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程序性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學生的程序性權利是什麼意思?

程序性問題是關於審判程序的問題。

實體性問題是關於對實體權利的判決問題。

比如刑事訴訟,程序性問題,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合議庭組成,審理是否公開進行等;實體性問題,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處什麼刑罰。

簡單來說,程序法是規定處理程序的,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的。

如何區分法律中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您好,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關係即為實體性權利

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為什麼要制定並遵守法律程序?作為旨在形成某種法律決定的法律實施過程、步驟和程式,法律程序難道不就等於一系列的辦事“手續”嗎?例如,有人剛剛購置了一部電腦,需要了解並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舉行一場婚禮,需要事先確定各項喜慶“程序”;有人要去打高爾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複雜的運動“程序”……顯然,制定並遵守這些帶有技術性的“程序”,可以確保機器操作得更加順利,使事情進行得更加有條不紊,也可以取得競賽的最後勝利。

程序正義是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產生的結果得到實現的價值目標。英美法中有關程序正義的觀念人類法律文化中的寶貴財富,因為它們將法律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合理性視為與實體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義的價值目標,強調法律實施過程要符合正義的基本要求,從而在原來的所謂實體正義或實質正義的基礎上又發展出了程序正義的理念,提醒人們在重視裁判結果公正的同時,還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實體,輕程序”乃至“程序虛無主義”觀念極為盛行的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內在價值和意義,更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個人在國家裁判機構作出對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應當至少能夠處於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地協商的地位,即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使他成為裁判製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其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互衝突,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取捨?我們認為,應當秉持程序正義優先的原則。理由如下:第一,遵守正當程序,雖然可能放縱犯罪,但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冤獄的發生;而為了發現實體真實而不顧正當程序,雖然在個別案件中可能實現具體正義,但更有可能造成冤獄的發生。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培根:《論法律》)放縱犯罪與製造冤獄相比,顯然後者對司法權威的打擊大的多。第二,遵守正當程序可以防止公民基本人權遭到侵犯。刑事程序法被譽為被告人的權利法,正當性的刑事程序中滿含著被告人的應受保護的權利,因此遵守正當程序,就是保護被告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而保護被告人的應有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實際上就是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因為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第三,遵守正當程序可以控制強大的公權力不被濫用。相對於弱小的個人來說,公權力永遠都是強大的,一旦其被濫用,那麼個人權利將難以殘存。而且,應當看到,在現代社會中,權力濫用是造成社會不公的最大因素。由於一個個具體程序以及違......

為何要推行權利清單制度

權力清單指明晰每個單位、每個職位的權責,給權力劃定邊界。要公開行政權力,先得知道一個單位、一個崗位到底有多少權力。廳長、市長到底有多少權力?處長、科長到底有多少權力?每項權力的運作程序是什麼?

權力清單制度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作用尤為顯著:

1,劃定權力邊界,推進法治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是全體國人的共同願望,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也一直是黨的努力方向,但是實踐中由於權力的邊界模糊不清,權力行使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各種潛規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屢禁不止。其中一些極端案例不僅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削弱黨的執政基礎,甚至還引發過規模不小的群體性事件,直接威脅社會安全穩定。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權力邊界不清晰將會導致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因為所有市場主體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衝動,權力邊界不清,很容易引發政府與市場主體間、市場主體彼此間劇烈的利益衝突。而且市場經濟是一種自主經濟,每個市場主體都渴望有足夠的自主經營空間,權力邊界不清意味著行政權力的無限權威,必然會遏制市場的創造活力和滋生各種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以清單形式對各項權力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不僅對權力越界行為有了抵制、制約、監督、查辦、懲處的明確標準,能有效減少各種權力越界行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而且也給包括市場行為在內的各種社會行為在邊界之內和底線之上留下了足夠活動空間,有利於公民遵紀守法和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2,規範權力運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一個社會的行政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權力配置的科學性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規範性。行政權力配置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統一和互補而不重疊,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政務處理的程序化和法制化。當前我國政府各職能部門在權力配置上權責失衡、交叉重疊與分兵把守、間隙空虛並存,在權力運行上程序性、法制化程序不高,這些問題導致行政管理亂象叢生。亂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內部工作協調的難度非常大,對那些需要提供無償服務、不能罰款收費、吃力不討好的事務,各職能部門彼此推諉扯皮踢皮球,“八部委管不好一頭豬”“十部委管不好一個球”是司空見慣的現象;二是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問題特別突出,對那些能罰款收費、有利可圖的事務,各職能部門一哄而上,誰都想多吃一塊唐僧肉。權力清單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對各職能部門和不同崗位的職權與責任進行明確的界定,對政務流程進行合理的標準化,有助於構建權責統一、清晰具體、密切協同且無交叉的權責體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權力運行流程,從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管住各種不作為和亂作為。

