質救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主要是對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標是扶危濟貧,救助社會脆弱群體,對象是社會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難人群。社會救助體現了濃厚的人道主義思想,是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護線和安全網。

2.所謂社會救助( Social Assistance)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償措施。社會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方式,在矯正“市場失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構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維護困難群體的基本權利(生存權)。這是當前學界和實務部門面臨的首要任務。建立社會救助體系關鍵在於法律制度建設,即在我國建立完整的社會救助法律體系。而社會救助法屬於第三法域,相對獨立於公法、私法兩大法律板塊。

3.也稱為公共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通常的作法是: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標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明文公佈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社會救助可以根據不同出發點,不同依據和標準,從多角度做出不同的劃分。依據救助的實際內容來劃分,可分為生活救助、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依據救助手段來劃分,可分為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等等。以貧困持續時間的長短變化為劃分,貧困可分為長期性貧困、暫時性貧困和週期性貧困,因此社會救助就可以分為針對長期性貧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殘救助)、針對暫時性貧困的臨時救濟(如多數情況下的失業救助、自然災害救助等)和針對週期性貧困的扶貧(如貧困戶救助)之分。

我國現行有關社會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戶救濟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辛辛苦苦地查了這麼多,希望對你有幫助。

社會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個家庭為單位,達不到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家庭無銀行存款,有4O5O失業人員,方可到社區申請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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