3,強化制度性授權,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授權是組織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現代管理學的重要研究領域。授權不穩定、不明確,是現代社會組織管理的大忌。現代組織由於其規模大、涉及的業務範圍廣,而且處於各種新問題新挑戰層出不窮的信息化、全球化時代,亟需對各個崗位進行十分明確而且穩定的制度性授權,以便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責任意識和創造精神,從而提高組織工作效率和應對環境變化的靈敏度。一些大型的跨國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都在制度性授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並且取得很好效果,我國一些優秀企業也在這方面頗有收穫。然而我國政府部門的內部管理,制度性授權嚴重缺乏,總體上是以粗放式的財政控制加權威影響為主,是基於編制的身份管控和基於權謀的人際關係的混合體。雖然有些地方對崗位職責也有明文規定,但是非常籠統,停留在原則性要求上,對實際工作的規範和指導意義不強。行政部門一直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

行政權力為什麼是強制性的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保障。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於行政權力的行使,通常以如下形式表現出來:

1、制定規範和發佈命令、禁令

制定規範和發佈命令、禁令是行政機關經常使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制定規範既可以採取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制定其它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行政決議、決定等)的方式。發佈命令、禁令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人和事。

規範與命令的區別主要是,前者通常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反覆適用,後者通常一次性適用於特定的人或一次性適用於不特定的人。

2、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

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時期,計劃、規劃手段在我國整個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計劃、規劃雖不再具有壓倒一切的地位,但並不因此而完全取消。計劃、規劃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國政府每年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每若干年編制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如“五年計劃”、“十年遠景目標綱要”等),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在現代行政管理中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當然,在市場體制下,行政機關運用計劃、規劃手段管理社會、經濟、文化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旨在注重發揮企業、個人、組織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對社會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後者則是直接干預,以致扼殺了企業、個人、組織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3、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廣泛使用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制度,可以限制人們從事某一特定職業(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的最低資格條件;可以限制人們生產某一產品(如家電、食品、藥品、菸草等)的最低質量標準;可以限制人們開辦某一類企業或事業(如民航、旅遊、出版、印刷、學校等)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以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許可制度還可以限制某一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過量生產或過分競爭給國家、社會以及從業者利益的損害。行政許可制度除規定許可申請者在申請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外,通常還規定被許可人在其後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和要求。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對許可證持有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則和要求者,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4、徵收稅費和給予財政資助

稅收和財政不僅是政府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是政府宏觀調控國家經濟的重要手段。通過這種手段,政府可以鼓勵和促進一定地區、一定行業、一定領域、一定經濟行為或一定產品的快速發展,也可以抑制或減緩其過熱或過快發展,以保證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優化。

除此之外,稅收和財政資助對於消除因社會分配不合理和其它各種原因造成的人們收入差距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保障社會公正,也具有重要意義。

5、調查統計和發佈信息情報

調查統計、發佈信息情報也是現代行政的得要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和統計,可以瞭解社會各方面的信息情況,如企業產品的質量情況、勞動生產安全情況、市場需求情況等。行政機關一方面根據調查統計所獲得的信息情報制定管理政策,採取行政措施,對社會實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向社會直接公佈有關信息情報,使企業生產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正確安排自己的生產計劃,改進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使消費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選擇購買優質的商品和取得優質的服務,以防止上當受騙。

此外,公佈有關違法、違規及質次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情報,對於違法、違規的相應個人、企業,實際上也是一種間接的制裁。......

請問法律上的實體和程序是什麼意思

是指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實踐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準司法的仲裁程序。實體性權利、義務,程序性權利、義務是調節這一互相銜接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都已經被法典化,屬於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範疇,表現為法律規範,但它卻是法律程序中的調節機制,本質上是實踐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人們不可能在一個平面空間之中複製出在立體空間中進行的複雜過程。實體法,在今天看來,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方面直接關係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等,另一方面是關於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知情權等。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政府或採用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據所在。前一方面的內容,如財產權利、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範的價值目標,同時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一方面的內容,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應當是人們為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採取的實踐步驟。因而,法律規範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是任何權宜之計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規範上的非議是再精巧的程序設計也無法彌補的。

為什麼說行政複議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程序性的行為?

法律對實施行政複議有較為嚴格的程序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必須按照這些法定程序進行。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予以立案受理後,需要依法審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執法提示:對行政複議一定要引起重視雖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在行政機關內部系統解決行政爭議。但是,目前的行政複議制度體現的還是一種“權利本位”價值,即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種規定實際上突出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護的一種立法目的,同時,在《行政複議法》的體例設置上,也都體現了便於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考慮。同時,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這些都對行政處罰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有所不同的是,行政複議在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救濟方式,行政複議機關一審終審。被複議機關,即作出行政處罰的下級行政機關,較少地能夠參與行政複議程序,而且對行政複議結果不能有任何異議,必須毫不懷疑地執行,不管這個結果對自己是有利還是不利,因為,行政行為畢竟是依據命令的行為。這種特點與行政訴訟有較大的不同,行政訴訟中,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還能夠參與訴訟,並能夠與當事人當庭進行辯論,就是說,行政機關還能夠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質疑當事人的觀點,論證自己的觀點,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不像在行政複議中,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讓行政複議機關來審查自己的行政行為。同時,如果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作出了不利行政機關的行政判決,行政機關還可以上訴,甚至還可能提請檢察機關抗訴。就是說,對司法判決,行政機關還有救濟的渠道。這也不像在行政複議中,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執行行政複議決定。

司法權的程序性

司法權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權的運作是依據程序法律所規定的順序、步驟、程式所開展的表現形態。司法權的程序性是非常明顯的,三大訴訟法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繫統地規定的各種訴訟程序,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等,無不體現出司法權行使的程序性及規範性的特點。為何司法權的行使必須要依程序規則來進行呢?這是由法律的規範性所決定的,既然司法機關及法官所司的對象是法律,那麼,對規範性的法律之適用自然也應依規範性的程序來進行的。程序性也是司法權區別是於行政權、立法權的一大特徵。雖然,立法權在行使過程也有一套步驟、方式,但其程序的嚴格性及系統性程度遠比不上司法權的嚴格性和系統性程度高,況且,立法權也沒有一套程序性法律來確定其運作規則。行政權的程序性程度相對於立法權、司法權的程序性程度來講更低,且更不規範,因為,行政權很多時候是依政策、命令、決策來運作的,機動和靈活性是其突出的特點,因此,其程序性程度遠不及司法權的程序性是顯而易見的。 司法權的程序具有權威性,是指司法權的行使在完成一個或幾個法定程序之後,就對程序參與者各方產生一種法定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的變更或解除,不得改變其效力。司法權程序的權威性是由程序本身所決定的,因為,程序既然是由法律規定的,那麼,依法定程序行使的權力自然就會產生法定的權威性。程序決定司法權權威性的表現為:(一)程序的正當性。即程序必須依法律規定的順序、期限、主體、條件等來展開,如果違反這些要素則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則不能產生法定的效果及權威。(二)程序的獨立性。是指程序的依法運作不應受到非程序性因素的干擾,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造成程序被任意的拖延、終止、終結或遭人為因素的破壞。程序的獨立性與司法權的獨立性是一致的,司法權的獨立性包含著實體獨立和程序獨立,依法或依獨立程序審理案件所產生的結果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符合司法權運作的特點與規律。(三)程序的保障性。“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此話道出程序的權威與價值。程序的保障性是指程序對參與各方的權利的保護都是平等的,約束各方的義務也是對等的,各方都享有程序給予的權利來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相關證據,反駁對方的觀點,處分自己的權利;各方都平等地接受義務的約束並及時履行義務,尊重對方的權利,等等。只有程序參與人平等地參與程序,平等地受到程序的保障,則他就能夠尊重並接受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因為,“權威來源於確信和承認”,所以,程序的保障性自然也就產生權威性。(四)程序的終局性。由於程序決定著結果,因此,一旦完成了一個或幾個程序之後,結果就業已確定,不得改變。例如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案件經一、二審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具有終局性。故,不論是一個程序或是幾個程序,都應當完整開展,如果未完成法定的程序,自然也就不能產生法定的結果與效力;同時,完成了所有的程序之後,程序就具有終局性,這種終局性是不可改變的。這樣,其權威性就由終局性所決定。

權力需要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權力的特徵

1.權力具有合法性:權利的存在是有前提的。(1)權力在實體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2)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相關程序的法律規定;

2.權力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公益,因此具有公益性;

3.權力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

4.由於目的的公益性,權力具有不可放棄的特徵.

為什麼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的權利

保障刑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進一步規範偵查工作,完善人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助於強化人權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強化人權保障意識。

第二、有助於規範偵查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依法辦案,對偵查過程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從程序角度,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程序,規範有序地開展偵查;在採取偵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時,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應有的權利,使其能夠適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有助於實現司法公正。刑事偵查中,規範執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能夠促進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就會得到有效保護,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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